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小结一下:
1 说一下我在正文中的讨论思路以及一些补充说明。
1.1 对正文中性交易的补充说明
我最初对于性交易的理解,是我们通常语境下的性交易。如果试图定义一下这个名词的话,因为正文中既是围绕“是否”合法化讨论的,那么不妨使用我们国内现在定性为违法的“卖淫嫖娼”来涵盖我在正文中所提到的这个概念。这方面我在事前工作没有做到充足,使本文在讨论中心主题方面有一些缺陷。
1.1.1 国内对于卖淫嫖娼活动的定性
目前在国家范围的定性标准是以下面这个批复为原则的,各省各地可能另有细节理解的不同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2月18日 (中央法规)
1.1.2 国内关于卖淫嫖娼双方当事人违法的认定,在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以及2006年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1.2 正文中我的论证思路
我是以论证“性交易不应合法化”为出发点进行正文的阐述的。这个思路原本很简单:
A. 性交易道德->肯定能合法化。性交易是否道德的呢?
A1. 性交易冲击婚姻->不道德。
如果这点成立就简单了,其实不单是冲击婚姻,只要性交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社会道德自然会排斥性交易。我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有着如下两段考虑
那么在当代呢,我想我们现在也没有认为未结婚,但是有稳定、深入恋爱关系恋人之间的性关系不合道德了吧;但如果某个人是有着稳定、深入恋爱关系的,他仍然出去性交易,那么即使他还没结婚,我们一样认为他不道德。
按理来说,相对于爱情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如果性交易冲击了婚姻,就像您说的,在道德上更容易被谴责——因为这是实实在在地危害了家庭、进而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如上面的例子,假如性交易没有对婚姻造成冲击,为什么人们仍然认为性交易不道德呢。于是我认为从道德上,并不是婚姻和性联系在一起,而是爱情和性联系在一起。
因而得出了这一段的结论
如果性交易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A1就不管用了。那怎么办呢?于是另一条绕圈的路:
A2. 性和爱不可分->爱的交易不道德->性交易不道德。
最终我选择这条路证明完了,结论:不道德。
B. 如果性交易不道德,那么也不一定就违法。性交易不道德是小道德,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是大道德,大道德管小道德。证明完了。结论:假如认同“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的大道德,就应当承认性交易合法。附带:我不认同,理由XXX。
C. 还有些人认为合理性和存在性能使性交易合法化,我认为不能,性交易合法化绕不开道德讨论,理由XXX。
这是正文的逻辑结构。
1.3 关于性和爱的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1.2的逻辑中,别的环节大家都没什么质疑,或者大家认为问题不如下面这个大,——就只有A假设A2思路的第一步,“性和爱不可分”受到大家的质疑。
关于性和爱不可分,我除了正文中的例子以外,思考过程是这样的
考虑到广义自由之后,我还进一步地考虑过是不是爱自由和性自由实际是两个不同的自由范畴呢,即性自由并不依附爱自由。不过我再考虑性自由历程的时候,发现很早就有性自由的观点出现,性自由被承认的时间也早于“广义自由”蓬勃发展的时间,而爱情自由是人类很早以来的观点,也是自由中较早被承认的,这使我最终认为性自由是附属于爱自由的。
这是我的思考过程,为了解释性自由为什么可以依附于爱自由,我做出了“性天然会伴随爱”的假设。我也知道很多人认为性是性爱是爱,所以我还试图考虑过这种想法产生的源头。恰好就是慕容雪村先生的那篇帖子杀猪汉:慕容雪村《做爱的经济分析》,他的文章最后表达了“要么承认爱有价,要么承认爱和性可以分离”的意思,当然他的观点是“爱和性可以分离”,我们的分歧就在这,考虑到现实中许多和性交易无关的趋利行为,比如这个回帖天涯浪子:唉,说个最近发生的一个真实实例就是一个例子,我觉得必须承认现实中爱是有价的,爱情的无价在现实中还是个梦想,然后我得出了“许多人不愿正视现实,不愿承认爱在现实中是有价的,包括不愿承认自己的爱是有价的,就以性和爱分离来麻痹自己,来逃避”的结论,然后写出了“逃避是没有出路的...”一段。我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爱无价的价值观的肯定。我对慕容雪村文章的评论见Adol:我是觉得慕容雪村先生并没有在认真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问题
另在讨论中,一足无间兄给了我如下的启发:
更详细的说明在Adol:生殖本能的影响并不是个体层面的
2 性交易涵义的拓展及其起源的讨论
2.1 水风道长提出了性交易应当包含更加广泛的涵义,同时不能忽视对性交易起源的考虑。
而何种程度才算违法,这个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都是密切相关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想要搞明白什么程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依据从何而来?换言之,是作为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益,是保护何种权益,保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2.1.1 关于性交易的界定,似乎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下是我在《美国法典》中查到的相关定义
(3) Commercial sex act
The term “commercial sex act” means any sex act on account of which anything of value is given to or received by any person.
