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这次地震,请大家冷静客观思考之 -- 凤城
我所谓的“言论自由”绝非要突破诽谤罪的言论自由。但是公共领域的“诽谤”和私人领域的“诽谤”绝对不能混为一谈,我在这个帖子里面反复强调过。我所谓的言论自由绝非支持随意指责,但是公共事务中的指责对指责对象的损害很轻微,通过透明的行政程序完全可以避免;透明的行政程序是官员的免责前提;私人领域的指责对公民个体的危害是另外一回事,可以适用诽谤罪。譬如,你可以指责某市长在某工程中贪污;作为工程经手人,他必须要经受这种质疑,这是他工作的一部分。如果程序可靠,他可以公开程序文件,大家可以查看文件来证明他的清白。这种情况下,这种指责只会增加大家对该工程的信心,指责所带来的负面因素完全可以限制到最小程度。这就是我的意思。私人领域,你指责该市长和某女通奸,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这里没有什么程序文件来证明他的清白,举证义务是在你那一方面的。
我所讲的言论自由,是不受“煽动颠覆国家罪”威胁的言论自由,是不受行政力量打击迫害的言论自由。
最后,去看看高检门口的那些上访者吧,他们足够颠覆你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看法,看了他们,你才能理解到为什么人权应该是普世价值,为什么我们要保障人权。
本帖一共被 3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压缩 8 层
🙂你以为俺只是在提醒你么?俺更顾及的是言论自由的范围。 shepherd 字94 2008-05-25 23:14:07
🙂呵呵,你认为你那个叫做“言论自由”? keykeyt 字130 2008-05-25 23:21:25
🙂哪一点不是了?请指出来。 shepherd 字402 2008-05-25 23:31:58
🙂也许我错怪你了,我们讲叉了
🙂远的当年武则天就是这么干的…… 1 lancelotgass 字402 2008-05-26 04:45:30
🙂言论自由是在法治社会的前提下存在的。 keykeyt 字0 2008-05-26 21:31:20
🙂即使是公共人物,也不能毫无证据地责难 5 shepherd 字1113 2008-05-26 01:05:44
🙂首先,你要搞清楚“根据”并不一定是“证据” keykeyt 字1840 2008-05-26 21: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