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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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如果没有第二次
如果这样就不需要在刑法中另立“侵占罪”了。
还是那句话,许取得了那么钱是源于ATM失误,而不是他主动实施盗窃活动的结果。
此外还有一些辅助要点值得思考:
1、他的连续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素之一的“秘密窃取”吗?
2、如果他在取款后不是携款潜逃,而是主动交换给银行,那还构成犯罪吗?
我的个人看法是:1、ATM是银行服务设施的延伸,其职能与柜台人员是一样的。一个人在柜台利用工作人员的失误对多领到的钱不予指出和归还,是不能称之为“秘密窃取”的;否则有尺度过宽的嫌疑;2、该案中如许主动归还款项,则银行根本不会报案,该案也不可能成为刑事案件。而盗窃罪的特征是,只要你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你还不还钱,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从该点判断,该案处盗窃罪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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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算错叫盗窃,算对了呢? 萨佛131 字37 2008-03-04 17:08:24
🙂许案客观上没有盗窃行为。那个新案不一样,盗窃情节报道中有细述。 大德 字181 2008-03-03 01:47:12
🙂如果没有第二次 1 菜刀也是刀 字260 2008-03-04 00:00:35
🙂不同意你将非法占有和盗窃混为一体的看法。
🙂侵占罪有一个重要的前提 1 菜刀也是刀 字340 2008-03-04 20:07:14
🙂你的问题-- laska 字865 2008-03-04 17:31:35
🙂ATM 机=小妹发春? laska 字29 2008-03-03 03:39:09
🙂是回这个贴的 一个历史 字75 2008-03-02 07: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