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时事] 【短评】李天一打人事件始末 -- 史老柒
现在我连打架动手都得犹豫犹豫了。
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应该说的就是这!
打架的时候,自己的注意力完全放在拳来脚往,亢奋得对于肉体疼痛都会无视,听觉之类的基本处于待机状态,所以,对方打架中喊了啥没听见挺正常的。
当然,这也可能是我经验不足,大侠们打架的时候都能听见脑后风声之类的。
当年我也是这种傻逼。
明知小李15岁,还刑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尤其恶劣的是,他们还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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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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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这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可怜少年在刑拘期满后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其实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处以收容劳动1年的处罚。执行地点在该少年家乡的少管所。
虽然批复的是盗窃,可是可以适用所有的犯罪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刑事诉讼规则,发现被刑拘的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立即予以释放,由此可以反推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不适用刑拘
但是打败了
如果如你所说不适用于刑拘,那么检方的公文措辞应该是【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坚决制止。】
当年我好歹也是专门学过公文写作的,这里面的门道多了,公文怎么写,是什么意思,老百姓往往不清楚,而且一般都会被忽悠【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意思就是,我提出纠正意见的意思就是,仅仅是意见,至于是不是纠正,你自己看着办,反正意见我提了。
不信你去找公安机关对于刑讯逼供的处理办法,绝对是【予以坚决制止,办案民警从严从中严肃处理!】而不可能是【对办案民警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假定,被打夫妇跟您的情况一样,很少先动手,都是被动还手,那么他没听清的概率还是有的。
假定,被打夫妇平时也属于一言不合老拳相向的那类,大家经验比较丰富,只不过遇上年富力强的被吃亏了,那么,他应该不至于听不清对方的话。
当然您说的也有一定可能。
这个事情的前因就是崇文分局刑拘了一个15岁少年的流窜性盗窃团伙成员。先拘3天然后又延长27天,于是崇文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对崇文区看守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然后崇文分局请求撤销通知书。
然后崇文区检察院层报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报最高检察院。
这个解释,是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拘中的嫌疑人如发现其不应负刑事责任就应立即予以释放的必然推论。
不太赞同这句。家有逆子,没法子啊。舍不得自个打,情愿别人或者社会代为管教,这个太正常了。
但是制止这个权利,检方的确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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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处理意见自己都不一致,让我遵守那个意见进行修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