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浅论意识形态的理论 -- 土地革命
4.中华古典治“欲”之法——“教,礼,法,乐”
我们即知道了古典时代中国生产力增长为零的前提,又知道了儒家认知下的万恶之源,那么中华古典治理的本源也就展现在各位面前了。那就是治“欲”。治“欲”宏观上讲,就是缓和阶级矛盾,让上位者不要过于贪婪,由此引出儒家传统德治,仁政。不过我更关注其形式上的治理方法。这些治理方法在被现代化改造后对当代的中国有用。
下面就介绍中华古典控制欲望的四大方法——“教,礼,法,乐”。
对于治理贪欲,普通人认为最近简单最根本的是法治,按理说应该是法家的专长。可古代帝王和先哲审时度势的认为,光靠法是不能控制贪欲的。法治治理方法存在两个致命缺陷。第一是法治本身对统治阶级无效。即刀砍不到刀把子问题。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作为被统治阶级的人民受到法律治理。但是统治阶级本身的贪欲法治是无法治理的。第二是法治成本问题。法治要全面管控社会需要很高的管理成本。在古代,县衙以下是不存在乡级政权,故而也不存在完善的法治。生产力约束将一直围绕法治存在。为此儒家治理更重视“教”与“礼”的作用。
“教”,就是教化,通过对儒家典籍的学习,来认知“天理”。以“天理”为根本,克制自己的欲望,进而到达至善的目标。这就是朱熹所说的“存天理,灭人欲”。以教治欲,其本质就是发挥人的理性。让有识之士通过理性,以克制当前的小欲,获得未来的大利。
儒家教化针对不同对象分为统治者,官僚阶级和普通民众。
对于古代统治者,一般性的制衡手段是无效的。要让统治者自己克制欲望,那么必须让“灭人欲”对统治者有利。在古代这种利益就是“国泰民安,天下太平,国祚悠长”。孔子把这叫做“知者利仁”。可以说“教”是整个古典中华文明中能让统治者控制贪欲少数工具。为了能做到“知者利仁”。儒家在理论上进行工作以适应统治者的需求。即意识形态理论需要与当时生产模式,生产关系相匹配,实现上层建筑与下层经济基础的融合。这点具有普遍意义。
儒家的上下层的理论融合工作早在周公时代就已经完成。中华古典文明源于周朝。周文王父子在商周鼎革之际,发明了一套文明理论。这套理论有个重要属性就是“重农抑商”。原因很简单,商朝是商业文明,而周朝是农业文明。中华古典治欲之法同样源于周公对纵欲无度的商朝反思终结而成。周公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全面革新,将上古至殷商的礼乐进行大规模的整理、改造,创建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礼乐制度,建立了礼乐治天下的典范。后世儒家大哲继承了周公的工作,自然也继承了适应农业文明的理论属性。
除了对统治者的作用。“教化”还提供了培育廉洁官员的功能。中国统治者长期依赖于官僚执政。通过儒家学说的学习和科举选拔,是培育并筛选廉洁官员的关键。董仲舒说“教化立而奸邪皆止,教化废而奸邪并出”。曾国藩的理学老师唐鉴认为,“学术正则士风正,士风正则政术正,政术正则人心定、风俗正。”如果士人和官员能以理学要求自己,就会遏止人欲横流的社会风气,从而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用不客气的话讲,统治者特别是明清帝王,非常需要使用儒家理学对官僚进行“洗脑”,并用科学八股把这些“洗脑”后的官僚选拔出来。官员中盛行儒家理学,就是对官员进行禁欲,禁止了官欲,就能减少贪污腐化,缓和社会矛盾,进而延缓王朝的寿命。与之相比,生产力停滞下的治国能力就不如“禁欲”重要。
儒家“教”还可以作为教化底层人民,维持基层秩序。在古代,由于生产力限制,县级以下是难以管理的,主要依赖士绅进行自治。而在基层推广儒家理学,施行德治仁政,就能很好维持基层社会秩序,让法律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依旧有序。
在孔孟时代,教授的主要是道德常识,并非哲理化的严谨理论。简单有效的道德常识易于推广。在地方士绅的带领下,让普通民众学习道德常识并跟着施行,可以建立基本的社会秩序。普通民众并不需要完整知道整个儒家的理论,只要跟着教导的常识做就能获得安稳的社会环境。孔子把这叫做“仁者安仁”。
简单的常识有时并不能覆盖所有事物,特别是新兴事物。这时需要理论具有的泛化能力。这种泛化能力需求,产生了儒家理论的哲理化。哲理化要求意识形态理论从基本的假设概念出发,通过一定的逻辑推理,建立覆盖整个社会的自洽理论。哲理化的理学有利于聪明的知识分子学习并信仰此学说。能覆盖整个社会的泛化能力可以指导社会行为的细节,是后面的礼与法理论支撑。
严谨的儒家理论是宋明时代才建立理学。理学就是建立道、气、理为基本概念,以道为宇宙本体来建立儒家学说的世界观,通过天人合一,类比自然规律即天道推广到人类社会,得到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
