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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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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哈哈,我想起某人了

某人是某人民法院副院长,以长期打老婆而在某个范围内赫赫有名。他们夫妻俩的班头去骂他:你知法犯法!答曰:法不就是我说了算么?气得班头按住他打了一顿。然并卵,最后还是儿子大了揍了他一顿才当了君子,动口不动手。

家园 死刑的存在是否能抑制恶性犯罪,这方面没有数据

因为这种数据的获取需要的前提条件无法被满足,即:

大量愿意说心里话的死刑犯。

首先,死刑犯要多;

其次,他们愿意说真心话,这很难,难在很少有人能直面心底最原始的欲望,难在他人无法判断死刑犯所说的是否为真。

我寻思,血债血偿天经地义。

死刑存在的本身,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可以让受害者及家属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可以彰显统治集团的威严,这就够了。

所以我支持死刑。

至于能否降低恶性犯罪,那属于死刑带来(可能存在的)附加价值,在我看来是实施死刑带来的副作用,而不应该视为“死刑是否有用”的理由。

死刑,就是有用的。

刑罚,就是有用的。

支持“废死”的人,不是蠢就是坏。

因为支持“废死”的所有逻辑,说穿了,就是吃饱了没事干,在那里咬文嚼字的老学究在争权夺利。

那么多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荒谬过程与结果,他们不去研究,反而研究怎么废除死刑。

简直是酒囊饭袋。

民生方面,健身房洗发店美容院老板跑路的追责问题他们不研究,

政经方面,那么多洗钱跑路的大老板甩下空壳公司在内地的问题他们不研究,

政治方面,贪腐几千万的枪毙,贪腐几个亿的有期问题他们不研究,

一天天喊着废死,啥心态?

通宝推:懒厨,
家园 燕人永远站在人民的对立面

对内对外的观点都是如此。

通宝推:李根,newbird,
家园 亲身经历一次方知保险的险恶

以普通轻微机动车肇事来说,法律更多的是保护BX利益。

首先受伤者修治费用需自己垫付,然后找BX报销。BX没有法律责任及时支付修治费用,这和国外BX直接和医院对接完全不同,这也是BX和受伤人产生对立的根源。

其次现行法律几乎不支持精神赔偿,基本是一次性赔偿,不支持日后因伤病后遗症的治疗和赔偿。尤其诟病的是法定伤残标准门槛极高,亲属被出租车撞断两颗门牙,申请司法鉴定时才知道不够伤残标准,需要撞断7颗牙齿才够伤残。BX只赔偿两颗牙的修治费用,种植牙时,牙医明确告知种植牙不保终身。

即使如此极低的赔偿标准和规定,BX依然不愿全额赔付。伤者想得到全额赔偿,只能起诉BX。即使BX败诉,不过是照旧赔付,搭上讼诉费而已,但可以延迟支付理赔款。BX将打官司看作生意,雇佣专人出庭和伤者博弈,空耗司法资源,却没有惩罚性后果,哪怕是记录BX信用不良。鉴于庞大的机动车数量,每年因机动车伤害事故引发的讼诉案件,给法院和律师带来巨大工作量。因赔付矛盾引发的社会矛盾和过激行为,举世罕见。

最后一点是肇事车辆司机,只要不撞死人,不撞上贵人,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暂扣车辆,伤者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肇事车辆就可以继续上马路。知道这一点很重要,人撞不过钢铁,万分小心避让机动车。

通宝推:翼德,落木千山,
家园 具体案件的审判不需要涉及是否废死

而是适用刑罚的选择。因为中国刑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起点是有期徒刑十年(未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减免)。

记得多年前有一起外国人在中国被杀案件,死者家属请求法庭不要判杀人者死刑。这就不涉及是否废死的问题。

家园 阁下了解一下司法鉴定

已经解释过司法鉴定,不再重复。本人可能对法律一知半解,但见证过机动车事故处理全程。说句难听的话,经历一次就不天真了。

河南佳佳案,如果伤者知道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就不用法官越俎代庖,揽责自身,成为原告报复对象了。

家园 司法实践如此

制度设计上保险无所畏惧,打输官司不影响信誉,不罚一分钱。公司对个人,手握大把资源和你缠斗。

家园 社会科学的可预见性是非常差的

这话是金灿荣说得……

家园 你这里有一个重大的数据错误

“车险在84家‌财险公司中,车险保费占比达到了56.5%。‌”也就是说中国的所有保险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车险,中国的保险业一年总收入超过5万亿,按比例与车险相关就是28000亿,这中间纯利润不好计算,但数额应该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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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车险占财险的比例,而不是占整个保险业的比例。

