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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有感于美国的合法歧视
Cheryl Perich 原本是一名教会学校小学四年级的老师(teacher),因睡眠失调被校方以不再适合任教为由而解雇。Cheryl Perich据反残疾歧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控告学方。地方法院以“传教人士”(minister)不受反残疾法案的保护为根据,裁决Cheryl Perich败诉。Cheryl Perich不服上诉,上诉法院以“老师”(teacher)不是“传教人士”为理由,裁决Cheryl Perich 胜诉。校方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1月12日,联邦最高法官以罕见的9:0的投票驳回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
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案子的中心始终执着在Cheryl Perich是否是“传教人士”这一点,至于Cheryl Perich的被解雇是否是遭受歧视的结果,则根本不予争辩之列。
为什么?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宗教组织有不受联邦政府相关法律的约束而自决其人事的自由。
说明什么?
就Cheryl Perich这一个案而言,说明只要Cheryl Perich被裁定为“传教人士”,Cheryl Perich的歧视案便会成为无处可告、无处可申之案。
推而广之,说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云云,其实只是个误解。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残疾歧视等等等等,皆可以宗教信仰的名义,公然地、合法地在教会组织之中通行无阻。
既然如此,敢问美国政府以及美国舆论有什么资格指责其他国家因宗教信仰或非宗教意识形态信仰为理由而实行的不平等?
孔子鼓吹“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意思是:自己没这问题,才能谴责别人有。虽然柞里子一向知道美国人并没有这样的传统(其实,中国虽然有孔子,中国也未必就有这样的传统。嘿嘿),依然不免对美国政府以及美国舆论鼓吹人人平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之价值不遗馀力而感到吃惊。
最近见不到正版大胖子品牌沙发了,大胖子是不是上岸了?
有宗教学校,有没有宗教企业啊?
这并不是说,不能赚钱,只是说赚到的钱只能用于宗教。
比较麻烦的是世界上依然有不少事实上政教合一的国家。
一切都在宗教的控制之下,依循美国的例子,则一切歧视皆可以以宗教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无阻。
共产主义政权其实也是政教合一的政权,。。。
整个争论的焦点一种就在于“Constitution’s protection of religious freedom”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个宪法(?)规定下,Cheryl Perich不能在人事上对教堂进行起诉。这是一个能不能做的问题,而不是是否歧视的问题。而几个法院都是围绕这个它们能够并只能判决的争论来判案,何来你说的“至于Cheryl Perich的被解雇是否是遭受歧视的结果,则根本不予争辩之列”?一个是有关宪法,另一个是有关的法律,你说应该先判决哪个。
不知道你这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属于宪法,如果是的话,也是和“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平级的。不能用一个来压另一个。
其实你的解读和普世解读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先有屁股,再决定说什么。你如此解读美国社会,于我们并无益。请去国内发表,不要在西西河发。
这个根本不需要参照美国,美国才几百年的建国历史。
其实这样多好啊,让人一眼就看到宗教是啥个模样。所以我给上贴上花。TG你说的大差不差,不过没那么严重罢了,毕竟共产党员是不信教的。你可以说是信信仰。
仔细读读上面的英文链接,如果嫌麻烦就用翻译器,读完之后你会有LZ的想法吗?最恨忽悠自己人的。LZ的文章在国内肯定有地方能够发,也比在西西河被批驳强。何必要在西西河忽悠呢?
那就是说按照现在社会的道德标准,社会容忍“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保护”这种情况的发生。
如果大家都觉得这种情况不合理,那么应该推动立法,修改“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保护”这个条例,这样Cheryl Perich的事情才会转变为是否歧视残疾人。
反正对我来说,对于“传教人士不受反残疾法案保护”这个规定,我没有任何异议。这个社会应该做的,反而是把这个规定大肆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那么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就会尽量避免成为传教人士。我认为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益的。
表面上鞭挞美国制度,实为明抑暗扬。不是那些治国理念或者根本治国制度的问题。而是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出了问题,大概是不是改变了这些司法实践,美国就又变好了?其实美国的问题是出在根子上。
这句话中说的是美国没有资格,同时也在暗示,如果美国把这类问题处理好了,按照美国建国时鼓吹的那些理念把国家理顺了,大概又是可以重新获得这一资格的。同样美国应该在您看来虽然没有资格,但并非意味着美国的那些建国理念就不能成为评断标准了,实际上那些反对“宗教自由”的国家仍然是值得批评的。
一句话,只批太监不批皇帝。美国的治国理念仍然伟光正,只是落实得不到位罢了。
您大概知道《独立宣言》里的一句话吧——“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注意阿,这个CREATED。别再跟我说什么美国政教分离了,耍嘴皮子而已。
中世纪的时候有个顶顶重要的术语就叫做ens creatum,人也是这个ens creatum。
补充:大概有些人不明白,我就补充一下吧。为什么说那个“政教分离”原则就是耍嘴皮子?就在于所有严重受拉丁语影响的现代西方国家的诸语言都是在拉丁语ens creatum的意义下来谈什么是生物的。汉语里边的“生物”意思很明确嘛——有生命的东西,或者活着的东西。可是在西语里边首先不是那个意思——首先是被造的东西“CREATED”。也就是说在美国人立国信条的《独立宣言》里对生物,对人的理解首先是在“上帝造物”的那个意义下理解的。
所以,亨廷顿是诚实的,他指出了奠定美国国家认同的是新教文化,而不是什么“政教分离”。美国的那些理念们本身就是虚伪的。
嘿嘿
应该说政府不参与宗教内部的人事。这个法本身应该不算恶法。
让我不明白的是,美最高法院(?)判决是否违宪,这其实应该是中国政府学习的,中国的有些法律法规或者做法其实是违宪的。而LZ还要以此来批判,难道觉得在中国违宪就是个好事儿?
请问你主要是不认同:“宗教组织有不受联邦政府相关法律的约束而自决其(传教人士)人事的自由。"这个情况?(特定的说ministerial exception, which prohibits most employment-related lawsuits against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by employees performing religious functions”)
还是不认同Cheryl Perich 被判定为Minister这个情况?
这是两个相当不同的问题。
既然米国立法允许宗教组织歧视,则属于“有诸己”。既然有诸己,则失去非诸人的道德基础。不明白自己已经失去非诸人的道德基础而喋喋不休于指责他人的态度令人吃惊。
如此而已,别无它意。
英文有没有那样的意思,建议你去都读读米国人自己对这案子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