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王佳佳法官事件对体制的一点现实影响 -- 大胖子
警察可以招辅警,法院当然可以招辅法。这里保险公司就是干这个活。
其实名叫保险公司,已经是体面了,否则,哼哼,打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差不离。
其实也算是与世接轨,教科书上写资产阶级专政,大家没见过,不晓得啥样,还不如奥特曼里面的怪兽吓人。
似乎除了中华文明以外,谁也没有点出这个黑科技,而且到今天都没点出来。朝鲜算一个,越南算半个。但是这些次生文明的传承关系太过明显。
游牧民族都是部落制,可汗不能干涉部族内部事务。海盗也一样,船长最大,海盗首领也不能干涉船内事务。
从这些原始的结构演变来看,联邦制,分权制衡,是一种比较自然的制度,反而中央集权很难自然发生,组织程度高,类似于脊柱动物,要经过长时间进化。
你在美国就不行,联邦法院和总统,都不能干涉州内部事务。
郡县制不存在这个限制,没有皇帝管不了的事。
其内核思想就是统治者本来就是坏的,能做坏事他就必做坏事。咱们想办法让他做坏事成本高一点。
制衡分权的思想也存在于郡县制。 只不过没有加到皇帝身上。
追责我认为就是落选。 任期有限,造成问题下次选不上。甚至任内可以被罢免。很多都搞成人民可以直接民主了,追责是不成问题的。
它的最大缺点我认为是效率。效率极低,甚至空转,是我观察到的普遍现象。这个缺点可能在早期还不明显,毕竟很多事情明摆着需要做。但是发展的稍微成熟一点,做一件事情需要反复取舍的时候,缺点就比较明显了。政府形不成合力,朝令夕改。
郡县制我认为死穴就是皇帝,或者CEO,权利太大,不受控制。牛逼者,几十年改天换地。中庸者,碌碌无为。但是麻烦是,遇到个志大才疏的,一人灭一国。 国家这个东西寿命太长。按概率走,小概率的事件必然发生。结果就是周期律。一个民族要是几百年重启一下,也不好说。
只针对个人,别针对法院或者司法系统,个人对抗组织必然失败。
觉得法官判罚不公平, 就对法官抹脖子。
觉得法警太粗鲁,就对法警出刺刀。
觉得律师颠倒黑白,就对律师上锤子。
然后司法系统会在这个“同态复仇”的过程中自我纠偏。
农民起义是中国的特有现象,整个西欧,只有闵采尔、普加乔夫两次农奴起义,算上斯巴达克奴隶起义也才三次。
没有历次农民起义,你以为农民说话有人听?正是因为有了历次农民起义,农民说话才有人听。
没用丰城暴动,你以为农业税会被废除?你们这种体制内的,多去和寄寒抱团取暖去,反正你们觉得取消农业税是因为老爷们心善,但任何一个农村家庭出身的人都不会觉得老爷们有任何心善。
首先,近现代已经证明了,没了皇帝依然可以有郡县制,近现代失败的是没用超出历史周期律、
仅靠赶走皇帝是不能超出历史周期律的,只要脱产者重新诞生,新中国就一定会变色。
脱产者才是关键,毛既然把脱产者请回来了,就不能靠那十年那种投机取巧重新限制住脱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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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谁告诉你郡县制一定要集权的?
