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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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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姓与媵-下

四、伙婚制、一夫多妻制、媵制、嫡庶制

伙婚(communal marriage或group marriage),或译为群婚,是在第一种“gens”——母系“gens”时代早期流行的婚姻制度。是某一年龄段一“伙”女子(不必是姐妹),与相应年龄段一“伙”男子(不必是兄弟)之间的、多妻对多夫的婚姻关系,那“伙”女子都属于某一“gens”,那“伙”男子则都来自她们“gens”以外。

另外,我猜测,那“伙”女子相互间的称呼类似姐妹,但实非姐妹,后世有可能转化为姐妹,那“伙”男子亦当类似。杨伯峻先生注《成十一年传》“吾不以妾为姒”云:

姒,据《尔雅?释亲》,有二义。《释亲》云:“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同出”,同父所生也,孙炎、郭璞解为“俱嫁事一夫”,误。“姒娣”第一义相当于“姊妹”。据《尔雅》,“姊妹”为兄弟对女兄弟之称呼,“姒娣”则是女兄弟间相互之称呼。其实,女兄弟间亦可称“姊妹”,《诗?邶风?泉水》“遂及伯姊”可以为证。男子于女兄亦可不称“姊”而称“姒”,《列女?仁智传》“鲁-公乘姒者,鲁-公乘子皮之姒也”可以为证。由此义引申,《释亲》又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此“姒”即“姒妇”之省称。“娣姒”第二义即相当于“妯娌”。此处,穆姜为兄妻,声伯之母为弟妻,而穆姜称之为“姒”,与昭二十八年《传》叔向之嫂称叔向之妻为“姒”相同,故孔《疏》云,虽是弟妻,年长于兄妻,兄妻称之为“姒”。妯娌之间,年长者为姒,年幼者为娣。姒娣依妯娌本人年龄,不依其丈夫年龄。此说与“姒娣”之为“姊妹”本义相合,甚有理。((p 0852)(08110301))(077、080)。

以上“姒娣”与婚姻有关,恐怕最初本义就并非“姐妹”,而是我前面猜测的伙婚制下“gens”中同一“伙”女子间的相互称呼。

伙婚制几经演变,最终演变到一夫一妻制。由于一夫一妻制是随父权制产生而确立的,则保留了过去制度下对男性尤其男性统治者有利的部分,只增加对女性的限制,于是有男性(主要是上层)单方面的伙婚:一夫多妻制。

而在周代以降的中国,统治者在借鉴伙婚遗俗,一娶一“伙”之余,还搞出了新花样,就是“媵”制。

关于一夫多妻制与伙婚(群婚)的联系,杨堃先生曾有概括如下:

多婚制(Polygamy),包括一夫多妻制(Polygyny)和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它是伴随着父权制和私有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例外的婚姻形式。但一妻多夫制只在个别民族中出现,也可能是和母权制的残余有关。

一般只有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如家长、部落酋长或氏族族长,以及后来的富人、贵族、国王,才过着多妻的生活。而对于绝大多数的男子,却只能过着一夫一妻制生活。

最初出现的多妻制,一般为妻姐妹婚(Sororate),似带着古时群婚制的烙印。我国古代的媵制和当代独龙族的“安尼难”婚制,均属此例。在盛行买卖婚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多妻制,往往是诸妻平等,并无妻妾之分。

(《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240)。

杨堃先生曾是法国人类学家莫兰言的学生,专门撰写过《莫兰言研究导论》。而莫兰言先生曾发表过《中国古代婚制》、《中国古代之媵制》、《封建中国的一夫多妻制与姐妹共夫婚》等论文,相信杨堃先生对这方面一定有特殊的关注。

妻姐妹婚在很多民族都曾存在,其遗迹一直延续到现代,有个现成的例子,就在咱们嘴边:“带着你的嫁妆。领着你的妹妹,赶着马车来。”(《达坂城的姑娘》)。

但“媵”制并非一般的一夫多妻制或妻姐妹婚,而是当一家嫁出女子时,除本家外,还有另外多家送来女子加入被娶那一“伙”的制度。在《礼记?曲礼下第二》里曾提到“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备,具也,咸也,此意为周天子之多妻不仅为自己享乐,还有要和所有各“姓”各族各处各家都搞好关系的含义,那些诸侯的多妻也当包括与此类似的动机,这是“媵”制产生的背景,也是姬“姓”周家的传统。

