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1、我支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解释权,但是问题在于这么一搞,除非是极度道路自信的人才扛得住,任何有点松懈的都会扛不住内外的非议。
2、法官的腐败是多国面临的最大问题,忙总称之为腐蚀社会公正的王水,当然这个多国,包含美国及。。。,如果能够预防,防止法官任意释法,其实是对普通民众最好的保护。
3、我基本赞同第二篇分析,现在在于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识别和培养大哲学家,换一个角度来说,识别和培养大哲学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培养精英阶层,通过精英阶层统领法治,这有没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大哲学家是正确,起码是大概率上的正确,这样才有说服力,才有可能实行。这里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大哲学家不能保证大概率正确,是否需要主席所说的群众路线联系在一起,作为监督来作为制衡机制来设置,来保证其正确。
是为解决过去的问题制定的,古人更是只想复古,不想进步,也许我们需要的是为将来的发展制定法律。
感谢老哥帮忙修正我的笔误,并绘制思维导图。
中华法系下党的总书记拥有最高释法权和最终审判权。
中华法系是由意识形态产生法律。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由意识形态领域最好的导师拥有。在明清时代,帝王已经抢夺了儒家理论的最高解释权,自然也就拥有了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在现代中国,我们的党是马列政党是一种意识形态政党。党拥有意识形态的解释权。而党的总书记也应该是党的意识形态导师,自然也就拥有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
在古代中国,帝王拥有最后解释权和审判权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有助于抑制地方官员的权利,也能赢取百姓的民心。例如清末慈禧使用最后审判权重审杨乃武案,一个是打击了湘军的势力,也赢得了浙江人的民心。现代中国重建中华法系,对于党中央的好处也应该就是这三条。当然总书记要获得最后解释权和审判权就必须精通哲学,成为真正的哲学王,以理服天下。
至于大哲学家遴选问题,古典中国没有任何可以参考的地方,我们得借鉴其他文明特点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能的方案就是引入民主和选举制度。接近于伊斯兰教士或者天主教选举,我们可以义理决狱的大哲学家得通过哲学辩论来赢得选举。百姓通过哲学家们的辩论辨识他们的知识水平,然后选举出法学哲学家。
对于党的总书记而言,选举根本就是选马列主义的思想导师,只要通过党内选举,也就达到了民主的效果。
我是法学外行,同朋友聊天和影视作品了解到两个法系:海洋法系,陪审团民主投票,由主观判断最终决定。大陆法系,拿事实严格和法律条文对框,主要是客观决定。你这个中华法系,我看完的总结就是靠吹NB决定。所谓的“道”不就是谁有权,谁地位高,谁说了算么。配合现在的“乡贤”,就是上位者欺负死下位者,后者也无法反抗。你一个中专毕业的钳工,讲“道”能讲得过文科博士?
离开阶级性,谈什么都是白扯。
不知道现在的初中政治还教不教这个。
我看你这主题贴还想这个中华法系算是怎末一种东东。
原来如此。
老兄优材!
但传上来好象就不行,请问有什么办法么?
我还另外制作了EMF矢量格式,但无法上传
老铁如果两兆的图都限制,未免太小气了。
不过还一个可能,是不是格式问题?换成别的格式试试?
之前的东西没看,这一段偏颇的地方不少,比如:
「党拥有意识形态的解释权。而党的总书记也应该是党的意识形态导师,自然也就拥有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
这就不符合事实。
存成 png 格式试试看。现在上传空间比较小气一些,以后考虑可以上大图。
比如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因为居留方式不同,法律的侧重点和实施方式可能也不同。或者说,是因为基本价值观并不相同。
中国以前的社会,估计从秦的郡县思路开始,基本上人口流动不频繁,左邻右舍大家都能知道谁是谁,道德所能起到的力量就比较大。但是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比较大,少小离家老大还的情况估计也会越来越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特别是城市里,高楼之内,高楼之间相互的自然隔离的存在,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际交流场所和方式,以前的法律根基是否会失去有效性?
从数学的角度,法律需要一是一,二是二,道德则更象是统计学,不需要百分之百。道德约束的存在,是因为涉及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模糊一些是必要也是必须的。但是在人际关系改变后,何年何月再相见,都是没准的事,一是一的要求可能也就会更多。
另外,法律的重点是什么,是规范能干什么,还是规范不能干什么?虽然是保护权益的角度,但是法律的效力来看,似乎还必须从“不能”,也就是惩罚性的角度出发。比如,为了保障个人安全,法律需要惩罚任何侵犯个人安全的行为。
以西西河为例,规则的效率在不同的人群中完全不一样,比如长时间在的,并且发言比较多的,多数会因为在过程中得花得宝而相对会自我约束一些,另外一些,则完全不在乎。很多时候,让我觉得规则、法律需要相对公平,而不是绝对公平。
先捎带一句悄悄话:最近没有来西西河,所以,你那件事我给错过了,好在你的群众基础好,非常不好意思。
我可是宝推+送花在先。但是,我可不是给你白送礼,我后面有问题跟着呢^_^
一、正文中的法家和法律之间,能不能划等号?或者说,在法家之前,三皇五帝和夏商周,没有明确的法律?如果存在,和后世的法家,有何种渊源?
二、铁手给西西河的参照物是稷下学宫,那么这个稷下学宫诞生在齐国,是偶然,还是必然?如果是必然,其道统基础是什么?就是《黄帝四经》?《黄帝四经》应该是伪托之作,内容虽然都是真金白银。那么,为什么一定要伪托黄帝?
三、就是所谓中华法系的弊端,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更条款难度非常大,不容易做到与时俱进。这应该不是中华法系的问题,而是执法者必须修道的问题。
过去,我们读书取仕,为什么?十年寒窗,圣贤书是道具,过程才是悟道。十年磨一剑,自然就可能有了释道的能力。我们有没有能力培养这样的人才?完全有。可是,我们为什么不这样做?我们的领导者,喜欢用自己的实践经验,取代道理。太祖是怎么避免这个弊端?听取群众呼声。可是,太祖本人是不是能一直保持高度的唯物状态?我看,他本人也不敢给自己打这个保票。所以,这是个很坏的做法。到了邓小平时代,他干脆堵上了听取群众意见的耳朵。所以,领袖的经验代替道理,是个非常坏的做法。
四、 重建作为根基的“道”,即重建意识形态工作。这个说法或许不妥。
太祖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类似的不妥。例如,他说过:研究宗教非外行不行,宗教徒搞不清楚,他们对它有了迷信就不行。
这个说法为什么不妥?任何一种宗教,有没有精华的一面,有哪些糟粕的东西,作为研究者,要去亲身体验。当然,亲身体验的效果,或者体验的深度,和太祖所谓的“迷信”就有一定的关系。
也就是太祖这个不成熟的说法,我们的宗教研究,道的研究,就变成了一个意识形态的工作。
显然,这是非常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