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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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主观方面的问题,即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去年,北京有过这样的判决:三青年酒后在三环上飙车,撞坏3辆车并逃逸,未造成人员伤亡;最后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案与北京那个案子的案情也有区别,但后者仍然有参考意义。
另外,“过于自信”指的是“自信能做到某种可能之事”;如果“自信”到认为可以做到某种人力范围之外的事情,那其实就超过了“自信”本身的范围,而应当被视为“间接故意”了。
在本案中,以某种速度高速行驶在繁华地段,又是在人来人往的时段;这种情况下要做到不出事故,究竟是人力范围之内,还是人力范围之外,即可作为判断其心态的指标之一(所以当时的行驶速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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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根子上还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Alarm 字341 2009-05-11 23:42:59
🙂我说的是刑法115条第1款,而非11条第2款 涧蓬 字750 2009-05-12 01:53:56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到飙车上 Alarm 字274 2009-05-12 02:10:13
🙂不是危害程度(客观方面)的问题
🙂北京的那个案子属于特殊做法 Alarm 字336 2009-05-12 02:26:26
🙂分歧在于对主观方面的认定 涧蓬 字165 2009-05-12 02:31:14
🙂你怎么把“故意”这个要件套到飙车身上? Alarm 字198 2009-05-12 02:43:56
🙂套的逻辑一样,但结果会不一样 涧蓬 字374 2009-05-12 02: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