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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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是不合适的,原因很简单,飙车族的目的是竞赛而不是撞人撞车,而且他们是对自己的操控技术和车辆有充分自信的,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各条定义。如果用这个罪名来套用到飙车,那么请问,饮酒驾车、无证驾车、驾驶非法车辆、肇事逃逸等等危害程度不亚于飙车的行为,难道也要从交通肇事罪转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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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最好的结果是推动制度的完善 1 涧蓬 字516 2009-05-11 21:02:29
🙂飙车根子上还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Alarm 字341 2009-05-11 23:42:59
🙂我说的是刑法115条第1款,而非11条第2款 涧蓬 字750 2009-05-12 01:53:56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到飙车上
🙂不是危害程度(客观方面)的问题 涧蓬 字619 2009-05-12 02:16:19
🙂北京的那个案子属于特殊做法 Alarm 字336 2009-05-12 02:26:26
🙂分歧在于对主观方面的认定 涧蓬 字165 2009-05-12 02:31:14
🙂你怎么把“故意”这个要件套到飙车身上? Alarm 字198 2009-05-12 02: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