不过随着近代科学的冲击,儒家“道、气、理”世界观被碾压,难以再说服普通知识分子。
“礼”本质是一种等级制的行为规范。通过对人的行为规范设置限制,进而对人进行约束。“礼”对于不同人有不同的约束。对于普通民众,礼是道德的体现,是道德在行为上的一种约束。“礼”是道德教化的发展,是一种实体化的行为教育。礼与教两者紧密相连。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知耻且格”。
“礼”对于达官贵人就是一种等级制的约束。礼的条条框框成为了欲望的牢笼。在古典儒家体系中,超出礼所规定的行为就是僭越。僭越是一项大罪。通过对僭越者的打击,维护了等级制,进而遏制了膨胀的欲望。
荀子在其《礼论》中这样写道:“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人的欲望需求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放纵人们自己追求欲望而不加以治理,则会出现这样乱象。所以先王们就创建了“礼”。
“礼”在当代意味着等级制分配,与之对应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分配。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资产阶级由于拥有金钱优势,那么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社会文化都被金钱化。谁是大爷谁是龟孙子都有市场来决定。有钱就是大爷,没钱就是龟孙子。礼义廉耻都被金钱所扭曲。
“法”的作用,当代人早已知晓。我这里简单提一下。荀子认为“法”治是“礼”治的延续。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欲的,而礼的作用则在对人的利欲无限追求做出限制,二者之间不免有冲突。为了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礼的遵循不免要诉诸于一种强制性。由此,礼转为法。因此,荀子有“隆礼重法”的提法,而以礼法并称。荀子之后,其学生李斯又对法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新局面。这样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又关联起来。
礼法合一的工作并非一帆风顺。诸子百家时期,法家分为晋法和齐法。晋法出自兵家,是一种法律命令说。齐法出自黄老道家,是一种法律规律说。其代表人物商鞅李斯都有很强的行为主义色彩。其中商鞅为治“欲”术,提出的去强弱民,以弱治强的治理思想。这套思想在之后两千年不断被各朝各代使用。以弱治强思路很简单,就是认为有“欲”不可怕,可怕的是贪欲实现的能力。能力强者贪欲过大就会造成灾难,而弱者贪欲即使犯错也能很快纠正。商君曰“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故曰: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人民朴质,就不敢触犯法律;民众放纵就敢于恣意妄为。不敢触犯法律就会守法。人民守法,就听众役使;任意而行就不受控制。采用弱民政策以去除不守法的民众,国家力量就强。
以弱治强就是统治者故意提拔有缺陷或者能力不足的弱者来管理强者。因为弱者需要统治者帮助实现管理,他们才会依附于统治者。有了这层依附关系,统治者才能放心让其代理。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历代王朝常常使用寒门弱书生来治理国家,而专项打击那些强大的门阀世家和地方军阀。到清朝,雍正发明军机处后,更是连高阶文臣都被抑制。六七品的军机章京都能制衡一品的大臣。实现了大官小用,小官大用。
齐法的代表作是黄帝四经,讲究的是“道生法”。意谓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注意这里的形而上学扩展到其他哲学学派例如儒家。以儒家产生法律的工作在董仲舒时代进行了一些尝试,他提出了“春秋决狱”的理论。但真正的成功要等到唐代。唐代的《唐律疏议》被认为是礼法合一,以儒释法的标志。到宋朝理学兴起,法律进入了新的阶段一一理学法律思想。儒家大哲把天理论作为整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他们从法哲学原则上回答了法的起源,并且从本体论,本末论高度论证了封建法度的天理性、永恒性、普通性。即朱熹回答了如何“道生法”的问题。以朱熹为代表的道德家,先以道家原道思想,把儒家天理规律化。天理是所以德行的出发点,然后引入佛教哲学思辨方法,使用哲学推理方法,从天理推导出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四维五伦八德。再以这些条条框框推理辨析人的行为判决人是否有罪。这种以某种“道”为出发点使用哲学推理来决断罪行的方法叫做“义理决狱”。
