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车载摄像录像装置,也不要车头车尾的裝,要象谷狗给地图到处拍照的那个装置,在车顶上,360度的照,每秒三,四张就够了。车启动自动开启,车熄火自动关闭。
有意的同学跟我联系,我要在中国申请专利。致于再加个Wifi什么的通过手机看,那些以后再说。
这件事被告方不需要什么证据,就像不能随便拉个人来作为被告一样。
需要证据的是原告方。不能说被告把车停在那就要出钱,没这个道理。
国内开车最怕这个:行人不走人行道,偏争车行道。这老太太要会飞,就可以去敲诈航空公司了。
虽然说现在新浪微薄现在已经成为超级强大的谣言工厂,而带v的 往往是制造谣言的佼佼者 ,但是我还是相信上诉两段中加粗部分
周五看到新闻时俺就说了没买交强险是很重要的一点
另一点就是 感觉被告对这事好像很不上心 一审判决出来两个月了 上诉案件马上(八月22日)就要开庭了 才开始做 “自救” 工作
法院判决老太太本人承担60%的主要责任,那为什么被告被判赔偿十万呢?
如果排除掉的话,也就没这么多的争论了,医院目前也只能说自己摔伤的可能性很小,而不敢说没这个可能,为什么不敢说呢?因为确实存在有老太太自己摔的可能,可能再小也是有发生的可能。
医院的这个报告我是不是也可以猜测医院也同情王家,希望能赔些钱出来,所以伤情报告这么写,医院能帮到王家的也只能做到这步了?
不过要对付套磁,还是有几段的:
1、人车发生了接触,这个可能说不清楚;
2、要有伤,要验伤,看损害程度;
3、交强险,这个是最强的防线,保险公司的律师会帮你打官司的。本来交强险就是拿来对付这种说不清楚的情况;
还有,如果某人天天被车“撞”,其实当地警察和法院都会知道的。到时候把这个套磁的和他的医生往网上一挂,那个医生就要掉饭碗了。
律师阶层从无到有,乃至成为社会栋梁,没有立法行业的配合怎么行。
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大法宝是商品化,把原先已经解决了,不再存在的问题,再变回成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大法宝是制造需求,就像新交通法之于法律,保险服务。都成功地在不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创造了好多GDP,发展了经济,解决了就业。
我说的是让每俩车都装一个,简易版。
1.好像没法讨论
2、如果交通事故成立的话,不管损害程度多少,车主都得赔,不管赔多赔少那也是赔,如果某种伤害不能判断是当场撞的还是以前撞的,那碰瓷的就能有个好收成啦。
3、就是你的第三条我疑问最大,保险公司的律师出马也得根据现存的证据说话,就比如这个案子,假如许云鹤买了交强险,那什么不同?我看到的不同只是赔款大头由保险公司出,许还得掏1400元,并没改变许要承担责任的判决啊。如果许云鹤就是做好事,老太太就是自己摔伤的(医院伤情报告没有排除这个可能),许也买了交强险,总不能说许就活该掏1400元吧?
另外问个问题,你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上加引号?是专指交通事故呢,还是意思是“所谓的交通事故”,而你实际意思并不同意这是交通事故?我没看明白。
买交强险与否,仅对机动车与第三者损害有因果关系时才考虑,保险公司又不是唐僧肉!
法官一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凭一个无事实做基础的“惊吓”就判断机动车与老太太受伤有关?车主有超速吗?有鸣笛吗?纯脑补!路上那麽多车、那么多人,为什莫不会是其他车、其他人“惊吓”老太太?
如果不能用事实和逻辑确认机动车与第三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能按事故处理,也就是说,与买交强险与否无关。
法官二是越权,法官属于被动者,只应当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经过双方举证和法庭质证做判断,原告的主张是被告车撞了,法官只应当对此判断,这王雷法官自己提出一个“惊吓”起诉车主,自己判,而且这个“惊吓”全是假设,没有事实。
最后,计算赔偿也很雷人,11万多的总金额,40%的责任者要承担11万8 ,为什莫医疗费、伤残费等60%的主要责任者一点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简化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最能翻盘的,就是否认“交通事故”。但是车主木有提供证据,木有啊,总不能叫法院帮他做证据吧..........(那个车位图,是车主口述的,不能算是证据)
老大娘起码提供了医院的证明,胫骨骨折,有相当大的可能是撞击造成的。
那你说法官应该采信那一边的说法呢?
如果有保险公司出马,大家合计下,可能可以找未发生撞击的证据了。
老太太说车撞了她,得老太太举证!
鉴定报告不支持老太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