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美国劳动保护问题的管中规豹 -- 121gdi
https://legiscan.com/IA/text/SF167/id/2669314/Iowa-2023-SF167-Introduced.html
原文太长我没看。1总看看有没有你说的条文。有的话望指出哪个条款。
捋一下:
1、银行有规章制度(具体不详);
2、经理发放贷款,形成坏账;
3、据银行制度对经理罚款,最初以“按时扣经理将预发的奖金”的方式;
4、如果奖金扣完还不够,将对经理继续罚款;
5、经理辞职,金蝉脱壳?a、如果奖金还没扣完,经理告银行,诉银行给予当初该发放的奖金;b、如果奖金扣完,银行告经理,要求经理继续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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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经理是否在管理、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有违规及违规与坏账的关系?不论谁是原被告,法官要求银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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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1、银行貌似寄希望于“以罚代管”,给经理迟发奖金以望经理好好管理贷款,否则罚款。这实际上是一种胡萝卜+大棒的“结果管理”,严重侵蚀了对员工实时监督的动力。
2、法官要求银行举证,是一种公平。经理肯定认为“自己没有违规/或违规与坏账无关,为没有“发生的事情”举证,有失法理。
3、本楼讨论的话题是劳动法保护的。我觉得很简单,任何法律首先保护的是立法者的利益。看看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就很清楚了。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1,我行问责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审议,公示,员工学习,这个制度的各项流程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制度制定的流程合法。
2、客户放款给企业之后,还有大量的贷后工作要做,如设计贷后方案,贷后检查,收集资料,撰写、更新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发现、报告风险预警信号(含重大信用风险事项),拟定处置化解方案,参加专题会议,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逾期催收等等,放贷只是工作的一部分。
3,这8笔的问责流程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问责之后,员工可以提出复议,申辩,即,这8个员工确实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情况,是有证据支持的,问责的处理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可问责的原因和流程没有问题。
4,一笔放贷业务,客户经理做为主办是第一责任人,支行长是第二责任人,客户经理奖励占大头,支行长占小头,业务审核人员不参与分配,因为这是工作,该干的,因此问责的时候,客户经理处罚比支行长要多一些,审核人员不处罚是合理的。
5,对客户经理的问责处罚的金额大概只占这笔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左右,不超过千分之五,与造成的坏帐相比是非常小的,也少于客户经理这笔业务的奖金。
6、这类诉讼的焦点在于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形成坏帐的因果关系。一家企业经营不善还不上借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决策水平,经营能力,意外(如贸易战、火灾),客户经理不尽职行为导致我行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资产处理滞后,等等。法官需要我行证明客户经理贷后不尽职行为在导致企业还不上钱的因素中的明确占比,是5%,10%,0%,还是100%,在现有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可以提供这样一份分析报告,更别说这样一份分析报告的效力由哪个机构来认定。
7、这类诉讼在劳动争议中是很少见的,法官的经验也不多,在实际审理中是很谨慎的,我行也与法官有过多次沟通,效果不理想。
8、这类诉讼如果当做一个课题研究,大概要写个几万字,我肯定不能在河里贴出来,请大家凉解。
9.总行要求分行采取司法手段清收问责处罚,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难易,我行拟再主诉三笔,凑十笔以上,然后撰写一份报告,告诉总行此路不通,请总行的老爷们放过我们吧。
说白了,客户经理就是一个销售+售后的角色
企业还不上贷款原因很多,除非是一开始客户经理就是在渎职甚至内外勾连弄虚作假,否则凭什么追究个人责任?