因此,才有朱凤瀚先生所言:

姬姓族从其形成之时起即与姜、姞等异姓亲族同居共处,并累世联姻。此种关系无疑地促进了姬姓族与异族间的文化交流,并且对姬姓族本身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姬姓族虽然始终是周民族中的主干,但其血亲独尊与排外意识并不十分强烈,而能够在政治上与异姓亲族相亲善。西周初期分封制中对异姓诸侯的分封,诗经中姬姓族对其女性祖先的追颂,皆其例。甚至直到春秋时代,甥舅之国的亲近感还存在于姬周王室观念中,更是此种心理的反映。(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234《第二章:西周家族形态?第一节:关于周民族的形成》)。

以上朱先生所言主要涉及正妻,其实姬“姓”周家与之累世联姻的,尤其是后来靠非正妻所联姻的,恐怕远不止上面姜、姞等几“姓”,没有“百姓”也有十几“姓”。这种联姻很大程度上就是靠“媵”这种方式,因为靠这种方式,一次才可以和多个重要家族联姻。

在此背景下,“媵”出的女子既在被娶那一“伙”中,虽非诸妻平等,但由此产生的甥舅关系却是被认可的,而且只要她们生出的“甥”有出息,就可能会回馈她们娘家,“甥”也大都有回馈“舅”家的自觉性。《左传》中多次提到的“甥”,当有不少都是从不同地方(不同诸侯那里)“媵”来的女子所生,例如:

鄧-养甥、聃甥帅师救鄾。(《桓九年传》(p 0125)(02090202))(018)。

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止而享之。骓甥、聃甥、养甥请杀楚子,邓侯弗许。三甥曰:“亡邓国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图,后君噬齐。其及图之乎!图之,此为时矣。”(《庄六年传》(p 0169)(03060301))(025)。

吕甥、郤称、冀芮实为不从,若重问以召之,臣出晋君,君纳重耳,蔑不济矣。(《僖十年传》(p 0335)(05100303))(037)。

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僖十五年传》(p 0360)(05150408))(037)。

士匄请见,弗内。请后,曰:“郑甥可。”二月甲寅,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襄十九年传》(p 1046)(09190104))(101)。

十年春,邾隐公来奔;齐甥也,故遂奔齐。(《哀十年传》(p 1655)(12100101))(136)。

以上只有骓大概是一般的“氏”族,养、聃、邓、吕、郑、齐都是当时的诸侯,这些“甥”则为重要的大夫乃至国君,其中第一、二条中邓国的“三甥”恐怕最多有一位不是“媵”来女子所生,第三、四条中的“吕甥”当亦非夫人所生,第五条中的“郑甥”估计也非夫人所生。而且,既然那些“甥”对女子所出诸侯(他们“舅”家)的特殊感情在当时被赞许,“甥”也就会受到“舅”家支持,像上面最后那条《左传》中的例子,那是“奇货可居”啊。

类似的还有:

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庄二十二年传》(p 0222)(03220105))(016)。

申侯,申出也,有宠于楚文王。(《僖七年传》(p 0316)(05070202))(040)。

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舆,既立展舆,又废之。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去疾奔齐,齐出也。展舆,吴出也。(《襄三十一年传》(p 1189)(09310801))(122、090)。

徐子,吴出也,以为贰焉,故执诸申。(《昭四年传》(p 1252)(10040304))(108)。

以上蔡、申、齐、吴也都是诸侯,所谓“出”也是指这几位国君或大臣或公子是他们那儿的女子所生,其中的陈厉公和“去疾及展舆”中的一位,则当为“媵”来女子所生。但即使是“媵”出女子所生,那也是“甥”,诸侯也支持,不会是赔钱买卖。

这样说来,“媵”制并不能和中国古代一般贵族的一夫多妻制划等号,恐怕亦不能与一般送女陪嫁划等号,“媵”制应是专指:为通过甥舅关系与异“姓”上层缔结坚实的血缘纽带,当一家诸侯(本段中及以下的“诸侯”这个词或者包括了某些重要卿大夫——也是“氏”族族长)娶另一家诸侯的女子时,另外还有多家各据一方的诸侯“送”女子到出嫁一方诸侯那里陪嫁,成为嫁出那一“伙”女子的一部分。之所以这么说,也因“媵”字的来历,据《汉语大字典》“?[亻灷]”:

