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如果程序正义不能导致实质正义,这种程序必然有问题。
现在很多人故意把“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对立起来。
岂不知“程序正义”是必须的,不过只是手段而已,“实质正义”才是最终目的。
既然是种手段,就必须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不断修订,切不可搞不清楚主次。
如果天涯上说的此次为李昌魁免死是为了某官二代免死做标杆,这个性质就更加恶劣了!
姑且认为上面的都是传言,不做考虑。至少云南高院的免死理由中“被告积极赔偿”这一条显然不成立,并且他们也知道这条靠不住,至今为就这一条做出任何辩解。
依据不成立,结论还能成立吗?
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依据中有“被告人积极赔偿”这一显然不成立的依据。
更不说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了。
这样解释权就属于开店的了
中国的社会就是: 生刑太轻,死刑太重
呵呵,JY们不会考虑生刑的问题,把目光定准了死刑不pussy罢了。
那话怎么说来着: 满嘴都是主义,肚里全是生意
这个年头,教育普及好了,大家不用看脑袋了,看屁股就行。
可能有人不把法律当回事,但是大家在网上讨论,就是希望法律能发挥作用,真正为人民服务。
如果某些执行法律的东西说我偏不,我偏要于人民为敌。结果造成一些人对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那到底是该怪执行法律的东西,还是被于人民为敌的判决震慑的民众呢?
浏览了你下面的发言,干脆多说几句。你也许痛感法律在很多地方软弱,碰到强一点的猴子就绕道走,所以迫切希望能找个弱小的鸡杀掉立威。可以理解。
但是这个路线是错误的,法律怎样才能有力量?怎样才能有权威?我认为法律得管用才行,说到底它只是个工具,越管用,信任它的人越多,依靠它的人越多,它就越有力量。如果只想着杀鸡立威,只能说明法律不管用,不会有人信任它,那它就会变得越来越软弱无力。
你扯杀人犯的势力是转移话题,这样不是好好讨论问题的态度。
扯程序正义嘛,这玩意儿我不懂,但是我认为现在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大体还是合理的。那法官能判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肯定有不尊重程序正义的行为,你谴责他就行了。跟河里一辈子都没机会判一个案子河友说这些,还是转移话题,不好。
正义两分,那是西方的舶来品,想充分理解首先得要代入西方的思维,但你们不是啊。俺觉得用东方的逻辑来侃西方理论得到的只能是混沌
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1-07/17/content_1723838.htm
“经被害人家属提起再审申请,又经省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后,13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如果是抗诉,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后,您所说的情况不再会出现。
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已经终审,所以想纠正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而同级的检察院是不能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云南高院还算明智,没等事情闹到最高检或最高法,有法院自行启动了程序。
这里面云南省检察院只是“建议”而已,建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表现出云南高院执法为民,有错必究,从善如流的优良品质。]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呵呵,多谢专家来捧场。
最快的捞人方法应该是保外就医吧。
那个什么“嫖宿幼女罪”也是肖扬搞出来为有钱有权的强奸犯开脱的。
人民法院是不是在党的领导下的?
这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