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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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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姓与媵-上

一、姓、生、姓族、gens、氏族、甥

孔老先生云:必也正名乎。《左传》里“姓”这个字,也需要正名,不过前面已经有先生正好了,我就再摇晃摇晃。

“姓”这个字,在古代的意义和现在有很大区别,有位杨希枚先生早在1951年就总结过先秦时“姓”的含义:

(一)训子或子嗣。故分言之,曰子或姓;合言之,则为“子姓”;泛言之,则为百姓。如庶姓别姓某姓百姓,义即庶子别子某子众子,咳姓(晐姓——《吳語》),成子姓,备百姓,其义均指生子。姓字古文作生或????[亻生],故子姓或作子????[亻生],百姓或作百生。

(二)训族或族属。故分言之,曰族或姓;合言之,则为“族姓”;如姜姓,义即姜族,也即姜族的族属或其集团。同姓异姓,即同族异族,也即同族或异族的族属子姓。百姓即群族。

(三)训民或属民。故分言之,曰民或姓;合言之,则为“民姓”;如百姓群姓万姓,义即万民兆民,也即天子国君所统治的属民或各族族属。古文姓字作生,故或言百生群生万生朋生友生。

(《杨希枚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46《姓字古义析证》,原载195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页409—442)。

而朱凤瀚先生在1990年以后又总结如下:

其一,“姓”本义是女子所生的子女……

其二,“姓”既是子女,子女相为亲,相组为族,所以广其义,姓可作族属、族人解,亦可以进一步将之理解为泛称的“族”的意思……

其三,“姓”本义既为女子所生子嗣,则同一女子所生子嗣组成的亲族也可以称为“姓”以表示其同出于一个女性始祖的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这是“姓”的另一引申义。此种亲族组织强调女性始祖,则当如许多学者所推拟的,其最初必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即夫从妻居,子女属于母族,因此亦就与其母同姓,世系以母方计,对于这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的名称,杨希枚先生主张即称为“姓族”,相当于人类学所谓clan或gens,此说可从。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子女属于母族,世系按母方计,此种姓族可称母系姓族。典籍所记姬姓、姜姓,最初应皆属母系姓族,姬、姜则是此种母系姓族之名号。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妻从夫居,子女不再属母族而归于父族,世系以父方计,所以母系姓族遂转为父系姓族。此后,父系姓族似仍然使用着母系姓族的名号。今日所见古姓族名号如姬、姜、姒、妫等皆带女旁,虽造字时间不早,但从女可能表明其本原与母系姓族有关,父系姓族所以沿用之,则当是因为在母系向父系转变之初。子女虽已属父族,但仍以其母之姓族名号为族名,后延续下来作为父系姓族的名号,同于传说的黄帝诸子异姓之例。

其四,“姓”在东周文献中有时是指姓族之名号,……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14《绪论》)。

“姓族”,就对应的是杨希枚先生提出来的中国古代典籍中“姓”之第(二)义项,以及朱凤瀚先生总结的“姓”之“其三”义项,也对应人类学的相应概念。下面是杨希枚先生的说明:

然则中国古代的姓族组织,就人类学观点而论,究相当于一般原始民族的何种社会集团组织?这个问题,无论就人类学和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上,似乎都有说明的必要。

案,近代原始民族社会中,除有家族和部族组织的存在以外,更有所谓“gens”和“clan”组织的存在。而“gens”之定义,据美人类学家莫尔干氏(L. H. Morgan)《古代社会》一书云:

拉丁语“gens”,希腊语“gens”,梵语“ganas”,三个语词均具族属或亲嗣(kin)之义。同时这三个语词又分别含有“gigno”,“gignomai”和“ganamai”的语素,也即“生”(to be get)之义。因此这三个语词也就同寓有:“gens”的族属系出于同一世系的意义。于是所谓“gens”者,便系指同出一祖,以血缘相汇聚,且以族名相区别的一种社会集团。

显然的,莫氏所说的“gens”,其组织恰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姓族。尤其就中文“姓”字和西文“gens”一词含义的演变而论,可说完全一致,两者都是由“生”之义衍为子嗣族属,更由子嗣族属之义衍为社会集团的统称。这一事实足可有助于说明:人类之种族与文化,纵然在形态上互有不同,但在基本心理的想法上却可以有着意外的巧合。因此,“gens”或“clan”在国人论著上虽素译为“氏族”,但作者却改译为“姓族”。

(《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50《姓字古义析证》。原载195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页409—442)。