《说文》:“?[亻灷],送也。从人,灷(zhuàn)聲。”段玉裁注:“????[亻关](?[亻灷]之异体字),今之媵字,《释言》曰:‘媵,送也。’送为媵之本义。以姪娣送之,乃其一耑(端、专)耳。《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取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是也。今义则一耑行,而全者废矣。今形从女者,由一耑之义独行故也。”

下面是“送”金文和籀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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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下面是“媵”金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二四二、五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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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相对比,可见“送”字与“媵”字有相同构件,即“灷”(zhuàn),这是两字的声符,反映两字读音相似,加之两字含义接近,可说渊源极深。而且,甚至“媵”这个字也可能是在意义转变后新造出来的,所以其构形还在“塍”、“賸”与“媵”之间犹豫不定,反映陪送财物(賸)和陪送土地(塍)在当时也很流行。至于“塍”、“賸”与“媵”诸字中的“月”旁,其实是“舟”,与“灷”合组成复合声符“朕”,见于几个常见字:腾、滕、藤、勝;本义为“舟缝”,在这些字中没意义。当然,最终固定为新的“媵”之后,“媵”字的含义又向“一耑”方向有新扩展,衍生出名词的“陪嫁女子”、“妾”乃至“美女”之类意思,则是后话了。

所以,谢维扬先生才会认为“卿大夫婚姻没有媵制”(《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41),其实怕只因卿大夫的陪嫁女子大多不需从远处“送”过来。

亦因此,女子出嫁陪送的人员和物品也会被称为“媵”:例如“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僖五年传》(p 0311)(05050803))(032),“媵”的是人(还是男人);例如很多青铜器明确自名为媵器,“媵”的是物;这些,都用的是“媵”的本义——陪送。

在《春秋经》和《左传》中,出现“媵”的还有下面七条,“媵”出女子的也都是诸侯: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庄十九年经》(p 0210)(03190003))(026)。

卫人来媵。(《成八年经》(p 0836)(08080011))(084)。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成八年传》(p 0840)(08081101))(084)。

晋人来媵。(《成九年经》(p 0841)(08090006))(084)。

晋人来媵,礼也。(《成九年传》(p 0844)(08090601))(084)。

齐人来媵。(《成十年经》(p 0847)(08100004))(084)。

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襄二十三年传》(p 1073)(09230301))(104)。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条都说的是与鲁国“伯姬归于宋”相关的送女陪嫁,“伯姬”就是第三条里的“共姬”。其中首先反映,各家诸侯“来媵”的时间并不一致,不非得与伯姬出嫁同时,恐怕鲁国的陪送女子也不一定都同时送过去,至少依妻姐妹婚之例,可能会在正妻死后另送正妻的某种妹妹或侄女过去续弦。而其中第五条“齐人来媵”还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当然齐国和宋国也不能同姓)。而第七条情形更特殊,嫁女的“晋”与嫁入的“吴”竟然同姓(反映当时“姓”之“别婚姻”功能的退化),但来“媵”的“齐”也是异姓。

异姓“来媵”的例子谢维扬先生也曾提到:

周代媵制在金文中可以得到证实。如《许子妆簠》:“用媵孟姜、秦嬴。”(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79页。)《叔姬簠》:“曾候作叔姬、邛芈媵器?[将/鼎]彝。”(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65页。)这两则材料,都是反映了一次婚姻有两位女子出嫁。秦嬴、邛芈应分别是孟姜、叔姬的媵。(《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40)。

这里被“媵”的女子就与正式出嫁的女子并不同“姓”。

还有,《僖十七年传》中提到:“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华子,生公子雍。”((p 0373)(05170501))(042),其中宋-华子应该也是“媵”来的,但与上面三位夫人都不同“姓”。

