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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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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下)3结束.

要说明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具体而对实际划界有参考价值的清晰主张到底是什么,先看下面的连接: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568

1、 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 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 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同时明确表示反 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 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 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归纳中国在东海问题的主张是:1.大陆架原则;2,大陆架划界原则;3. 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实际的说,就目前而言中国在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具体而对实际划界有参考价值的清晰主张只及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现在中国明确的清晰的主张现在就一个:冲绳海槽在大陆架自然延伸问题上的认定。进一步说,中国就两国大陆架划分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上,在确认冲绳海槽在大陆架自然延伸问题上的认定有了明确而清晰的结果之前,划界根本无从谈起。为什么这样说,这还是要回到海洋法公约来展开。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就如何解决有关海洋权益的边界提出明确而清晰的有效途径,甚至连解决争端的原则也是含糊其词。这样,就造成了今天中国和日本在东海问题有关协议签署后都尽量把有关解释朝有利于两国各自传统立场上去引导。回到中国的实际主张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尽管这个是地理上的概念,但是在自然延伸说中沿海相对国大陆架争议划分中按照已有的判例来说都有利于大陆架自然延伸一方。实际上,日韩大陆架划界协议韩国就是凭着自然延伸这一说获得谈判中的优势的。中国完全可以在确定了有利于中国主张的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之后,利用自然延伸说获得在谈判中的优势。再具体点就是结合中国在东海中的海岸线根据比例原则(有关判例中的多数主张),中国可以获得在中日东海划界上的优势。而对于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则需要共中日东海大陆架说来作为佐证,所以日本在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上无论如何都是要争一争的。

其实说到这里,大家也明白了。在东海中日争议中,中国目前提的出的明确而清晰的主张就是有关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尽管,这个问题与东海界问题息息相关,但是这样的关系是辅助的与间接的。实际也就是说,相比底牌尽出的日本而言,中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没有提出任何明确而清晰的主张。有的只是研究研究,讨论讨论和主张自己既有的权利宣誓。至于这个权利的效力之所及,自然还是研究在研究,讨论复习讨论,而磋商么就继续磋商下去好了。一句话,东海问题就解决实际问题的任何主张而言:中国其实都没有说。

回到本文的主题,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上,这里大家也都应该明白了。在东海问题上中国和日本争议的是附属于主权之下的主权权利,而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则是主权之争。两者之间的关系尽管相互影响,但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属。简单的说,只有主权的确立后才能讨论诸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等主权权利。所以,东海中日争议无论做了何种安排都不涉及主权之争,因此自然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无甚瓜葛了。

可以插一句的是,本次东海协议争论最大的还是从共同开发这个说法而展开的。当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间,就沿海相向国之间有海洋权益争议的国家超过140个,涉及380多处争端,其中有待解决超过2/3。共同开发,是既有先例也不涉及有关争议最后解决的临时性做法。尽管这个做法有着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既然不涉及解决争端的任何实际问题,自然也就说不上中国和日本谁出卖了谁的主权权利。这里就更谈不上,我们在春晓油气田是遵循中国法律下的合作开发。有关具体我们可以看,我们的杨洁篪外长的清楚回答吧: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写到这里,我就要提一下我这个一个中的(下)这个部分里说的题目: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这个题目里的满纸空话,意思就是本次中日东海协议,两国没有就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达成共同认识。(当然谁硬要说有什么密约我也没辙,各自主张好了)而文中所指的解决的实际问题,则说的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1996年前签字的有关缔约国家必须就有关争议在有效期限里达成某种协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联合国有关机构将主动介入。尽管,这个有效时限没有明确的指向,但是就大陆架有关问题相关协议的有效时间截止于2009年5月。尽管个别国家,就此一时效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关责任。尽管,中国也就领土、领海有关争端拒绝外来干涉做了免除有关义务的声明。但是,中日两国为了避免外部势力有干涉的借口,更出于各种实际利益的现实考虑(部分将在八卦里展开),所以就在眼下,这个所谓中日第二个蜜月期里也就顺理成章的达成了这个解决了实际问题而又充满满纸空话的东海协议了。

