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就比如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现在社会上争议就很多。但是到司法实践的时候,法院既然要实行不误。
法律规范最终还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的,在条文没有改变之前,秩序就应该得到尊重,否则叫什么法治国家?
——法官当然要有自由裁量权,并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对于同样的法律条文,司法工作者应该有相似的理解,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同一件事实,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对于事实的认定,普通法系国家是通过陪审团来认定的)。
如果照你说所有案子要和民众想法一致,要两审终审制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干嘛,干脆大家说说得了。再者,当事人要对李案进行质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申请救济的路子并没有堵死,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启动审监程序。
可是,网上看到的是什么,铺天盖地的质疑云南高院是受被告家族势力左右的,而就现有的情况分析,这一条根本不成立。难道要反对一个错误判决就要犯另外一个错误,就必须要用牺牲司法独立么?
我理解为什么,网络上对于本案民意汹汹,是因为JY们贩卖私货,与公众对立起来,互相角力,把死刑存废也和这个案子绑在一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表态很有代表意义: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你看精英们想干的是什么?废除死刑就是这些学界JY梦寐以求的东西。公众从这个案子里大家看到死刑废除的可能,而感到自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所以,我非常清楚大家为什么这么激动。
从我个人来讲,是支持保留死刑的,尤其是一些贪腐类的经济犯罪也不应该取消死刑,因为中国的生刑太轻,而且不能对犯罪分子有效的震慑。 但是我反对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也不愿意民意左右司法,因为公众的价值判断并不能永远正确,或者对长远有利,这就是宪法,法律存在的价值。
——按照现在中国三个至上的法治理念,最终这个案子,我敢断定最终肯定是法院的妥协告终。今天是民意干预司法,明天就可能是行政干预司法。法律一旦成为了玩物,最终更可能成为权贵任意解释的一纸空文,甚至可能成为权贵对人民实施暴政的工具,这难道是我们所期盼的么?
置普世鼻祖美英的陪审团制度于何地?人家可是正而八斤地把民意引进到司法判决中去了。
ps.老贺的专业好象是程序正义,这个东西也有猫腻,程序就是程序,正义就是正义,有了程序就有正义了?
那么少杀慎杀是哪一条哪一款里写的?
你们上嘴唇搭下嘴唇,定义的正义就是正义了? 少杀,慎杀作为对于审理死刑案件指导方向已经是多少年的事情了。对于死刑、死缓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加重刑罚的规定要比改判减轻刑罚要严格的多,还有死缓设置,这些规定都处处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思想。就好像不是每部法律都要强调一遍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刑诉法对二审也有明确的规定,
二审改判完全合法,是对量刑的价值判断与一审法院不一致而已。
你觉得别人的看法是愚蠢且傲慢的,就不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人?不要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不要处处怀着莫名的优越感。
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你说这个案子不对,应该改,我同意,但是大家在网上吵着要改,然后作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说改就改了,这不和陕西省国土厅的会议决定推翻陕西高院的判决是一回事么~ ——我看到的这个社会上,更多的是人们不把法律当回事了,更大的危险是大家都把法律当做玩偶了,不是有利于你的裁判才是正义的裁判。
这点最基本的逻辑都搞不清还讨论个P,写了那么多,对不住啦,看了也无益。
你逻辑很强嘛,上来就说人家愚蠢又傲慢。
你看不习惯别人的观点,就要给别人盖上帽子么。没有程序正义,有可能有长远的实体正义么?
为什么呢?
1)观点明确
2)言简意赅
但却又是最无逻辑的回复,为什么呢?
1)我没有让你送
2)楼不是你的,要送也轮不到你送
最后,我的语气不好,我道歉并送花一朵:-)
根本不用追究这个问题。根据犯罪的事实,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来判罚。这个人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属于主动找事,又有强奸,又有杀人,还杀害儿童,并且手段方式残忍。用简单的话说,他已经不具备为人的资格,杀他是替天行道,如果法院判他不死,根据什么都说不过去。
第二段,违法当事人对法院判罚,在判罚没有法定更改情况下,依法执行。和社会对法律事件的评论,批评,建议能混为一谈吗?陕西国土局不认可判决,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国土局可以上诉。论坛讨论司法判决是建议,也可以高抬自己说是监督,这不是一回事。
他们连是否有一天他们的女儿会不会被人先奸后杀,三岁的儿子被摔死然后凶手死缓他们会是怎么个感受都不愿意想。他们只想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实践他们所谓的“变相废除死刑”的理念。
这样下去,大家会不会除了认同文革里的牛鬼蛇神高官游街,还认不认同砸烂公检法呢?他们这样搞法就不是对法律的玷污,不是对民主的玷污,法律和公义都是由他们说了算,这群法学界的精蝇们。
云南高院的副院长是怎么交待“死缓”的?我在想这个副院长一定会仁慈地看着将来那个杀害他的凶手。看看人家的崇高思想境界,人家的标杆行为。
田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田副院长: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副院长: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截止记者发稿,网民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舆论压力很快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死刑"似乎成为息事宁人的唯一手段。
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是表了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小民是怎么想的?好想没有他们想象中那么蠢喔,怎么办呢?