因此,“媵”制是非常松散的制度,未必有一定之规,甚至未必真有什么正式的“媵”制,无非是各家诸侯的政治联姻和排场以及传统而已。

只是,在“媵”制下,当某家诸侯和一家诸侯联姻时,同时也和另外好几家诸侯联姻,就形成了多家诸侯家族间累世互为甥舅的联姻网,周天子也统称所有诸侯为“兄弟甥舅”,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重要背景。

自然,正式出嫁女子的娘家一般并不只嫁出一位女子,诗云:“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57)《大雅?荡之什?韩奕》)、“娈彼诸姬,聊与之谋。”(《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55)《邶风?泉水》)、“葭菼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朅。”(《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82)《卫风?硕人》),《僖二十三年传》有“秦伯纳女五人”((p 0410)(05230608))(038)、《周易?归妹?初九》有“归妹以娣”,都反映娘家跟着出嫁的不止一位女子。而“媵”出女子的那些诸侯也当会如此。他们都是盼着在对方那里能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呢。

同时,一起被娶的那一“伙”女子未必同辈,所以《周易》云“帝乙归妹以祉(姪),元吉”(《归妹?初九》,据高亨先生的论证:《周易古经今注》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一》 p 155)、《公羊传》云“以姪娣从”(《庄公十九年》)、《襄十九年传》云“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大子。”((p 1048)(09190501))(090)、《襄二十三年传》云“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p 1082)(09230506))(105),都反映当时对辈分并不十分在意(也反映伙婚时代的“姒娣”与姐妹不必是一个概念),在意的是年龄合适,也是希望能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

另一方面,由于“家族共同体”制的格局,对于娶入女子的诸侯——“公”而言,也会努力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因为只有生出尽可能多的“甥”,其手下的直接武力——“公族”,才会更强大。《左传》中常常提到的一种特别的以已逝诸侯的“谥”命名的“族”,可称“谥”族。这种“谥”族,是“公族”的一个分族,是由该诸侯(除下任国君以外的)所有儿子(很多都是别家诸侯的“甥”)及其后裔为骨干组成的,但不是“氏”族,亦非“gens”,应该聚居在一处,估计称“族”即为此。

或者说,国君手下的直接武力——“公族”,就是由几任国君(包括当任国君)生出来的若干这种“谥”族组成;所以,“甥”的数量,和诸侯——“公”直接掌握之武力的强弱,有正相关的关联。

于是,另一项中国特色也和这个“媵”有关联,就是系统的嫡庶制。谢维扬先生指出:

从目前人类学界对世界各民族亲属制的研究来看,嫡庶区分范畴一般不被人注意,因为许多民族的亲属称谓制中没有这一范畴。克罗伯和冯汉骥就都没有提到这个范畴,但它在周代亲属制中是存在的。嫡庶之制是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它只涉及男子的配偶及其子女。因此贯彻嫡庶区分范畴的称谓也只有两类:一是男子配偶称谓,有嫡妻、嫡母与庶妻、庶母的区分;一是这些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有嫡子孙与庶子孙的区分。母弟是依己身的嫡庶为嫡庶的一种称谓。宗子原则上应是嫡长子,在特别情况下由庶子充当时,亦取得嫡长子地位,故宗子实际上也是嫡子称谓。(《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93)。

在那时,在“家庭共同体”制下,即便不是宗子也可能有一定地位,所谓“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601))(083),那些宗子以外的余子常有几位会成为下一级“家族共同体”的族长。这样一来,每家诸侯族中大都有好几位具不同强大背景的“甥”,身居要地,掌握着只效忠自己的武力。所以,那时系统的“嫡庶之制”,就不仅是“[COLOR=blue]一夫多妻制的产物”,还是“家庭共同体”制与“媵”制的共同产物:

在“家庭共同体”制之下,族长就是“君”,族内其他人都是“臣”,包括那些实力强大大的下一级“家庭共同体”族长——下一级的“君”。同时,在同一“家庭共同体”内,“君”与“臣”的地位又天差地别,于是才有了系统区分嫡庶的急迫必要性。

而在“媵”制下,每一位“媵”来女子和她儿子的身后都站着一家诸侯,这些诸侯的家族与“媵”出女子所嫁入那家诸侯的家族又往往世世代代互为“甥舅”,干涉起“内政”来那是名正言顺,其例举不胜举,可不惧哉。

2018年6月19日

通宝推:张新泉,疯雨后,mezhan,楚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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