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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挖大坑】唐朝律令制度及其演变 一 律令格式 -- 电子赵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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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挖大坑】唐朝律令制度及其演变 一 律令格式

#答应曹二哥的包子,只好硬着头皮上了。挖不下去的时候曹二哥可不能不来帮忙啊!

中国的律令支配在隋唐以前,已经有了八百多年的历史。所谓律,基本等同于刑法典,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魏国李里(加竖心旁,公元前455-前395)所作《法经》六篇。对此虽然有不少学者抱有怀疑态度,统一六国的秦确实存在盗,贼,囚,捕,杂,具(总则)六律。

汉高祖入咸阳,以约法三章为口号。然而显然仅仅依靠约法三章无法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因此不久后萧何作九章法,在秦的六律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兴(军律),厩(牲畜管理)三章。秦汉法典大多失传,现在可以查询具体内容凤毛麟角,但是性质为刑法这一点基本上没有争议。西汉时期在律的基础上,令也有所发展,并逐渐占据了律的辅助地位。令本身为皇帝下的诏书,有些起到了长期效果,久而久之被收集整理,成为长久性的法律。但是以性质而论,令这个时候和律相同,同为刑法典。

西晋泰始四年(268)制作完成的《泰始律令》则是律令性质的第一次分化,此后律逐渐演化为刑法,令则演化为非刑法等其他法律。南北朝分裂时期,南朝基本上沿用晋朝制度,北朝则因为少数民族侵入并建立政权需要加强对汉人统治等原因,加强了对律令制度研究并有所改变。因此这个时期北朝虽然多有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反而比因循守旧的南朝更加灵活合理。也就是说,后来成为整个东亚法律体系的隋唐律令制,是在北朝的胡汉战火中反复锤炼而诞生的骄子。

在这样的背景下,隋朝律令突然以一个完整系统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隋文帝于登基的开皇元年(581),就编纂了《隋律》(史称开皇律令)。按照《隋书 刑法志》,共有十二章,分别为,一,名例(总则);二,卫禁(宫廷海关警备等);三,职制(官吏职权责任);四,户婚;五,厩库(牲畜仓库管理);六,擅兴(军法);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对于罪犯的具体刑罚则分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隋文帝虽然是于581年受禅于北周,隋朝律令的直接来源却并不是北周基于《周礼》过于理想化的法律体系,而是北齐更加系统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不能不说是隋文帝作为一个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不久后律令制度通过日本的遣隋使遣唐使等流传到了日本,成为了646年日本大化改新的基础。

在《开皇律令》的基础上,隋炀帝于大业三年(607)进一步公布了《大业律令》,增十二章为十八章,进行了较大幅度改定。按照《隋书 刑法志》,“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隋炀帝虽然有暴君之名,这次改定工作还是非常成功的。从名目上判断,分卫禁(宫廷海关警备等)为卫宫关市,将皇宫海关等警备区别;增加“违制”一章,户婚分开,盗贼也分为盗(盗窃)贼(强贼)斗(打架斗殴)等等,这些规定十分合理。对于罪犯的刑罚也有所减轻,《隋书 刑法志》就称《大业律令》“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来他的堕落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作为律令制度的补充,格式也出现在了历史舞台。作为法律的律令历经岁月有僵化难以适应变化的趋势,自然会引起一定的修正,这就是格的来源。北齐文宣帝时期编纂《麟趾格》,564年颁布《河清律令》同时定格。式则第一次出现于西魏大统十年(544)《大统式》。内容虽然已经无法详细考证,从隋唐时期令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来看,也应该属于同样的性质。

当然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律令格式和皇帝意志不一致时二者的关系。隋唐时期二者关系相当微妙。尽管基本上皇权还是凌驾于律令制度之上,也就是说皇帝能够超越当时法律行使自己的意志,但是即使是皇帝也不应该徇私舞弊超越律令的观念还是十分强大的。唐朝皇帝诏书也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下达执行,就是一个例子。

现在来小结一下所谓的律令格式,

律令, 法律;

格, 律令的修正补充,;

式, 律令的具体实施办法。

元宝推荐:海天,沉睡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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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送花一朵,加油啊

