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 骨头龙
法官事件,老百姓心中属于对权势对百姓施暴的复仇,这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依靠权势对底层人民的欺压,平常底层绝大多数都不甘心,但又只能忍气吞声,碰倒真的好汉敢于反抗,并且成功,哪怕是自己想象出来的,那也是津津乐道,喜闻乐见,这可是底层人民的不多的精神食粮(自我麻醉)。要拍手称快,大力宣传,广而告之,宣扬天下。
长沙开车冲撞事件则不然,那是自己受害就让所有人受害,完全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也是市井百姓所鄙视的行为。有可比性吗?对比的开车冲强拆,持刀反杀殴打自己的城管那几件事都是热度不小。
当然,法官事件再网路的热度很高,高到无以复加,远超过冲强拆和犯傻城管之类,主要原因还是最高法的掺和,然后媒体自媒体齐刷刷的战队,感觉这里面有太多猫腻,感觉是故意刺激了普通网民。按阴谋论,任何一个热点背后一定有经济或权力作祟,事件肯定简单不了。
如果司法鉴定是认定类似案件赔偿最有力依据,就应该成为一个必要的流程而非一个选项。
整个司法体系编织各种理由,制造出只有律师和法官才能理解区分的各种标准,从而剥夺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朴素认知,然后让法律成为小圈子人谋取暴利的工具。
无论是因公死亡、因工死亡还是因公牺牲都有严格的标准。
因公死亡是指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执行公务而死亡;
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在企事业等组织中就职时,因工作原因死亡,或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或者交通等事故伤害而死亡。
因公牺牲认定标准: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你认为的她是因工作死亡,只是你的认为,官方是不会这么认为的。她这种情况甚至连工伤都算不上。“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哪怕扩大范围也是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她这种类似情况有相关规定: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里也明确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比如交警在执勤时被车撞死、银行职工在工作中被抢劫的杀死、公交车司机在开车时有人扔石头砸他导致死亡等等。这个交警在岗位被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就认定为因公牺牲了。
2024年8月17日17时40分许,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渊泉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史杰,在执行勤务过程中被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不幸因公牺牲,生命骤然定格在29岁。
她是下班后取完快递后,停车回家途中遇害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完全是与工作无关了。只不过是个刑事案件。她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受到不法伤害,起因是对方故意伤害,间接原因有可能是对她的审判有不满,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毕竟现在警方没有结论,所以根本谈不上“她是因工作死亡”。而如果她是在法庭上或者研究案情时被人杀害,那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了。
她是因工作死亡
没有她判决的案子,这个谋杀不会发生。
这只是你不具备法律思维的个人推测,法律上只讲直接原因。
说个真实的事:某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无法自理,最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同样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48小时内经抢救未死亡,哪怕后面再死亡的,也算病故,而不算工伤了。
所以很多时候很多人是根本不懂或者理解不了政策规定,才造成各种误读的。
司法鉴定只能确定伤害程度问题。
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而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最用力依据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
这是你的错误理解。
交通事故住院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医院认为有住院的必要就可以住院,医院要求出院就出院即可。通常是以主治医生的诊断建议或法医门诊部出具《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的结论为标准。
这里确定的就是误工时间。
误工费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般是不在一审判决中明确的,因为很多费用那时候还未最终明确或者没有发生,通常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所以这个案子的漏洞根本不在司法鉴定做没做,而是对住院时间的认定及住院费的认定上,法官没有全面客观考量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朱总理说要让工人下岗,他自己的学气象的儿子到华尔街混了几年,回来到中金公司担住年薪上千万美元的董事长。
南京的法官说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最高法的副院长判几十年前的矿是一百万买的,所以几十年后那个矿也只能一百万卖出。
法是谁玩的这句话你燕人不信,但要让老百姓相信,首先就要问问那些法官把法律当什么。
当年共产党和老百姓称鱼水情,那是因为一共为了老百姓的利益真上,老百姓看在眼里,才相信了一共。
如果现在法律和国家不为老百姓,凭什么要老百姓相信?
使得电影“三大队”中老警察之死未认定为工伤的情节成为可能。
你说的都是有道理的。只是少了那么一点情理。
这女方法官的判案和你的论述有类似的风格。
明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肇事车主(实际上保险公司出面理赔)全责,为何要打官司?