长江以南的宗族地主阶层主流是鼓吹分权的,北方的官僚地主阶层往往鼓吹集权,但你要真信就傻了。
官僚地主阶层是可以同时鼓吹集权和分权的,对官僚地主阶层来说,集权是本性,分权也是本性,除我之外皆集权,集权之后与我分权——才是坠吼的。
你要真了解历史的话,你就知道,郡县制是与城邑制相对的,郡县制是农民和地主,城邑制是农奴和农奴主。
在秦汉到隋唐的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消灭了农奴主才最终确定了郡县制,但郡县制根本没用持续多久就名存实亡了。
隋唐到明清的中国封建社会,乡贤重新崛起之后,算个毛线的郡县制?秦汉到明清,只是乡贤没法挑战皇权而已。
皇帝的郡县制——乡贤无法挑战皇权。
农民的郡县制——消灭一切乡贤。郡县制就以县城而非乡镇作为统合农村的基层单位,县城之上是什么及结构,没有多少农民会在意。
这就是为什么毛把大社制请回来之后,他实行的制度不是郡县制而是城邑制,从农民角度,他把农民重新化为农奴,他是把农奴主请回来,他是把乡贤请了回来——毛根本不懂我们北方郡县制几千年都是在争什么,失去了常凯申这个负面教员之后,他的所作所为可一点不符合毛泽东思想。
法家严格说来有两种,一种是坚持郡县制,一种是坚持宦官制,皇帝不急太监急的那种,也就是通常说的保皇派。
现代人口中的“法家”,往往披着郡县制的皮,但骨子里是保皇派的大太监,这才产生了种种错位,这些是意识形态反复洗脑的产物,并不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法家。
就像论坛里的寄寒一样,骨子里是个大太监,你还以为他是法家???他不过是在维护他的主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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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的传统既有集权也有分权,具体说来就是法家文化圈和道家文化圈的区别。
以华北为例,法家文化圈和道家文化圈,大多数时间华北平原中部为分界线,以西属于法家文化圈,以东属于道家文化圈;少数时间以太行山脉为界限,太行山以西属于法家文化圈,太行山以东属于道家文化圈。
道家文化圈的起源是三皇文明,以伏羲开始以神农结束,也就是被西周污蔑为东夷的地区。
法家文化圈就是比较难说清楚,因为西周的几次古史构建,极大地污染了传说时代和神话时代的史料,想说清楚必须挑战他们构建的几尊虚空神明——黄帝、夏商两朝。等我有时间开个主题帖说。
从根本上违背了法治精神
尽管号称是“人民”法院和“人民”保险的合作,但在现实法律环境中,保险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如果法院与一方当事人合作,法治何在?
推动此一类合作的法院负责人,都应该引咎辞职。
刚刚有报道湖南长沙一老人捕捞0.8公斤螺蛳,被警察逮捕,当即移送法院,被一位女法官判处两个月徒刑,加8000元罚款。
我在维基百科上找了一下。罗马帝国时期,法兰克帝国时期,拜占庭帝国时期,法国诺曼底王国时期,法属弗莱芒地区,丹麦,英法百年战争时期,英国,波兰,神圣罗马帝国等等都爆发过农民起义。
中国中学历史课本的选材有的时候太偏重英法,这可能和这两国国家在近代对中国影响比较大有关系。我记得历史课上花了不少篇幅讲英法百年战争,但是根本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篇幅讲三十年战争。其实英法百年战争只是局部战争对大局影响不大,但是三十年战争及战后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对整个欧洲大陆的历史影响很大。
这有关你的核心论述。
如果严格定义不容易,也可以举例说明。
譬如出租车司机,邮递员,护士,理发师,消防员,警察,发电厂的操作员,修手机的,还有机场值机柜台的,安检的,搬行李的,海关查护照的,这些算不算脱产者?
近代史开篇是 1640 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这样搞得三十年战争很尴尬。教科书不提是不好的。
三十年战争结束跟查理一世砍头很接近,于是被省略了。
从光荣革命之后,到美国独立战争前这近一百年,教科书都不提,在中国是康乾,也基本略过,倒也有趣。
警察批评教育得了,一斤螺蛳,多大点事要惊动法院?
XX中国多,外国少,很多时候,只是他们缺乏外国的知识而已。
法官估计已经沿着底线盼了。
确实,估计最好的办法就是警察让老人把东西倒回河里然后走人。jinle法院就没办法了。
中国是对偷窃类偏重,对经济类偏轻。诈骗犯弄了上亿最后顶格判了个十年。这在西方可以搞个几十年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