作者:一曳老扁舟 发表日期:2011-7-14 21:00:00 回复
7月13日,央视终于还是按捺不住在《新闻1+1》为李昌奎免死摇旗呐喊了。这次,跟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不同的是,央视请来的嘉宾不再是李玫瑾,而是北大法学院的车浩。车浩对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很是认同。他说,此案有自首情节,属邻里纠纷,不能说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一个没有根据的判决。他还说,凡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一般是不判处死刑的。试问,王家飞何错之有?她拒绝了李昌奎的求婚,能算是过错吗?我国的婚姻法哪一条款规定女方对男方的求婚必须无条件服从?再说王家飞三岁不到的弟弟应不谙世事吧,他能招谁惹谁了,李昌奎怎么丧心病狂连他也不放过?对于李昌奎的自首情节,我们更是不敢苟同。他是在被通缉四天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可奈何。就算牵强地认他为自首,可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故意杀人案,自首,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免死的护身符。李昌奎犯罪的残忍手段超乎民众的想象,严重地灼伤了民众的神经。可为什么在云南高院的田成有,赴建生,北大的车浩的眼中,就成了小儿科呢?央视主持人如是说:不管我们有什么样的疑虑,尊重法官的选择,就是在尊重法律。试问,作为一个法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或蝇营狗苟,或尸位素餐,或趋炎附势,或循私舞弊,不能甘当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他们还值得民众去尊重吗?在这种无良法官手中炮制出的判决,还值得民众去拥护吗?
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就是,我们国家所谓的司法尊严,已经在一大批诸如田成有类道貌岸然法官的主宰下,已经被蚕食,民众的法律信仰,也日益消散,法律的公信力,更在迅速流失。97%的民众对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很是失望,一致呼呈要求对李昌奎处以极刑,就是最好的例证。可民众这种正义诉求,在田成有看来,是对法律的玷污。其实,是谁在玷污法律?是谁在借法律之名,玩弄法律?答案太浅显不过。
不得不说的是,李昌奎是幸运的。他能不死,是历史选择了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按他的出身,他确实没有运作空间。就算他的家人能凑出几个小钱,云南高院的大法官是不屑一顾的。他们之所以要不遗余力保其不死,是颇具政治前瞻性,有战略眼光的。这为今后我国的高等法院在处理特权阶层犯罪时,有了一个可借鉴的标尺。也就是说,今后,凡特权阶层涉案,不管他犯罪的情节有多恶劣,手段有多残忍,都无性命之虞。
药家鑫真会冤魂不散。他确实够委曲的。当初,药家鑫或已经有幸成为其选定不死的一个标本,可他的军二代身份不仅没有帮他的忙,反而害了他。了无背景的李昌奎便无懈可击地成了最有说服力的人选。
我知道央视该为谁说话,但还是说点人话的好。
这位央视嘉宾生硬地理解了,最高院2007年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的第二条:
很明显,李昌奎案属于决定中提及的“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非不用死刑。
但是,该决定中的第一条,却被那些法学家和云南高院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
如果法院真是人民的法院,那人民怎么管?法院是怎么用实际行动实现人民法院的?明显的事实是法院受那个政府控制,听命于那个政府,你能拿出来法院真正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证据来,大家都不骂政府了,肯定改为骂你了。
挖深层次的原因没有错,可云南高法明显的事实摆在那,不管中国实行什么法,云南高法现在改判了,那就证明他原来是有毛病的。说什么十年后云云,我看姓田的真是脑子有毛病了,我还说十年后人都成神仙了呢,神仙一般是不死的,就是犯了错也不死。
至于一个法官办了一个错案会抬不起头来,我认为太轻了,现在的审判制度如果主审法官遵守的话,责任是审判委员会集体承担,当然如果你故意犯错误,我看这一世不能抬起头来,下一辈子也不应该投胎转世为人。
通过这几年的类似案子的舆论反应,各级法官感觉到他们掌控的合法程序受到了公众舆论强大威胁,因为这些舆论已经影响到他们如鱼得水地徇私枉法了,他们感觉到有压力了。为什么公众舆论质疑他们?为什么公众不相信他们的程序了?还不因为他们贪赃枉法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而不自知吗?
不在网上嚷嚷,去哪嚷嚷?你给说个地方中不?其实如果不让你在网上嚷嚷,你还真找不出来一个能自由嚷嚷的地方来。真不知道你是什么居心,连网络这个大家都自由嚷嚷的地方你也要剥夺!
你说通过合法程序推翻合法的判决,简直是痴人说梦嘛!哪个政府暴力机器作出的行为允许被执政者用合法的程序推翻?
就是云南高法的改判是被执政者用合法的程序改判的吗?也不是,是云南高院在社会舆论强大压力下自己启动重审程序改判的。
然后,罪犯主动自首,真诚悔过,你是不是觉得就可以不用判死刑?
将心比心,都是人,你有没有替被害人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