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全额赔偿,当然不会打官司。恰恰因为保险公司通常会打折(7折左右),受伤方不接受,只能当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全责跟打官司是两个事两个概念,你硬要连到一起。
全责是责任认定,打官司是对赔偿数额双方统一不了。任何人都能理解,即使是全责,并不等同于无条件认领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但你却硬要解读为全责就要无条件认领对方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还脑补出“保险公司通常会打折(7折左右)”。
事实上只要你拿出证据来,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敢少给你。
车辆的损失基本上没有打官司的,因为定损是双方共同认定的,定损后才会修理,这个没有模糊的地方。
双方有争议的就是治疗时间、伤害程度、恢复时间、误工时间及相应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这几者恰恰是模糊的,很难界定的,包括法律上也是原则上规定并只有个范围规定的,所以需要双方协商讨价还价,达不成一致才需要诉讼解决。
如果是能够清晰界定,是不会达不成一致的。比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因为人死了,后果清楚明晰,所以赔偿标准也明确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高兴了,该整两杯。
我在喝着呢,赞助点花生米不?茶配花生米也是很好的。
你说的都是有道理的。只是少了那么一点情理。
这女方法官的判案和你的论述有类似的风格。
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法,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以所谓情理的理由左右摇摆,实际上是变相给了执行者操控法律的借口,只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人对情理的理解是不同的,最终就是导致法律的严宽因人而异,这样的情形除了唯恐天下不乱的,没人会认同。
这女法官就是如此,省高法对交通事故伤害的误工日期有明确的规定,她不去遵照执行,擅自发挥自由裁量权,直接把挂床未住院的时间刨除,这才是导致判决被人怨恨的原因。她真要是和我的论述有类似的风格,那就是严格落实省院的规定,只会判的比9000多。我的风格你根本没看懂,我是任何时候针对任何事物都是一个标准,这叫客观公正。而你的风格是立场多变,前面说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这里又提出要考虑情理,通常情理是法官执法者去考量的,而不是政府去考虑的,考虑情理的结果就是把国家政府的法律交由某个个人去自由裁量了。所以你这里说情理其实就否定了你前面说的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你这不是立场多变吗?所以,你还是多动动脑吧
你这个解释
使得电影“三大队”中老警察之死未认定为工伤的情节成为可能。
这个不是可能,是事实上全国都是一个标准执行,所以大家都不会质疑,因为标准统一,落到谁的头上都是一样的结果。哪怕有人觉得缺乏人情,但起码大家都认为是相对公平的。而如果按你的逻辑考虑所谓的情理,今天甲可以因为情理算工伤,乙就不算了,你觉得乙会认同吗?给甲评工伤依据的情理a,乙还可以提出情理b,你不认同,乙必然会心中不服气,最终造就的结果就是社会秩序的混乱。
社会的不公是怎么出来的?就是同样的规定落实到不同人身上尺度不同,包括秩序的混乱。而你所谓的情理其实是最不具备精准性跟一致性的。
司法就是不讲理的地方,讲法。讼棍试图垄断对法律的解释权,把自己塑造为法律的化身。
这位被捅死的法官,何曾讲理了?人家是言出法随。
据我所知的案例,为公家应酬喝高了,回到家脑梗,也是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
回到女法官的案子,作案者既然一路追杀到家,那必然是谋算已久,作案准备时间肯定与法官工作时间有重合,这按照中刀时间算,还是作案准备时间算?
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更是笑话,现在都是手机二十四小时不离身,随时应答的。
法条是死的,找理由扯,总是能够扯上,无论正面还是反面。要是我判工伤,也能列出理由一二三四,寄意网友不服?那就看我们俩谁说了算。他要是官比我大,我只能干瞪眼,否则就轮到他郁闷了。
这就是我为什么反对法治。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和复杂系统,寄希望于所谓法治,结果就是法官被人捅死。最后还不是要比暴力。
有些事情法院不好意思办,所以外包了。
想来真是奇幻。法院哪,堂堂国家机关,掌握数据和暴力,居然说找不到人,执行不了。而保险公司能够办到。
真是兵匪一家。
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就上场完了,总之他们有不怕丢脸,这种事情一般也难以引起大的舆论,影响不了啥,比如公司的声誉。
没办法。
这事今天很现实的问题,没办法。
据我所知的案例,为公家应酬喝高了,回到家脑梗,也是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
说出具体事例来,别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都不全,那是故事不是案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早就明文禁止的行为,你也能编出个故事来,是不是有点搞笑?
法条是死的,找理由扯,总是能够扯上,无论正面还是反面。要是我判工伤,也能列出理由一二三四,寄意网友不服?
你列出个一二三四来
回到女法官的案子,作案者既然一路追杀到家,那必然是谋算已久,作案准备时间肯定与法官工作时间有重合,这按照中刀时间算,还是作案准备时间算?
你凭什么认定党某是早有预谋?人家还可以说是临时起意呢。人家去法官家还可以说是看到法官离婚孩子小没人照顾,想去学雷锋做好事帮着打扫卫生呢。你这种脑补断案也是有趣,前所未闻
我是推崇这个“有法必依”原则的。
但是法律只是条文。具体应用和诠释还得依赖执业者。
你认为王法官在判决时没有严格按照省高法的相关规定。相信你肯定有理由。
我的问题是,她有这样严重的过失,为何还能取得荣誉和地位?
我不想引发讨论去歧路。我只想指出对于法律的诠释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可能如你所说之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