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 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 判决。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 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声音:自首悔罪 不是“免死”的理由
关于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对“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认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以此终审判决。 家属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是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
家属称,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后畏罪潜逃,而后因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在两 份由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政丵府及鹦哥村的说明材料里发现,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 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家属认为李昌 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讨论称,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非常准确。 报复行凶,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 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个“免死牌”有点依法无据,应当要依 法严惩。
先奸后杀不死,又杀一个三岁小孩还不死。那么这个政府是不是该死了?为啥在我们自己国家,我们固有的价值理念都遭到执政者的当头棒喝?
犯人强奸女人,政府强奸人心...
我搞错了,抱歉。
一定要废除死刑,首先也应该设置终身监禁不得保释,不然就是为权贵犯罪开后门,为方便律师们捞钱开绿灯。
再者,本案的被告能有多少能量找关系,行贿?只不过,现在最高院对于死刑就要求“慎杀,少杀”,宁纵勿枉!不符合公众的价值取向。但我觉得这种导向在理论上也能说得通,特别是佘祥林那样的案子让人后怕,如果出了一件那样的错案,让一个法院,一个法官一辈子抬不起头来。
另外,不要拿药家鑫的案子来说,中国根本就不是实行普通法,判例根本就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只要是依程序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裁判,如果要推翻他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不是大家在网上嚷嚷就行的。
要求链接?
P.S. 判死刑,我个人完全支持。 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法官与被告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利益关系,也就不会有故意袒护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作为旁观者的我,支持一审原告申请检察院提起审监程序,但是不支持以所谓网络民意来改判。
我说了有吗?只是说不要轻易认定一件事。
倒是有的人早不早就万分肯定地说被告没有势力,有证据吗?有调查过他的家族吗?
如果老兄不信,下面该你举证了啊。而不是简单说,你再进一步调查一下,这里面不能万分肯定的证明没有猫腻。另外,按照中国现有的舆论环境,如果是官二代,吵到网上,轻判的概率更小,就像“他爸是李刚”的小李同学。
其实,兄台的意思我懂,就像刚才说的,我也是很支持一审判决的,但是不能仅因为网络民意就改变一个终审判决,昨个是陕西省国土局不认可陕西省高院的判决,明个又是哪个论坛不认可法院判决,司法权威不存在,自肖扬以来所有的进步,我恐怕又要化为乌有,回到以前了。
我一向以为自己观点算是比较中庸的。
⊙﹏⊙b汗
少杀慎杀是个理念,我们什么时候到了需要根据理念来判案了?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这又是什么东西?
一个案子符合程序,也没有金钱权钱交易,不代表就能得到公正的判决,一批脑残的法官,只要有一颗普世的心,什么样的枉法的事都可能作出来。
本来贺卫方和你的逻辑基础是一样的,那就是判决可以不顾及民意。
这个逻辑基础本来就是莫名其妙,法律的意义,判决的意义必须顾及民意,立论基础就错了。
不顾及民意的法律,不顾及民意的法律判决其实质就是背离民主,背后无非是为权贵谋取私利开后门,然后还要做婊子立牌坊。
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 是天公地道
这样的基本公理 任何理论也是不能颠覆的
云南高院已经丧心病狂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以至药案还在鼓噪民意绑挟判决的贺卫方也不敢为他们的判决说好了。
因为你无论从法律的任何角度来解释都不能解释通这个强奸+两条人命的垃圾能够被饶命。
现在你和云南高院所唯一的解释就是普通民众认为该杀,我偏偏就不杀,因为你们是P民,判决由我云南高院实施,我想整么玩弄法律就整么玩弄,我想整么草荐人命就整么草菅人命,普通民众是不能提出疑义的。
这样的解释能通什么?狗屁能被解释通吗?
这是社会主义中国吗?
这是讲求法治 民主 的社会主义中国吗?
再说南京出了彭宇案,也没见某法院的某法官抬不起头,顶多就是被他的导师骂了一通,可是你知道这个案子的恶劣影响有多大,虽然法官的判决完全合法
云高的判决是法学界多年教育的必然,自有其一套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