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为什么是周小平? -- 铸剑
6:00进房间,6:45他打电话。
对法官来说,他不是需要证据,而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合理的判决。补充证据是检方和律师的事,即使律师拿出了证据,法官还要看情况是否允许出示,到你这成了法官必须应律师的要求给他们找证据?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你连基本的逻辑都漠视,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就敢指责,真是无畏啊。
re: 警方有侦破权,他们只需要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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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警方有侦破权,是为了获得案件的真相。而不是仅仅收集“定罪的证据”。
警察的侦破权,还包括收集“无罪的证据”的义务。
警方只收集定罪的依据,强行忽略掉“无罪的证据”,你不觉得这个社会太可怕了吗?
是法官不允许对方出示证据。
证据根本不需要找,辩护律师已经说了酒店走廊的录像
这还需要找吗?
李某某的证词,说自己当时,什么都不知道。
李某某解释,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的原因,是睡着了。
控方说:你撒谎,我们有你接电话的记录。
电话记录显示,李某打了3个电话,超过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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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物证,说明李某某有可能说的是实话。因为太困了或者喝醉了,什么都记不住了,并非有意撒谎。
或者因为在外面接电话了,所以里面发生的事情,什么都不知道。
这个物证,和李某某“里面发生的事情,什么都不知道”,从逻辑上可以相互论证。
另外,“补充证据是检方和律师的事”这是不对的。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查的权利。
被告提出收集证据的方向,在没有合适理由的情况下,被警方和法医强行制止了。
中国警察有句口号,叫做“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在无需花费太多金钱和精力的情况下,警方有什么理由,不去收集酒店过道的录像证据,以免冤枉好人?
或者像你说的,警方“只管收集有罪的证据”,不放过一个坏人。至于是不是冤枉了好人,这个证据,你们律师自己的事情,跟我们没有关系。
聂树斌案,警方只管收集有罪的证据,不理睬无罪的证据,结果误杀了无辜者。
http://baike.baidu.com/view/10725252.htm?fromtitle=%E8%81%82%E6%A0%91%E6%96%8C&fr=aladdin
这样的社会,你不觉得恐怖吗?
杨女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海淀银枪小霸王”等人那样的富贵爹,被强奸了现在依然是抹黑造谣的对象
诬告?胆大包天敢诬告帝都警察刚刚庇护过的李衙内及其同伙?
醉驾打人,带的明明是仿真枪非说成玩具枪,对修改出生时间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警方这样纵容的对象及其同党居然被杨女诬告坐大牢?在你眼里帝都政法部门成弱智了
至于“
还有所谓的“
“
李某前后供词一直不一致,就我所知,最主要的一点,在于案发时,李某是在睡觉,还是在接电话。
(如果你有更多的证据,请提出。)
人的记忆,都有模糊的地方。其不一致之处,属于正常的记忆模糊,且无恶意。
审讯时才过去几天啊?另外“海淀银枪小霸王”名头怎么来的?另外他四个同伙都记错了?智商到什么程度才会相信这个?
按照你说的——
“
李某某一直声称,在案发的时间段,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
这种说法很奇怪的事情,也很难让人相信。
李某某一审的时候的解释如下:他在睡觉,睡着了,没有看到。
二审的时候,突然想起来是在房间外面打电话,有电话记录为证。
那边蹂躏的正欢,这边“海淀银枪小霸王”睡大觉?
按照你给的——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853334-1.shtml
王某律师拿出的李天一电话记录:
5:55分 大魏打天一电话 持续16秒
5:57分 大魏打天一电话 持续13秒
5:58分 进入湖北大厦大堂
6:00分 进入房间
6:45分 李天一打梦鸽电话 持续14秒
6:45分 李天一打梦鸽电话 持续7分46秒
7:14分 梦鸽打李天一电话 持续1分08秒
7:27分 离开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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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45分钟还不够“海淀银枪小霸王”发泄淫欲?另外即使按照你给的资料,45分钟后是主动给流清涕打
民族主义分子,帝国主义分子,保守主义分子...ect
连是不是有这个录像,录像上有什么都不知道。
法官同意调阅才是脑子进水了。
证据是什么?是明明白白能给出确定结果的。
律师的要求是法官做嫌疑方的侦探,满世界找有利于他们的证据,天底下有这样的事吗?
整个房间里面是一小时多时间,你用不到十分钟的通话就能否定。
下次你如果想犯罪的话,去打个电话吧。
醉酒后,确实有一段时间是没有记忆的。
喝醉了酒,到酒醒后躺在家里,中间的打车,付车费,上楼,回家,这是必然要发生的事情。
但是中间这个过程,就好象从记忆中抹去了一样。
喝醉过酒的人,应该有过这种经历。
照你逻辑,银枪小霸王在车里打弱女子也是必然要发生的事
另外它四个同伙都清醒的诬陷它?
醉酒后,确实有一段时间是没有记忆的。
喝醉了酒,到酒醒后躺在家里,中间的打车,付车费,上楼,回家,这是必然要发生的事情。
但是中间这个过程,就好象从记忆中抹去了一样。
喝醉过酒的人,应该有过这种经历。
强奸案的认定,依赖的是物证和人证。物证可靠性远远大于人证。
从物证角度,法医的鉴定结果,否定了杨某的证词,所谓的五个人都插入了,都设在了体内。
李天一的口供,坚持自己对房间里发生的性行为,什么都不知道。睡觉也好,接电话也好,针对的是“为什么会什么都不知道”。而不是是是否有时间。
李某某律师提出,酒店过道有录像设备,因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破权,请法院或警方调取相关录像。
这是正当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求警方提取证据,以还自己以清白。这种请求,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并非法庭的辩护。被法院和警方无理由拒绝。
这是你自己的回复。你对法律有严重的误解。警方在使用侦破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一个绝对的义务,就是不能冤枉无辜者。(疑罪从无的原则)
这真的是诡辩。警方在侦破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的监控录像,包括酒店大堂、电梯的录像。李某某的律师,要求警方再收集一下酒店客房走廊的录像,居然变成了“满世界找有利于他们的证据”。真是无语。
指证李某某的魏姓兄弟,其代理律师李在珂,同时代理魏姓兄弟两个人,违反了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代理一个嫌疑人的规定。(因为一个律师同时代理两名嫌疑人,这样会有机会形成“串供”。)
真是莫须有。因为李某某有可能在1个多小时里,强奸杨某,所以他有罪。
智商有差别太大的人之间,是没有办法沟通的。不要再打口水仗了,互相屏蔽吧。
你能够不能够不用这么无礼的表述?
怎么会没有那个录像,在电梯间里的录像都有了,怎么会没有走廊里的录像?
法庭并不需要谁出示确定性的证据,证据确定不确定是辩控双方通过法庭辩论进行确定的。
现在辩护方要求出示酒店走廊里的证据,法庭却不允许,辩护方再有力的证据法庭都不允许对方出示,那么辩护方还辩论个什么呢?
有没有录像是客观的事物,电梯有了为什么走廊一定有?走廊即使有了难道一定有保存?
要知道这只是一个酒店,并没有法定规定必须要安装监控。
证据是否确定是指不管是辩方还是控方,出示时总要说明这是表达什么内容的。你出示一个证据,然后连你自己都不知道里面有什么(录像内容你不可能知道有什么),这如果能作为证据,那就是天方夜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