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为什么是周小平? -- 铸剑
我们买房,申请房屋贷款,接受面谈,还要写一个声明,声明面谈所述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承担法律后果。
警察局的口供,也必然要签字,确认所述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承担法律后果。
杨某主动到警察局报案,用虚假的口供,构陷4个未成年少年和一个下岗工人儿子,本身是违法在先。当谎言被拆穿的时候,她居然轻轻松松回答,说自己是处女,可以让案件更被重视。
换句话说,她承认了自己在口供中撒谎。
在法医的鉴定中(见周翠 丽律师的微博“一审判决书六”部分)
http://weibo.com/u/2273378631?topnav=1&wvr=6&topsug=1&noscale_head=1#_rnd1414632298042
法医只在杨女提供的证物上,找到2个人的精斑(没有李某一的)。杨女在警察局口供中所陈述的,五个人都强奸了她,都插入了。按照法医的证据,完全是在诬告。
李某一在法院的证词,确实有记忆不清楚的地方,但没有恶意的撒谎。
记不住和撒谎是两个概念。
那不都结案了吗?俺知道你好久以前见人就说,见人就说,现在看到你又想起来了。
这一点不能证明杨是诬告,插入不等于射精.
李某前后供词一直不一致,必然有一次或者几次在撒谎.
但是警方利用其他三人以减刑为饵指证李,从而在李既不是主犯,还是未成年的情况下,判决后果与另外三个未成年差距极大,这是赤裸裸践踏司法公正.
李某前后供词一直不一致,就我所知,最主要的一点,在于案发时,李某是在睡觉,还是在接电话。
(如果你有更多的证据,请提出。)
人的记忆,都有模糊的地方。其不一致之处,属于正常的记忆模糊,且无恶意。
反而杨女在警察局的口供,说自己是处女。被打脸后,主动承认了撒谎,说是为了引起警察的重视,而撒的谎。
我们是人类,我们有记忆不清楚的地方,我们有时候也会撒谎。我们是正常的人类。
但是,当我们到警察局录口供的时候,当我们在口供记录上签上:“本人承诺所述均为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正常的人,在签字的时候,会有敬畏的心情,尤其是这份口供,可能毁掉5个年轻人的时候,正常人会非常的小心和谨慎。
杨女的口供,简直如儿戏一样。
明明是一个骗子,偏偏要相信她的话,偏偏要给她伸张正义,我实在是不能理解。
简简单单一个问题,扪心自问,杨女已经承认在警方的口供中撒谎,你认为她的话有多少可信度?
李的供述在结束侦查开庭后就变了二次,他在警局时的口供不是睡觉和接电话。判决书明确指出,
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
且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刑事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所以杨女的行为不是诬告,而是作伪证。
re: 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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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笑话。有图有真相。
http://bbs.tianya.cn/post-50043-1674-1.shtml
五名被告的审讯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均无法调取音频数据。
同一个人,比如魏某,在2月25日,3月7日,3月11日,3月12日,做了4此审问,审问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均无法调取音频数据。
人的记忆是会有模糊的,因此物证>口供。就比方说你自己,你能完完全全记住自己1个月前,某个时间点,确实在干什么吗?你如果记不住,或者记混了,难道就是撒谎吗?
一般破案,警察审问嫌疑人的时候,让嫌疑人回忆案发时间的个人经历,能够清清楚楚回忆出来的,其记忆往往经过再加工。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往往通过这点,缩小怀疑范围。
“李某在警局时的口供不是睡觉和接电话”,而物证表明他确实在接电话(有通话记录为证),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应该优先采纳物证的证据。
就因为这句话,不要辜负这个时代。
其实,他的文章,我一篇也没看完过。
但他的振臂一呼,作用是巨大的。
我经历过90年代国企的破产,有无辜者吗?我认为没有,连我这么个青年职工都不是无辜的。
在打电话和强奸又不是互相冲突的。
我发觉你双重标准太厉害了。
李某某一直声称,在案发的时间段,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
这种说法很奇怪的事情,也很难让人相信。
李某某一审的时候的解释如下:他在睡觉,睡着了,没有看到。
二审的时候,突然想起来是在房间外面打电话,有电话记录为证。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李某某声称的,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是否真实。
而睡觉,接电话等等,都是为了表明其证言真实性的原因解释。考虑到人类记忆的不可靠性,电话通话记录,以及酒店走廊的录像,其作为物证,有效性高于口供。
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破权。当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要求警方提取酒店走廊的录像时,这个请求,居然被警方拒绝了。
对李某某证据的采纳,比较的不是李某某和杨女的口供,谁的可信度更高。对比的是物证,谁提供的物证更有力。
在性行为发生时间段内,李某某的物证,其可信度,远远高于杨女的口供。尤其在杨女自己都承认做伪证的情况下,物证的可靠性更加优于杨女的口供。
物证大于人证,这个不是双重标准。
为杨女辩护的说法,抓住李某某证词上的微小记忆错误,无限放大,得出结论,杨女在说谎做伪证,李某某也在说谎做伪证。
这根本就是偷换概念。说谎做伪证,根本是明知故为,明明知道自己不是处女,还说自己是处女。
记忆差错是,就如李某某的情况,我当时确实没有看到他们性行为的过程。我确实没有看到,确实没有看到。这种说法,别说警察不相信,我们旁观者也不相信。只能给出一个理由,我当时睡着了,或者我当时出去接电话了。
这个记忆的不可靠性,跟撒谎和伪证,怎么能相提并论呢?