上面杨希枚先生提到的人类学家莫尔干,更常见的译法是摩尔根,是人类学中进化论一派的开创者,他的《古代社会》一书,有不止一个中文译本,本来其中“gens”一词的译法是“氏族”,但新版译者已经将这个词改译为“姓族”了。

“gens”——“姓”——“姓族”是在中国远古就存在的血缘世系组织,林耀华先生认为“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88),他说的“氏族”就是指的“姓族”,“氏族”是中国学术界最常采用的叫法,但杨希枚先生指出:

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但原有姓族、氏族的分别,素来“氏族”的译名在分析古代社会史时容易陷于混淆不辨,而且无论就中国史实和“gens”之定义而论,姓族或“gens”也绝非氏族。(《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50《姓字古义析证》)。

因此所谓“女子称姓,男子称氏”所反映的是两件事:“女子称姓”是说女子都要确定其族属,以免要娶她们的男子娶了与自己同一“姓”族的女子,但“称姓”不是必需的,这才有那些男子要“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而当男子真娶了同姓女子时,还会避免对那位女子称姓,《春秋经》称“孟子卒”即其例(《哀十二年经》(p 1669)(12120002))(135)。至于“男子称氏”,则因为“氏”是荣誉,只属于男子,能称“氏”的男子自然要把这个荣誉顶在脑袋上,荣誉可以不止一个,于是有些男子就有不止一个“氏”,好比“延州来季子”。

为避免混淆,我在前面和以后的帖子里一般把杨希枚先生所称的“姓族”和“氏族”分别写为“姓”族“氏”族,或单写为“姓”和“氏”。

“gens”虽可译为“姓”或“姓族”,但在现代英语里,“gens”却是偏男性的,是以男性计的世系,是“男生”,与“姓”字的“女生”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常见的“generation”(世代),就是手机4G、5G的G,当即出自这个“gens”。汉语“生”这个词与拉丁语的“gens”读音相近,说不定在更远的远古时就是一个词。

说到“女生”和“男生”,中文里有另一个字正是“男生”——“甥”,“甥”字与“姓”字同从“生”字孳乳而来,杨希枚先生亦曾讨论到这个字:

明乎母系与父系姓族组织,可进而讨论姓甥二字形义之演变与姓族组织之相应关系。案,就造字而言,姓、甥二字仅有从女从男之别,因而均自生字衍生,自不待烦言。如《释名》云:“舅谓姊妹之子曰甥。甥亦生也;出配他男而生,故其制字,男傍作甥也。”这里,刘熙显然就是从父系姓族的观点来解释姓字的形义。但正是这样,就母系姓族而言,他的解释因而也不再适用。因为在后者的情况下,姊妹之子并非是“出配他男而生”,而是由于夫从妻居,他男“入配我女”而生。因此,在母系姓族社会,男子称姊妹之子应不是甥,而是姓,故其制字应从女作姓。(《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175《论先秦所谓姓及其相关问题》)。

由此看来,“甥”字这个“男生”与“姓”字那个“女生”就产生而言虽然有点对称,但“甥”字后来没像上面两位先生提到的“姓”字那样发展出更多义项,因此二者也就不那么对称了。不过姊妹“出配他男而生”的“甥”在古代中国还另有其特殊意义,下面会讨论。

二、gens的产生:乱伦禁忌与迷信

“gens”曾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林耀华《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88),而在更古的猿人时期,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群内杂交的“原始群”。但“原始群”的婚姻状况到底啥样,严格说来,所有的描述都只能是推测。因为等人类明白过来时,所有“原始群”都已经寿终正寝了。所以,群内杂交这一推测才有很大争议。但这个推测仍是目前最合理的推测,有高级猿类的类似情景为证(珍妮?古道尔(简?古多尔) Jane van Lawick-goodall)。

“gens”的产生,一般认为是由于所谓“乱伦禁忌”,据基辛(Keesing,M.R.) 先生:“乱伦禁忌禁止家族群体内部交配,从而奠定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当代文化人类学概要》;北晨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6年p019)。在共同生活的有血缘关系的“原始群”之中,因为这种“乱伦禁忌”,绝大多数人都心生恐惧,不愿、不敢亦或被强迫不能再在内部发生性的关系,因而产生了所谓“外婚”的团体,这就是“gens”了。

由于“外婚”恐怕确实有一定的好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乃至多大的好处另说),因此在生存竞争中采用“gens”制度的族群逐渐对采用“原始群”制度的其他族群占了优势,成为其后很长时间世界各地的主流人群。

按杨堃先生的说法:

到了原始群末期阶段,由于自然选择的原则仍起作用,人类非常缓慢地、逐渐地意识到群外婚的好处和近亲通婚的害处,这才慢慢地由群外婚代替了群内婚。这在考古学上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和古人时期。如果在这一时期没有出现群外婚,那人类的体质形态就不可能从古人发展成为新人。而当群外婚附上了原始宗教的色彩后,才正式发展为氏族外婚制,也才正式进入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在考古学上,这是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以及新人时期。(《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061)。

由于“乱伦禁忌”的意识是各地方各时代之各族群各自根据本身经验产生的(不排除有些是通过近邻传播所致),而且会因新的经验或者互相学习而另外产生内容不同但功能类似的新意识、或者对原有意识增益改动。

所以,在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不同族群中,“乱伦禁忌”的内容其实并不相同:

从禁忌的方向上,有简单禁忌“gens”以内人群的,有禁忌所有堂表兄弟或姐妹的,有只禁忌父母系某一方亲属的,甚至有时会禁忌与某些禁忌对象见面。

而在当时人认为之所以需要禁忌的原因上,则同样多种多样,大都是上天或鬼神会降下各种不同的灾难,惩罚犯禁者本人乃至殃及他们不同方面的族人。

至于古代中国,主流的“乱伦禁忌”一度是相对理性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与世界其他地方、其他族群也都不同。

因此,哈维兰先生才说:“长期以来,人类学家一直对乱伦禁忌有兴趣,但是还没有提出对禁忌的真正令人信服的解释。”(《文化人类学》第十版 瞿铁鹏 张钰 译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6 p256)。

不过,其实有位人类学家弗雷泽先生已经给出明显的线索,可以完满解释“乱伦禁忌”的多样性及其起作用的方式:“在一些特定的种族和特定的进化阶段中,我们大家,或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认为有益的社会制度部分的是建筑在迷信这一基础之上的。”(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001《1.导言》)。

我们人类的头脑都是有限的,认识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往往只能在大量杂乱无章且不完整的信息中总结出当时看来尚有道理的结论以应对迫在眉睫的挑战,其中一个显例就是古代的中医。这样得来的结论虽然不会全错,却往往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不过这样的总结自有其“历史”作用,或者说阶段作用。说得极端些,在这种总结指导下的行动,只要其正确的部分多那么一小点,就可能把那些在行动中错误部分多一点的人群淘汰掉。有时候,这种总结得来的结论就是弗雷泽先生所说的迷信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难免有“迷”信的成分,例如牛顿,我不是说第一推动,只是牛顿力学与爱因斯坦力学的差异,就显然出于牛顿先生当时认识上的不完善、前提的不完备,导致牛顿力学的总结不够完满。当然,即使这种不完满的总结也是人类认识的一大进步。

其实,大多数人乃至人群依照其行动的结论远没有牛顿老先生的总结完善,可以说大都是在错误前提下得出的更正确一点的结论,或者说是有益的迷信,但这一类迷信“曾经为大量人的正确行为提供了动机”(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149《6.结论》)。

而“乱伦禁忌”,正是“通过灌输对逆反性道德和传统规范的恐惧”,使得“迷信成为婚姻制度的支柱”(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2《目录》),这里的“迷信”,严格地说,也不全是“迷”信,只是认识的不完备吧。

由于人(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可能是完善的,因此指导人们(族群)如何面对外部世界的观念也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可能根本就是错误的(例如迷信的观念,例如神话),但他们在此观念指导下的行为(采取的行动),有些可能是正确的(或者部分正确的,只要能使他们强过竞争者)。由于这样的行为(采取了这些行动),这些人们(他们的族群)会在与他人(别的族群)的竞争中胜出,因此这些观念就会流传下来。尽管可能是错误的,尽管是神话、是迷信。

进一步说,经由这些错误的观念(迷信、神话)来进步,可能是人类的常态,这也是一种必然性通过偶然性来实现吧。

因此,由于其支柱是“迷信”,是对于未知事物的粗糙总结,由于其细节和那些人群所掌握的那一部分不完整的事实相关联,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人群所得出的这类只是在某些乃至某一方面更正确一点的总结就难免各不相同,根据这些总结而产生的结果其具体形态如何,也会有很大偶然性。

所以,这样的总结得来的结论,例如“乱伦禁忌”,乃至其结果,例如“gens”或“姓”,当然很难有完全一致的面貌。就是说,因“乱伦禁忌”的各不相同,“gens”或“姓”的形态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对此,也就不必有某种单一的解释。

通宝推:mezhan,楚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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