义理决狱的出现,实现了道法徳三者的统一。即“道生法,法生徳,徳固法,法明道”。由于判官需要熟悉儒家哲学理论,并精通哲学推理过程。义理决狱有很强的说服教育能力,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儒家哲学的一次再推理再学习再教育。久而久之,从最高层的法官到基层百姓都逐步学会了如何让法律讲“道理”。如此就让法律道德与儒家意识形态深度绑定。高级法官必须是精锐儒家的大儒,普通百姓也得学会常见的儒家知识。这样整个社会持续都深度浸润在儒家思想中。
“乐”原本只是指音乐,但现在应该指是更广义的文艺。荀子曰“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人之所以与动物不同因为有复杂的精神活动。精神活动就需要精神食粮。这就是文艺就是“乐”。人需要文艺,而文艺传达的精神思想又会影响人的意识认知。所以儒家不能让“乐”无序。正确的“乐”蕴涵着人类对至善至美的追求、对理想境界的向往。因此传播正确的“乐”,就可以达到教化人民的目标。也就是说文艺是精神思想的产物。精神思想就必然包含一定的意识形态。引导人民接受一定倾向性的文艺作品自然就能让人民在潜移默化中学习到意识形态。
好了让我们总结一下中国古典意识形态工作的过程
1) 建立一套严谨的哲理化的意识形态理论
2) 在全民通识教育中内嵌意识形态教育
3) 以意识形态作为考核内容遴选合格的官员
4) 建立符合意识形态的上升通道,符合意识形态要求的人才能升迁
5) 建立符合意识形态的分配制度,不符合意识形态的人抑制其发财
6) 以意识形态为基础产生普遍的伦理道德,并在社会中进行推广
7) 建立相应的礼仪和精神奖惩,激励符合意识形态的行为
8) 以意识形态为基础产生完整的法律条文,并在全社会实行
9) 建立相应的法律惩戒措施,惩罚不符合意识形态的行为
10) 以意识形态作为文艺内容的选择评价标准,推荐符合意识形态的文艺作品,销毁不符合意识形态的文艺作品
显然这些条目中,2,3属于教化,4,5,6,7属于礼治,8,9属于法治,10属于乐治。
中国古典文明综合使用了“教、礼、法、乐”四样工具对人民进行了意识形态教化工作。先是使用教育把儒家思想教导给人民,然后用科举制度鉴别筛选出接受儒家思想的人。科举制背后的等级差构成了一种正负反馈,强化了学习效果。之后在全民中推行礼制,让人民的行为利用赞扬与鄙视够成了一种精神上的正负反馈再次强化了学习效果。下一步,通过意识形态化的法律,对那些严重违背儒家思想的人进行惩戒,打击了反儒家力量保护了儒家的正统地位,这构成了一种肉体上的强化学习。最后通过炮制大量符合儒家思想的文艺作品,让人民处于儒家作品包围中。这使人民在非监督环境下,依旧不得不学习儒家思想。通过这四种意识形态工具长期的洗脑和控制,最终整个社会都会被儒家思想占据,自觉维护儒家秩序。
如果我们把儒家理论剥离,关注一般性的意识形态及其工作。我们可以得到意识形态本周是一种观念的集合,其至少包括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基本观念。这些观念的集合解释了世界与社会的运作机理。为了整体的远期利益,人在理性运用意识形态理论得出正确的判断,做出正确的行为。所以全社会特别是统治阶级能够正确的掌握意识形态知识,是理性行为的前提。这就需要某种教化工作。即意识形态工作就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学习过程。这种教化过程至少有四种工具“教、礼、法、乐”。教化是主体,控制是辅助。通过意识形态工具长期的教育和控制,最终整个社会都会被某种意识形态占据。在人的理性下,为了整体远期利益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构建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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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以前的文章 匿名 字132 2021-02-11 05: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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