更何况,接电话,有可靠的物证,支持这个解释。李某某的母亲给李某某打电话,而房间里正在热火朝天的干那种事情,以正常的推理,李某某也应该到外面去接电话。难道李某某的母亲,听到房间里的色情声音吗?
先生,我知道您的意思中国是如此黑暗,什么北京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做出的胁迫强奸,轮奸都是愚昧我们愚民的。都是不可信的,比如现在推出的周小平,就是执行此愚民政策的。
我手都打肿了,人脸没事。靠,不玩了。
现在这个时候,还在晋王案件上“站稳立场”紧跟朝廷的人只能是全无是非之心的唯利是图之人了。没别的,晋王这个案子实在是太荒唐了。
至于改开和前三十年的问题,朝廷的一贯立场就是要用改开彻底取代前三十年,但是这种割断历史的搞法肯定是自相矛盾的。能够赞颂这种自相矛盾做法的人当然自己也是没有固定立场随波逐流的人。
当然,只要风平浪静,随波逐流也并不一定会翻船。可是如果来了大浪头呢?那些随波逐流的人会成为中流砥柱吗?
或者说现在的中宣部已经走出潜龙勿用开始恢复战斗力了
接电话要几分钟?里面4个人轮奸要几分钟?你的意思是里面4个人在轮奸,而李一直在外面打电话?你有他打了那么长时间电话的证据吗?
警方有侦破权,他们只需要定罪的证据,刑事案件辩护方要的证据只能自己去找,或者质证警方的证据。从来没听说过辩护方的证据要靠警方帮忙的,警方没这个义务。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853334-1.shtml
王某律师拿出的李天一电话记录:
5:55分 大魏打天一电话 持续16秒
5:57分 大魏打天一电话 持续13秒
5:58分 进入湖北大厦大堂
6:00分 进入房间
6:45分 李天一打梦鸽电话 持续14秒
6:45分 李天一打梦鸽电话 持续7分46秒
7:14分 梦鸽打李天一电话 持续1分08秒
7:27分 离开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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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李天一说睡着了什么都没看见,检方立刻拿出李天一和梦鸽的通话记录证明李天一撒谎;
二审李天一说我出去房间外了接妈妈电话了,没看见也没参与,可以拿出房间外走廊上的监控录像证明的,但是检方这回不拿了,只要证明你没睡着,你就是第一个上的,不需要什么录像来证明你到底出去接电话没有,万一录像上看到5个小伙伴和那个女的有说有笑的咋整啊?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646622&boardid=1
这个情节至少可以说明2点
1.打电话是有记录的,是真实的。这可能对李天一是第一个强奸者的指控构成颠覆性的反证。因为既然李天一出去打了电话,其它同案犯没有理由等他十几分钟。这种事情谁不想第一个上啊?谁会让啊?再结合没有李天一DNA证据,从而最终动摇整个指控李天一强奸的指控。
2. 李天一现在才根据辩护人发现的通话记录说自己当时打了电话,说明他前面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的证词是可信的,他可能真是喝多了,连打电话也想不起来。结合没有查到李天一DNA证据,李天一没有发生性关系的证词是可信的。
当然,以法官“依法”驳回调取当天医院、酒店、沿途录像以查看杨小姐脸伤的做派,此案的法官老爷不想搞清事实真相的意愿十分明显,法官也很可能“依法”对这个电话证据不采信。司法腐败是最大最严重的腐败,而且已经到了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程度,李天一案子就是一个例证。这也是本人最近很长一段时间不想再说李天一案的原因,说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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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物证和口供明显契合。他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记得。有通话记录和酒店走廊的录像可以证明。
是法官“依法”驳回调取当天医院、酒店、沿途录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