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 oiler2
阁下的心情可以理解,作为一个非科班出身的普通人能对法律挖掘得如此之深,很值得尊敬.但是,您可能不清楚"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虽一字之差,实际并不是一回事.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举证责任"主要解决的是谁负担提出证据以证明诉讼主张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证明责任的在当事人间的分配问题. 而"证明责任"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由谁最终承担说服(法官)责任; 二是达到什么标准后当事人满足其举证责任.
听起来很拗口是吧.给您举个例子.比如检察院控诉张三在餐厅吃过饭后盗窃了李四放在餐馆门口的一把伞.那么检察院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张三有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以及张三确实拿了李四的这把伞.如果张三抗辩称李四的伞与张三本人的伞款式颜色相同,他之所以拿李四的伞是因为他误以为李四的这把伞是自己的(也说是说缺乏盗窃的故意),那么张三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此误认确实存在.张三对其抗辩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只需要"优势证据"即可,即只要张三提供证据证明其误认那把伞是自己的伞的可能性大于50%既满足了证明标准.而后检察院应证明张三没有误认或者虽有误认但误认不合理. 不管张三的抗辩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检察院都负有最终的责任(证明责任)说服法官相信盗窃成立,且其证明满足"超出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标准,也就是说检察院的证据的说服力应该能打消任何一理智的人关于张三可能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合情合理的怀疑.
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除非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被告负有责任证明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即说服法官的责任)由原告承担.既便在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时,只要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未造成原告主张的损害,证明被告的确造成原告主张的损害的责任还是要由原告承担.比如高压锅爆炸伤人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厂家.厂商如果能证明其设计\生产\运输无瑕疵,或者能证明使用人未按照说明书操作因而造成高压锅爆炸,即满足其举证责任.而后原告应说服法官相信或者厂商的设计/生产/运输有瑕疵,或者既使使用人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也不能避免爆炸.
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尽相同。以刑事案件为例,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基于不告不理﹑无罪推定和消极裁判的原则,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有责任提出证据并进行履行说服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并使其产生确信,否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职权主义诉讼,在确认检察院负举证责任的同时,重视法官的审理义务.因此,对检察院举证责任的要求低于当事人主义。因为在当事人主义条件下,检察院未能达到无合理怀疑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在职权主义条件下,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只要能达到某种程度,即使不能使裁判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也不一定会败诉,因为法官会利用职权自行收集证。同时由于法官的积极审理功能,检察官的说服责任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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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彭宇事件的一些探讨 2 突突 字5365 2007-09-10 22:32:46
🙂此言差矣
🙂还是要理性对待彭宇案 21 一个历史 字1603 2007-09-11 00:50:03
🙂呵呵~ 花下南京弟兄~ 1 吕克 字96 2007-09-13 08:58:07
🙂你的思考超越了法律层面,花之.敬佩. 2 一个历史 字367 2007-09-14 06:09:58
🙂举证责任,我不是很明白 贪玩的风筝 字478 2007-09-13 03: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