水风道长的观点水风:指点不敢当(内有成人内容,+18)
2.1.2 US CODE并没有对Sex Act的具体涵义做出说明,单就这个Commercial sex act的定义来说,其中的any sex act似乎比国内的“卖淫嫖娼”涵盖的范围要广。
对性交易合法化这一社会问题来说,从这样连续的广阔的视角来思考,比把性交易局限于狭义的“卖淫嫖娼”更加透彻、更容易掌握来龙去脉,但显然也更难。我们还可以从道长的第二段逆推回去,不难得出国内目前对卖淫嫖娼的定性以及违法认定的底线以及保持这样底线的理由,河友卓娅与舒拉在前面关于“性交易”和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矛盾使性交易合法化在中国没有可操作性的结论,可以看作道长结论的一个特例。
2.2 性交易起源的讨论
性交易起源的问题我不是很清楚。就性交易起源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足无间兄和水风道长进行了一些讨论:
一足无间:性交易的起源相当复杂,而且跟妓女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及下面的讨论串。
还有,汗,我居然在别的帖子下面发现了相关讨论……
见这个帖子史文恭:谢谢道长。。。。及下面的讨论串。
2.3 关于这些讨论中的两个想法
一个是关于一足无间兄过去人类一生有效性行为次数的统计方法,是否应当减去孕期,比如平均5个孩子,2个夭折/流产再合算1个,这期间可能是无效的。
另一个是史教头关于早期性交易的重要起源,神庙里的神女和巫女之类,这种早期仪式我也有所耳闻,但不了解代表了什么涵义,是否是生殖崇拜的一个体现呢。
3 关于性交易合法化问题的组成和思考方向。
性的起源和最初的作用---------------性行为的演化--------------->目前性的作用
早期社会对性活动的影响---------社会进步(性活动相关)---------->目前社会进步对性活动的影响
(死亡率高,平均寿命短,没有血缘概念……---------->避孕与堕胎技术、排卵知识、男女平等……)
性交易的起源、最初的涵义及特征------- 性交易的演化------------->目前性交易的涵义和特征
性交易最初对社会的作用(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影响)----------------->目前性交易对社会的影响
人类社会对性交易最初的态度---社会道德观(性交易相关)的演化---->目前人类社会对性交易的态度
通过考察这些问题,可以得出性交易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每个时期的作用及评价,判断现在性交易的状态,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在这样广泛地范围里,性和爱是否相关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是在决定性交易是否符合道德时,已经不再起到支配作用了,退化成一个相对单纯的道德话题。
不过,这很难,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我认为社会学和历史是最重要的,生物学其次,经济学和心理学等方面也有涉及。
最后,感谢参与本楼讨论的所有河友。这贴发出之后,我想我作为楼主的作用就告一段落了,请大家排好队等待新贴降临,期间闲的发慌时,请随意(只要符合河规)使用敝楼解闷,我也将以普通讨论参与者的身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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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结1.1.1节引用的红字部分 Adol 字32 2009-03-23 19:44:59
🙂不特定只能表示多个对象,向不特定目标批发,如何? Q船 字0 2009-03-23 19:52:11
🙂我理解“不特定”指的是不确定 Adol 字138 2009-03-23 20:12:12
🙂小结一下
🙂看着你们讨论的挺高兴的 8 水风 字1240 2009-03-19 23:55:04
😜道长,我得去面壁反省了 1 懒厨 字185 2009-03-23 20:33:33
🙂仙道~~ 卓娅和舒拉 字19 2009-03-20 05:34:30
🙂感谢道长指点。。。 Adol 字3542 2009-03-20 01: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