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碰到了, 你咋说都有一定合理性.....这个连碰没碰都不知道(验伤结果都不支持有碰撞)......
你举证你没撞吧。
交通事故,首先要确定是交通事故,这个由谁举证?难道说把车停在跌倒的人旁边就是交通事故了?天底下没这个道理吧。
我总是认为我在打车时遇到的这些事情,换了我开车,未必应付得来
不买车图个清净
自打当年奥拓在二环路撞人之后,找机动车碰瓷的越来越多。反正有理没理机动车至少占一半责任,不碰白不碰。
车主负举证责任,车主有责任提供没有发生碰撞的证明,并且让法院接受他提供的证明。
比方你如果有录像,你可以证明当时确实没有发生碰撞,否则的话,在本案中,默认双方发生了碰撞。
司机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赔偿交强险有责额度内的损失,10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及医疗赔偿。
只有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即认定为交通事故即可。
在法庭上,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比其他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更高,除非你有过硬的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错误。
你要指控我,可以先打110出警,让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你如果能拿到事故认定书,当然可以跟我打官司,让我负责举证。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实际使用效果如何?
医生的结论是这种伤被撞的可能性极大,但车辆检验无法证明到底撞没撞。结合双方对案件的描述。法官的判断虽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但在责任分配上基本上是合适的。
民事案件责任分配原则和刑事案件不同,没有罪疑从无这一说。
不受惩罚的法律本身就是问题。违法没有成本,只有可能的收益,为什么还要守法。一群人有违法的自由,其它人便要面临无妄之灾。
这种时候,去讨论案子的是非,而不是法律的是非。从彻底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就已经犯了方向性错误了。
对于诬陷者,要有一定的惩罚,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就相当混乱。
但是官司本身是民事官司,看看能不能用什么罪名来惩戒诬陷者。这个应该是由公安或者检察院出头的,用《管理条例》还是 伪证罪?
再多说两句吧,我觉得石老太太不是专业碰瓷的,是自己遇到意外遭了难,出于想减少自己损失的动机把公交司机讹上了,毫无疑问这是损害公德的自私行为。我只是试图理解她为什么这么做,按我的了解这么干的人多处于社会的底层,这样的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于是会出现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我同意这是一种对自身处境的挣扎,并非想为这样的可鄙行为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