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同意你说的,一桩是一桩, 没交强险罚10万道理上说得过去。但这十万好像老太太不应该有份吧?
根据下面的报道, 他要赔老太的可不是你说的1400, 而是八万多,这个太没有道理了。
他的这种停车方式,绝对是匆忙中刹车加避险造成的,因为他这样停车后,实际上很难从左边车门出来了。
如果被告有交强险,法院这样判估计大家就都能接受了。
但实际上他没有。
停车点离老太倒地处至少1米多,交警在被告没移动车的情况下应该能很容易判断出二者的距离,由于车速度是逐渐减小的,如果真是撞的,那撞击地点应该离停车地点更远,能把人撞出2米多远的撞击在车上面一点痕迹都没留?
那么,如果被告确实没撞到老太,请注意,在该事件中,过错方完全是老太方,凭什么让被告赔钱。
我的看法,判决书中隐含着这样的意思。
1,虽然双方都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明,但根据老太的伤情,被撞的几率大于自己摔倒的。法院不能极据几率判案,只能找其他理由让被告负担部分责任。
2、交强险的全称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强制两字,是国家规定每辆机动车都要投保的。
交强险
购买交强险后必须把交强险标志贴在前车窗上,没有此标志不得上路。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位被告如果买了交强险,法院这样判就没什么事,皆大欢喜。他未买交强险,本身就该受罚,法院这样判的一个作用就是罚得他的钱给了受害者,如果由交警来罚,受害者得不到。
当然这个罚的重了点。
不过据南京一位管宣传的交警说,他还没见到过拿这作证的。
另一个好处是有幸拍到前面的事故就能拿来卖钱,电视上放过好几个台湾的录像了。
把人撞出2米多远的撞击在车上面真可能一点痕迹都没留。
我在六十多时速时撞过一条狗,保险杠上有条裂纹,但漆皮一点也没掉。
另有一次与别人车碰擦,大约有20X20cm对方车漆粘在我的车上,用抹布擦去后我的车漆毫无痕迹。
据判决书,老太倒地位置是由被告标注的,很可能交警到场时老太已经送往医院,所以这个位置准不准还不好说。
判决书中提到,
因为是必保的,法官不大可能在判前问被告保没保这险。很可能有这个场景:法官私下与被告商量:
你就承担点责任吧,好让原告有钱医治,反正保险公司出钱。
我没保交强险。
什么?没保?
法官心里想,那我就好好罚你。
而且据原告方说在事故现场被告擦过车头上的灰尘。
这次事情真的很扯,原告方有个医院鉴定,倾向于认为是碰撞的可能性较大,法官不采信;
而被告方就只有一张嘴,不提供证据.........
然后,民事案件只能判一个输赢出来,不能各打五十大板........
再加上事情是在马路上发生的,是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情,于是适用交通法........一用交通法,车主立马悲剧,因为该法规定默认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要预防这种事情,还是装个记录仪的好,其实只需要录个10分钟,循环来录,应该也就千把块钱的成本,最好前后都装摄像头,然后统一录到一个地方。
我是买了保险后才敢提车去办照。
南京有过一事,就在那张什么宝喝酒撞人后几天,一人提了新车开出4S店不到一公里就撞死人,还没买保险。
大约是和老百姓息息相关吧,老是成为新闻热点,有车没车的都是老百姓,另一个我原来觉得技术含量低的是离婚,不过被最高院解释来解释去把老百姓搞糊涂了,律师又有事干了,老百姓的财富增加也是事实。
车辆,或者是交通的伦理和法律意识正在建立中,从醉驾重罪开始,这是个好事。
我最近遇到个案子,自行车和汽车可能碰了,也可能没碰,交警现在来了个无法认定,骑自行车的老人植物人了,每天几千,驾驶员头疼了。
解决方法不是没有:
1,根据原告的陈述,她是撞车,压在前车盖上再落下,那么调查车盖上老太的指纹或者其他痕迹应该可以得到是否碰撞摩擦过的痕迹。(天通报告里没有这些说明很可能没有发生物理上的接触过)老太很可能在这件事上说谎。
2,测谎。
原告若是在陈述中向法院说谎,那么她举证的内容应当不被采信,这也是为什么法官在证据上更倾向被告方。但是为了所谓的维稳,在最后的判决里没有体现对原告的“谎言”的驳斥,使得最终的赔偿结论倒向原告一方。这点是法官的素质的问题。
我不知道能否有可以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说法来证明把老太太撞成这个程度的伤害,车体上到底是否肯定会留有痕迹。
不太懂这个过错推定的原则和标准是啥,现在感觉就是法官在说“我觉得可能是这样、、、,所以就这样判”
判决书上写的意思就是就算假设你没撞到她,但是在她出现在这条车道上时你的车距离她有四五米,这个距离足以让她惊慌失措,她的伤害和你的车有因果关系,所以适用交通安全法,是交通事故,因此你要承担责任。
这个说法要成立,任何一个开车的,别说开车的,你就是骑个自行车,遇到在你面前倒地的人,哪怕你没碰他,但只要你没办法自证的话,法律就不会保护你。