那个,李悝的悝,我帮括兄打出来吧……

家园 谢谢啦
家园 【接着挖】唐朝主要律令及特点

进入唐朝,高祖,太宗,高宗,则天皇后,中宗,睿宗,玄宗等反复公布各自律令。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618)登基,并没有沿用他打倒的隋炀帝所制定的《大业律令》,而是采取了隋文帝《开皇律令》,不过加入格五十三条。武德七年(624)公布《武德律令》,大概就是把《开皇律令》和自己颁布的五十三条格编纂改定后的结果。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唐太宗定《贞观律令格式》;高宗永徽二年(651),唐高宗定《永徽律令格式》,并于两年后完成《律疏》,成为律的官方解释;武则天的武周时代,垂拱元年(685)定《垂拱律令》,并没有对到此为止的律令作大幅度改动;此后的中宗睿宗也分别制定颁布了《神龙律令》和《太极律令》,虽然详细内容并没有传下来,基本上也被认为是萧规曹随,没有对作大幅度改动。唐玄宗于开元七年(719)和开元二十五年(737)两次定律,开元三年,七年和二十五年三次定令,最终完善了唐朝律令。尤其是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改动较大尤为重要,现在所谈论的唐律就是指着时候指定的法令,并且包含了律令的解释条文《律疏》(《唐律疏议》)。

隋唐时代虽然帝王公布的律令各式各样,整体上存在三个特点,良贱制,尊卑长幼制,官僚制。

隋唐律令下,人分为良人贱人两种。贱人又分为官贱人私贱人。官贱人包括太常音乐,杂户,官户,工户,业户,官奴婢等;私贱人则包括部曲,部曲家属,私奴婢等等。这是隋唐法律区别于秦汉法律的一大特征。当良人贱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处理的律令有区别。良人侵犯贱人,罪减一等,反过来则要罪加一等。比如良人杀害良人徒刑三年,部曲奴婢如果杀害主人则要处以死刑;而良人伤害杀害其他良人的部曲,比伤害杀害良人罪减一等;杀伤奴婢则比部曲又减一等。这样的规定当然令实际上的法律诉讼十分繁琐。

隋唐律令在严格的良贱制度上,还存在户(家)中严格的尊卑长幼制。尊卑长幼之间如果有纠纷(比如打架引起伤害),定罪时也要根据身份的“上下”确定量刑轻重。实际上唐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细致繁琐,亲属之间的亲疏关系都是量刑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顺便说一句,受唐朝影响深远的日本则一直或明或暗保有尊卑长幼制,一直到1973年才被明确裁定为违反宪法而予以取缔。

官僚制度同行也是律令制的一大支配特色,中央职权一元支配。唐令三十卷中,官品令和职员令就占据八卷,各篇名目也大致是按照唐朝官僚体系确定。官僚制和良贱制,尊卑长幼制一样,严格规定了官员品级,流内官流外官,杂任等的区分也在法律上就确定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样的律令制度最初的出发点一般认为是《周礼》。唐朝于开元二十六年(738)以《周礼》的六官制为蓝本公布了《大唐六典》三十卷。同时,唐朝实行的三公三师六省六部都很符合《周礼》六官制的原本。当然,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完整不可避免带来了实际上职权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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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唐律一般是指永徽律而不是开元律吧

这个我记得杨廷福先生专门有文辨析过的,至此之后就没什么争议了。不知道是不是记错了,回头翻翻书去。

家园 这个东西确实有争议,先等萧姐姐的考据了。
家园 另外,萧让姐姐不妨把武则天的那个大坑也搬到西西河来
家园 汗,不敢说考据,不过现在基本上学术界是认可杨先生的观点的。

开元说是日本学者提出来的,当时非常轰动,几乎成为定论。直到杨廷福先生在《唐律初探》中旁征博引,指出了日本学者在利用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作论据时出现的疏误,并结合传世文献从七个方面论证了《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论点,基本得到了学界认可。

转一篇中国法制史的文文吧:

关于唐律的制作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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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中国法制史学界一般都认为:在唐朝存在的三百多年间,唐高宗永徽时期是唐朝立法的高峰。永徽初年,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正式完成了基本法典《永徽律》及“律疏”的制定。二者溶为一体,称为《永徽律疏》,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此后,唐朝其他皇帝再未做过较大的修订。因此,《永徽律疏》就成为唐律的代表。元朝以后刻印的这部法典称为《唐律疏议》。

  但是,由于唐朝史籍对此记载不甚明确,因此,对于《唐律疏议》确切的制作年代,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和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直存在争议。

  在二三十年代,中国学者大致有三种观点:(1)“贞观说”。程树德在其所著《中国法制史》中,根据《旧唐书》中“疑永徽时,止增损格敕,而律令因之同时颁布”之言,断定永徽律十二卷“实则仍贞观律”也。(2)“开元说”。陈顾远在其所著《中国法制史》中认为,唐代法律“数经修订,开元二十五年所颁布者,即今所传之唐律也”。 朱方等人也持同样观点。(3)“永徽说”。较多学者持此观点,如杨鸿烈在其所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说:“高宗时代编纂的法典有为中国现时唯一保留下来完整无缺最古的一部永徽律……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传流至今。”但上述三种观点都缺乏扎实的论证,仅仅表明看法而已。解放后,国内法制史学界一直赞同《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观点。