银行的内部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都是自上而下的压力,要是由基层参与评议过审,肯定合理但难听得多。
损失大头当然不在那几个中小企业的坏账,总部又有谁担责了?收入等级早就确定,这就是责任划分。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1,我行问责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审议,公示,员工学习,这个制度的各项流程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制度制定的流程合法。
2、客户放款给企业之后,还有大量的贷后工作要做,如设计贷后方案,贷后检查,收集资料,撰写、更新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发现、报告风险预警信号(含重大信用风险事项),拟定处置化解方案,参加专题会议,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逾期催收等等,放贷只是工作的一部分。
3,这8笔的问责流程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问责之后,员工可以提出复议,申辩,即,这8个员工确实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情况,是有证据支持的,问责的处理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可问责的原因和流程没有问题。
4,一笔放贷业务,客户经理做为主办是第一责任人,支行长是第二责任人,客户经理奖励占大头,支行长占小头,业务审核人员不参与分配,因为这是工作,该干的,因此问责的时候,客户经理处罚比支行长要多一些,审核人员不处罚是合理的。
5,对客户经理的问责处罚的金额大概只占这笔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左右,不超过千分之五,与造成的坏帐相比是非常小的,也少于客户经理这笔业务的奖金。
6、这类诉讼的焦点在于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形成坏帐的因果关系。一家企业经营不善还不上借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决策水平,经营能力,意外(如贸易战、火灾),客户经理不尽职行为导致我行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资产处理滞后,等等。法官需要我行证明客户经理贷后不尽职行为在导致企业还不上钱的因素中的明确占比,是5%,10%,还是100%,在现有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可以提供这样一份分析报告,更别说这样一份分析报告的效力由哪个机构来认定。
以前是15岁以下的不行。
现在是14岁以下的不行。
换句话手,14岁以上就可以操作有动力的机械了。
。
说实话,我英语水平有限,对外国习惯了解就更无从谈起。比如我以前就闹过把新冠确诊病历里医生填写的死亡原因中的冲要条件搞反的笑话。
而这个文档的修改虽然一目了然,但我并不习惯。
。
而且这玩意儿太费眼睛了,字体我非常不习惯。
。
但是,但是,您这个数据出处给的很好,因为它前两页就强调了移民除外。
看来移民的童工问题不在美国的法律保护之内。
。
其实这事儿跟100%的河友都没关系,没听说河里谁让自己14岁的孩子去肉联厂操纵切肉机的。
所以我这帖子拿不到什么花,诶
=。。=!
因为我不是票据专业的,还请您拨冗指导下!
还请帮我看看该怎么操作为好!
。
跟您打听个事:
商业承兑汇票。
2020年11月21日,D公司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 304551010602 XXXXXXXXXXX,其中票据上载明“票据金额:XXXXXXXX元;承兑信息:A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1日”。
.
A公司把票背书给了B,B给了C,C给了D,D给了E。
。
2021年12月21日,E提示A付款,A未签收。于是E向D追索。
D清偿了E,并拿到了持票权。
因为C和D关系很好,于是C拉着B一起和D商议解决。
直到2023年3月28日,未果。且经过C、D这两家不懂相关业务的公司一通骚操作,票据显示“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
现在D找到我,我建议D起诉A,不要管BC这两家。
但是D不想起诉A,只想起诉B,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达成D的诉求,起诉状该怎么写?
因为搞了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的办法,和原来的票据法有点冲突。
推荐一个文字给你看看。
https://www.jsfy.gov.cn/article/93416.html
提示A付款,A未签收——是同拒绝付款。
——此时D可以向前手所有人诉讼,也可选前手部分人诉讼。
你说的是实情。
另:中国劳动法超前,但是执行中不到位,中国劳动法问题是有法不依,维权的很少。
银行这个例子,一是银行职工素质较高,有能力仲裁、诉讼,二是银行有钱,大家都宰,司法时反倒是弱势群体。
至于政府重视的重点制造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就反之了。极端的,象华为,更甚。
现行问题是有法不依;政府重视的重点企业司法会倾向企业,如华为;和维权的少。
象后面姜宇泽网友说的银行案件,反倒是银行吃亏。
至于你说的“门槛极高”——打官司要么你自己懂法要么律师,难道你还想打官司不懂法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