哪位能指出来我这个担心是没必要的?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有两个焦点。第一,是不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二, 如果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有无过错。
第一个焦点:如许云鹤所言,老太太自己摔倒,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安全法。王老太则认为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是,老太太的受伤和许云鹤的车辆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焦点的涉及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归谁,是由王老太来举证有因果关系,还是许云鹤举证无因果关系,如果双方都不能举证,应该偏向哪方(这个期待有关专家)。
判决书在这一点上是认为即使没撞上,机动车也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影响,因此有因果关系,适用交通安全法。
笔者认为判决书在推断上有几个弱点:王老太是在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上翻越护栏,可以说本来就是在车流中穿越,其本身应当预见到正常行驶的车辆的靠近,因此不能认为这种心理影响对其摔倒有直接关联。正如上楼梯被绊倒了去告楼梯的主人一样,如果楼梯的设计没有缺陷,维护也合理,楼梯的主人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责任是走路人自己的不小心。 同理,既然有胆量翻栏杆到马路中央,因害怕而摔倒的理由是很难说服人的,只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倒了,正常在机动车行驶的车辆不应该承担把人吓到的责任。此外,判决书上说原告在4,5米远的距离发现被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也在这么远的距离发现被告,原告很可能在更远的地方就发现了,或者根本没有发现,判决书上混淆了这个区别。
第二个焦点:如果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有无过错。根据法律,如果交通事故的定性成立,则许云鹤必须赔偿,不管其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如果许云鹤没有过错,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最高为(11000伤残+1000元医疗+100元财产)11100元,超过部分的损失许承担不超过10%,按照判决书总损失110840.2, 许云鹤承担10000左右,则许云鹤总计赔付21000元左右。
如果许云鹤有过错, 则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许云鹤至少要在这个范围内先赔,然后余额按照比例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大错。
这个判决书的荒谬之处在于行文不一致。第八页有‘交强险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暗指许云鹤没有过错,后面计算赔偿时又采用的过错责任的交强险限额,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网上搜索到的新闻,法院是采纳了由应该购买保险者(本案为许云鹤)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一分钱也不用赔,如果适用,要看是撞倒的还是吓到的(法官是认为吓到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吓到别人不属于过错,赔偿不超过21000元左右,如果吓到人也算过错,赔偿11万左右(法官是认为吓到人也属于40%的过错责任)。呵呵。
可是你的回复和我关注的东西不是一个方向。
我关注的是这件事的定性上,而不是车主要赔多少钱。
你说交通事故是要车主提供证据的,而我的问题是这事是否就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如果这个能定性交通事故,真有一个碰瓷的扑上来,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是否也会定为交通事故?
我的这个假设如果成立的话,你倒是说说荒唐不荒唐?如果说我的这个假设不成立,你能不能说说为什么?
如果许云鹤真的是无辜的,就算他买了交强险,一是还要掏1400元,二是背上撞老太太的责任,怎么能说是什么事情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