  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中,自本世纪初左滕诚实的《律令考》根据《唐律疏议》中的避讳而对“永徽说”提出怀疑后,仁井田升及牧野巽合著《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长达十四万言,通过较为细密的论证,考定《唐律疏议》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新颁行的《开元律》的《律疏》。其论据主要有七项。此说曾在国际历史学界引起震动,特别在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影响巨大。由于中国学术界对此未能及时提出有说服力的辨证,致使日本近年来出版的有关唐代文化史和法制史的著作和论文中,“《唐律疏议》制定于开元年间”似乎已成定论。

  直至1979年,有关《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才重新引起中国法制史学界的极大关注。两位学者在论文中深入细致的考证和辨证,使这桩在学术史上悬了近半个世纪的公案终于落下帷幕。

  杨廷福在《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79年《文史》第5期)一文中,针对仁井田升和牧野巽的论点和主要论据,也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辩驳性的考证,指出“开元说”不足为信。首先,自唐至清的大量专家著作和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三十卷,长孙无忌撰,《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为中外公认的事实,如果说自盛唐到清的所有人对此都一无察觉,是难以置信的。日本学者对上述文献置而不论,而仅根据敦煌写本《律疏》残卷末有李林甫等“刊上”的字样,便断定唐律疏议为开元律疏,难以令人信服。况且,查遍历代公私著录,文献上对李曾撰《开元律疏》一事并无只字记载,其在开元二十六年所上《唐六典》也一无反映,更难证明其论点。其次,敦煌所出唐写本《律疏》残卷虽为原始文献,但只是极为零星的记载,总共不到今本《唐律疏议》的二十五分之一,其中仅于第二卷末有“开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刊定……”六行文字,据此就断定为李林甫“撰定”,过于勉强,极值得研究。理由如下:(1)根据字义,“刊定”并非“撰定”;(2)根据《唐六典》、《唐书刑法志》、《资治通鉴》等有关记载分析,可知残卷所云“刊定”人氏,实为开元廿五年群臣奉诏对以前旧本《律疏》进行删辑、校核和勘正,而非奉诏“撰定”。(3)针对日本学者认为敦煌残卷未见今本《唐律疏议》中有的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而认为现传《唐律疏议》非唐代官本,而系私家刊本,此表为宋元间好事者所伪托的说法,文章作者指出,根据史书记载分析,《开元律疏》即使有其书也在唐五代已失传,而《永徽律》籍其《律疏》得以流传,后世的传抄、刊行也只有以它为唯一的依据了。所有后世宋刊本、元刊本、明抄本的卷首都题作“唐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等撰”,并冠有《进律疏表》,而《名例律》卷末并无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等刊定的记载,以此可以推知,这些刊本最早所用的底本与敦煌残卷并非同一抄本。刊本的结衔和《进律疏表》的题名都与历来公私图书著录相侔,这是无可置辩的事实,似不能以此表未见于敦煌本《律疏》,而轻易认为“出于宋元好事者之手”,因为敦煌所出的仅是残卷,不能设想凡是不见于残卷的都是出于后人的伪托。况且宋人治学大多比较审慎,即使伪托,也大多属于上古三代秦汉之事,如果明知律疏为李林甫等所修撰,依情理实无必要伪造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且从《进律疏表》的立意谋篇、体裁辞藻以及行文气势,既囊括《律疏》主旨,又吻合初唐文体,似乎也不像宋元人手笔。因此,《进律疏表》既是永徽四年所上,其所疏解的必为当时的《永徽律疏》。(4)据史籍记载,开元年间并无修撰《律疏》之事,《通典》、《册府元龟》、《旧唐书刑法志》中所谓“上命李林甫、牛仙客与法官删修律令格式成,九月壬申颁行之”,应系概括之词,其实李林甫所修改的格和令是《开元新格》和《格式律令事类》,并未修撰过《律疏》,只是在奉诏“复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时,对于《律》和《律疏》重作刊定而已。刊定过程中,势必对其中若干忌讳、地名、职官进行改动,这是很自然的事,不能据此极少的修改就认定《唐律疏议》为另一时期的产物。(5)关于避讳、地名和官职问题。依中国避讳的各种习惯推论,《唐律疏议》不论在永徽以后传抄时或在开元二十五年“刊定”时,必然因“文有不便”有所更改。而且,遍查《唐律疏议》,除避高宗李治的名讳外,于唐玄宗李隆基中与“基“同音的“期”字凡数十见,说明它不是《开元律疏》,而也可推测出今本《唐律疏议》的底本系开元前流传下来的抄本,非李林甫等刊定的敦煌本。另外,仁井田升提到的某些地名、官职,在唐以前即有,实为后世传抄、刊行时的错杂及习用旧称所致。所以,单凭这些例证似难以说明《唐律疏议》成书在永徽之后。(6)从《唐律疏议》的各种刊本中可以发现后人辗转传抄和刊版时的文字讹夺,并渗杂后人注释整理的痕迹。《永徽律疏》传世后,就有人作过注释,宋元人对《唐律疏议》的整理,就今所知有孙 的《律文音义》,王元亮的《唐律释文》,王长庆的《唐律纂例图》等。我们不能把后人错杂在“疏议”中的注文强加于《唐律疏议》,而认为它是后世之作。(7)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史称《永徽律》为500条,而今传《唐律疏议》却有502条的问题,作者认为,这是由于传抄或刊版时的错歧误出,所多出的两条,其一,据宋刊本《故唐律疏议?斗讼》就是五十九条,无“殴兄姊妹”这条,可知元刊本将一条误歧为两条。其二,《职制》内多出一条,也是同样原因。据此,不能因多出两条而推测它是唐代最后修订的《开元律》。