财险在整体保险中是小业务,跟寿险完全不能相提并论。大概只占全部保险的3成,寿险占7成。

通宝推:翼德,
家园 财险占整体保险的3成,7成是寿险。

财险占整体保险的3成,7成是寿险。

家园 确实,如果判的是1万2,估计都不会有这次杀人案。

如果法官判1万2,原告会很有情绪,会有很多抱怨,但是未见得会杀人。

判9千,他就觉得完全是在欺负他。

家园 左派缺脑子,右派缺良心。

这句话,总是不断得到验证。

家园 所以说你一知半解

河南佳佳案,如果伤者知道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就不用法官越俎代庖,揽责自身,成为原告报复对象了。

伤者有法律援助律师,你说他知道不知道?

司法鉴定是双方对伤情各执一词情况下,通常由法院主张的,你知道不知道?

伤者自认有医院的住院诊断、住院记录,认为可以确认本人的住院时间跟受伤情况,何须再自己主张花钱去司法鉴定?

见证过一次机动车事故处理全程,你就觉得懂了?有点太自信了吧。同样的交通事故,遇到不同的人,可能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处理过多起交通事故,都会碰到新情况的。大千世界,完全不是你想象的一件事就能代表的。

举个亲身经历的事,甲酒后开车,直接撞翻了一辆小公交车,一死数伤,最后按交通肇事处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你的认知,你觉得有可能吗?

家园 教员讲话比较一针见血

毛主席的讲话中曾说到:

“你太高看他们了,他们懂得什么是资本主义吗?最多是倒退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去了。

资本主义是靠侵略和掠夺别的国家的财富而积累资本资产的,而搞修正主义的走资派们敢于侵略谁呀,不被侵略就阿弥陀佛了,他们只能是联合帝国主义国家,剥削和压迫本民族广大的人民百姓,或者贱卖自己国家的资源以满足自己那贪得无厌的私利。

对外软弱妥协,对内重拳出击。最可怕的不仅是国内资本家如此,队伍内部的很多蛀虫也同样如此,两者相互勾结合二为一,趴在整个社会身上敲骨吸髓。”

事实证明教员讲话的真理性,直到现在中国体制内外的这些所谓的“精英”,还是一直在

“联合帝国主义国家,剥削和压迫本民族广大的人民百姓,或者贱卖自己国家的资源以满足自己那贪得无厌的私利。

对外软弱妥协,对内重拳出击。最可怕的不仅是国内资本家如此,队伍内部的很多蛀虫也同样如此,两者相互勾结合二为一,趴在整个社会身上敲骨吸髓”。

他们懂什么是资本主义?

家园 法不容情跟法亦容情是统一的

如你一样的很多人根本搞不清这里面的区别,所以落入了自己的思维陷阱里出不来。

法不容情是指法律是红线,有明确法律条文的就应该不越红线,严格执行,这时候不应该掺杂个人情感。因为这条红线是死的,不应该因个人情感因素而改变。

法亦容情是指在法律红线内,有自由裁量权的条文,执法者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既体现法律的严,又表达法律的温度。

我只想指出对于法律的诠释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可能如你所说之严格。

这个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举个例子:

无证非法生产销售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这里执法者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这就是法不容情。因为生产食品需要办理许可证,为了是维护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无证生产就是违法行为,这个是法律红线。

在罚款的额度上,五万元到十万元之间、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就是个自由裁量权。如果案值较大,比如100万,那罚款区间是1000万到2000万之间,1000万的自由裁量权是影响巨大的。如果涉案者是初犯、违法生产食品数量小没有造成危害,按照最低限额罚款就是体现法亦容情。而如果是惯犯,且有危害的,用上限处罚,这也体现了两者违法不同的区别。

你说的对于法律的诠释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可能如你所说之严格。也就是这些而已。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只有一个执法者,尺度宽严不一,是很容易发现跟纠错的。落实到中国这么大个国家,执法者成千上万,经历阅历不同,加上地域差别,自由裁量也就有差别了,如果再碰到枉法裁决的,那就是冤假错案了。所以现在一碗水端平,远比你要的什么法律的诠释必然有一定的灵活性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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