而作为本部分的结尾,我最后在国际法的角度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在我看来东海问题不涉主权,只涉及附属于主权的主权权利。就此达成的任何法律文书都不涉及东海问题以外的任何中国海洋权益之争。

其次,东海问题是中国复杂的海洋权益主张的一个环节。任何,简单的主张都不可能解决中国海洋权益有关问题的最后解决。因此在我看来,中国主张的公平原则,实际是一种根据具体争议时间、争议地点、争议方式、争议内容、甚至是争端对象灵活处理争取有关权益最大化的一种主张。这样的主张可以采取任何多中国有利的方式方法,而不是向日本那样直截了当的、无差别的简单中间线原则。现实的说,就最终谈判而言,日本的底牌尽出,中国的底牌在哪里我们这里还需要商量、商量。

再次,在本次东海协议问题上,在我看来就中国目前的公平原则主张而言,除了既有的原则主张不变与有关冲绳海槽的地理划界地位外,没有提出任何可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任何清晰与明了的主张。很多人可以嘲笑中国专家的无能,并把中国政府的态度看作是一种缩头乌龟式的骑墙。抛弃这些观点,也不讨论中国保障自己海洋权益的实际执行力的话题。就中国海洋权益的有关实践来看,这样的做法还是有实际利益的,具体效果如下: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中国主张的主要法理依据,在有关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还未明了,在世界多数争端还未有一个通行的解决办法前,鉴于中国海洋权益复杂性,任何简单的有关解决方案对于中国都不是能够作为解决中国有关问题一揽子方案中最好或者最合适的那个。模糊中国的主张,其实就是等待最有利于中国主张提出时机的模糊。

2.随着有关问题的发展,目前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在朝着对中国有利的方向发展。这里既有中国国力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的综合考虑,也有着中国领海基线的自然延伸和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韩国学者就反对承认中国东海滩涂在自然延伸后的领海基线),更多的是世界上多数国家这里也包括美国这样的对海洋法有着不可忽视影响的国家的有关主张都朝着对中国越来越有利的方向发展。这个方向具体就是公平原则和海岸线比例原则在已经解决的有关判例中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简单的说时间在现在看来,时间对中国有利。

3.在中国目前有关海洋法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在海洋法问题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现世界海洋有关权益的有关争议待定状态,利用已有的能力做中国有关利益的及时调整。这里,在渤海的有关地位上。中国就成功的运用有关判例,把中国的渤海划为中国的内海,这也算中国利用国际判例的一个成功了。

4.鉴于避免突发意外的考虑,处保持中国快速增长时期的战略性机遇的有关考虑。就目前而言,任何妥协性的有关协定,最终都将因次妥协性而大打折扣。这里,我们的两个在东海问题居心叵测,并就东海大陆架问题共同侵害中国权益的日本和韩国签署的《日韩大陆架划界协定》,其结果不但没有解决两国有关问题。而且,也使日韩两国在有关争议的问题愈演愈烈,并一直不断使问题与矛盾升级。中国的整体思路可以归结为:中国和相关沿海相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最终是依靠国家的实力而不是某条约、某协定的一纸空文可以约束的。而正是有鉴于此,中日两国出于各自实际利益的考虑才签署了这个解决了实际问题,却又满纸空话的东海协议。况且,这个过渡性协议,还是一个连具体过渡的时间与过渡性约束的相关的内容都是满纸张空话的过渡性协议。

至于,中日两国都出于什么具体利益考虑签署了这份过渡性协议呢?在国际法的角度,上面已经有所述及,而国际法之外的部分则就要从我标题中的八卦说起。从这次东海问题之得:中日东海问题的话语权易手这个话题说起了。

[FLY]接下来是八卦时间,无关国际法,各种说法无关旁征博引,谁如果认为我说的中日东海问题的话语权易手中方获益是YY强国的,自是可以不用看下去的。[/FLY]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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