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在美国做生意首先要把住合同:不要相信范本! -- z250
与国内最大的不同是游戏规则明确.灰色区域比较麻烦.所以一般说来,合同对生意人是重中之中.
在下举个亲经案例:
N年前,在美国筹办一个介绍中国宽带接入市场前景的讨论会.主角是当时的广电和电信两部的技术负责干部.人熟好商量,很快就"搞掂"了. 我邀请了美国电信公司的高管参加讨论,也承诺了.于是与五星酒店签了合同.......谁知熟人间说话不仔细,忘记告诉双方对方也参加.结果当双方得知对方参加,便同时取消了日程.
这样一来,别的好办,可酒店的合同义务不能取消......几万美元哪!
我立即重新看合同,果然找到了破绽:合同中有这样的文字:"...TO BE REVIEWED AND DETERMINED..."但并没有明确限制为"BY HOTEL" 或"BY PARTY A"
于是我找到酒店经理,告诉他:我审核并决定不要了!
对方冷笑一声:"不要?看看合同,是你代表你的公司签的吧?"
我也冷笑一声:"是我签的. 没错!你也代表你的公司签了,对吗?"
他有些紧张:"怎么啦?"
"没怎么,既然您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由哪方审核确定,在技术上我有合法权利审核决定,而我现在正式通知您我的决定.正式信函已经挂号寄出,您的总公司法律部很快可以收到......"他一紧张我就放松了
他说:"这个连锁店在全世界用的都是这个合同,二十几年来从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我说:"凡事都有第一次.今天您走运:长见识了!"
然后我说,我不想在此事上讨论,因为我会与其法律部的人交换意见的.
不过事情的发展比预期的顺利:他们的律师大概认同我的关于合同破绽的立场和我的具体看法:我是小公司,对方是大公司.我在德州告他们总公司在外州的公司,陪审员不会同情他们.....
所以那位酒店经理约我面谈.说金额好商量,但要我帮忙使其有个交代.多少在那里花些钱.于是,合同改了:我在那个五星酒店给自己办了个三千美元的生日派对.
您还敢说合同在美国无所谓?那除非您与我是"一头儿的",否则可别碰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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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是重要条款,应该在上学时都学过.我猜可能是领导干预,不要坚持细节造成的?
del
看楼主与葡萄兄楼下对话,和尚讲几句关于涉外商事仲裁.
仲裁属协议管辖,但非必备条款.一般合同里会有诸如“争议的解决”这么一条,如果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条就会写成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仲裁条款,甚至“争议的解决”这一条也不写,则任何仲裁庭均无管辖权,也不会受理该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不过中国的涉外合同关于争议的解决,一般均选择仲裁,原因涉及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利弊,说来话长,这里暂且不表。哪位有兴趣的话,随便找一本国内的中外合资合同看看,“争议的解决”几乎一律是提交仲裁的,而且很大部分是提交CIETAC仲裁。如果中外双方对由对方国家仲裁机构仲裁不放心的话,也可写在第三国仲裁的。葡萄兄的例子,只能怪中方自己疏忽,要是为了省几个律师费自作聪明,最后自食其果也就怨不得别人了。话说回来,其实中方在国外仲裁胜诉的案例并不少,LG 在韩国胜诉,不能就断定人家仲裁庭是胳膊朝里拐。要知道各方当事人有权指定仲裁员,而比较著名的中外仲裁机构,其仲裁员名册中一般也有其他国家的仲裁员,即使是本国的仲裁员,珍惜羽毛的话,一般还是能够依法裁决。在CIETAC,外方胜诉的案子就不少过一半.
否则很难想象.国内的大公司没有企业常任法律顾问吗?
仲裁可能是中国文化.在美国的合同里自动先标仲裁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仲裁也好诉讼也好,适用法律都要说清楚.贸易仲裁与诉讼当然有分别.中国贸促会的仲裁委员会在常做中国生意的国际企业中还是有些公平声望的.有相当企业的法律处回接受由那里仲裁.但接受在中国的仲裁未必一定接受只适用中国法律.有些行业是有公认的格式的.如果是诉讼,首先确定管辖权,而适用法律往往相去不远.很难想象在中国法院使用美国法律,或反之.而仲裁则有可能采用行业标准格式.根据视行业不同,选择仲裁员可以双方各自指定一个,然后有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位.我本人就有AAA贸易仲裁员证书.我的专业是海商法.在这个行当里有公认的基础,而且与所谓专业仲裁委员会不同,这个行当里通常请的是在行当里有一定声望的人,不一定是法律专家.除非契约本身有条款做相反规定,双方任意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依然可以诉讼.
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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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会学乖的
今天法学教授的一句话把大家都逗乐了:
合同里一定要加上司法管辖权在纽约,到时候给那些南方佬一些颜色看看
一是适用法律的选择,二是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中国大陆而言,有几类合同的适用法律是没得选的,比如中外合资合同就是强制性适用中国法;规定专属管辖的案子,当事人也是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另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也有一定之规。楼上在米国读书?
省城中级法院以下中酒肉朋友居多,但在上面还是有些顾忌的......
又听说法院比检查院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