  蒲坚撰写《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法律史论丛》1982年第二辑)一文,对过去中日学者所持“贞观说”和“开元说”从另一角度作了辨证。针对“贞观说”,作者提出了两条否定依据:(1)唐律之有“疏”始自高宗永徽时期,相反,未见永徽前之武德律、贞观律有“疏”的记载。(2)唐代曾撰有《永徽律》已为许多史籍所证实。据“永徽时,止增损格敕,而律令因之同时颁布”而推测《唐律疏议》“实则仍贞观律”,主要是因为永徽修律由动手到完成,其间仅两年,且由贞观到永徽,其间唐代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变化不大,因此推测永徽年间对贞观律也许未作较大的删修。但这只是推测,不足为据。针对“开元说”,作者的驳证在具体观点和论证角度上与杨廷福颇为不同。首先,唐代曾颁制开元律是毫无疑问的,但将今传《唐律疏议》与敦煌残卷的同一部分比照,其内容基本相同,可见开元律是根据永徽律删辑而成的。同时,两律在体例和内容上皆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不能推断《唐律疏议》即为《开元律》。其次,作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推定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不能为文字表面所拘囿,因为我国古籍往往经过历代辗转传写雕版,原文缺笔讹误都在所难免。因此,除了通过史书记载和实物对比之外,最好的方法是以《唐律疏议》某些条款规定的内容同永徽、开元两个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相互对比印证。作者找出了《唐律疏议》中许多条款规定的内容同开元时期存在的某些实际现象相矛盾之处,即有些社会现象在《唐律疏议》中没有反映,而在开元时期的一些单行法规中却有规定,如(1)关于土地买卖。《唐律疏议》不仅允许永业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买卖,而在《开元令》中却相反,不准买卖。(2)关于碾 事业。据《唐律疏议》记载,永徽之前,唐朝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措施,但永徽六年后开始加以限制,开元时期更是严加限制,甚至大量加以拆毁,开元时期的事实与《唐律疏议》中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3)关于兵制。永徽以前,唐代实行府兵制即征兵制,开元以后实行骠骑和长征健儿即募兵制。现存《唐律疏议》的有关条款都是保证府兵制实施的规定,骠骑和长征健儿却只字未提。(4)《唐律疏议》与开元时期的法律对同一犯罪规定的处罚不同,如《唐六典》中的牧子放牧官畜有亡失者,只“估价征纳”,而《唐律疏议》中则分轻重处以笞、杖、流刑,最高流刑三千里。这种对比,也可证明现存《唐律疏议》不是《开元律》,而是《永徽律》。

  上述两篇论文围绕《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所作的详细、严密的论证,基本上澄清了以往中日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疑问,再次证明了《唐律疏议》即为《永徽律》的传统说法是站得住脚的。

家园 给赵括和萧让妹妹送花。俺差点随叶孝信先生学法制史,亲切啊。
家园 啊,跟贴都有花收,西西河的朋友正好

俺也学习学习怎么给人送花。

家园 俺是给心中佩服的人送花,与跟帖什么的无关。有收获就献花嘛
家园 砸花催坑
家园 西西最厉害的是跟帖都可以加精

这样认真回帖的就更带劲了.

家园 俺也想过学法制史,导师让我把以前写的东西寄过去看看

结果挂号信都没有收到,一来二去,我还以为导师以为我不堪造就,就没去报名

家园 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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