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你既然上门了,那我就直接回复吧。
我看了你贴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文,并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一致的情况。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8月6日18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8月7日17时48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18时20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第一,党某跟保险公司的诉求是18000元,不是5000元。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对于这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事,我有亲身经历,所以说5000元的说法只是障眼法。传言中要求赔偿18000元,跟通报不矛盾。
第二,王法官判决是9000元,你我应该都无异议。除非你想说是9000余元,估计你不会那么无聊。这一点传言跟通报也不矛盾。
下面就是关键的第三点了。传言中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2000元,两者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党某走法律程序,按照判决来赔付。这一点通报没提及,无法判断跟通报是否矛盾。能确定的一点是党某跟保险公司肯定没达成一致。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
对于第三点,我确实没有证据。但是根据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我个人相信为真。如果党某在跟保险公司交涉后,心理预期还是5000元,案子判下来之后,党某主要矛头对准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王法官。
下面是各说各话的地方。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一段,我的解读是党某符合住院条件。别忘了前面还有一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如果党某一点伤都没有,就算找关系住院估计都没有人敢收。
剩下的,就是我要说的。我不介意再重复一遍。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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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继续死 4 审度 字989 2025-01-07 09:22:10
🙂不吐不快前您看过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吗 5 寄意寒星 字3989 2025-01-05 22:21:47
🙂讨论问题还是要讲究先来后到的 2 唐家山 字1335 2025-01-07 20:07:47
🙂真搞不清你的自信哪来的 4 寄意寒星 字2349 2025-01-07 09:13:43
🙂我本来想发补充帖的
🙂一审调查事实这么清楚,还认为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不一致的 8 寄意寒星 字4401 2025-01-06 03:09:05
🙂不知道是谁在硬拗 6 唐家山 字1547 2025-01-06 04:07:08
🙂那就再讨论下到底是谁在硬拗 3 寄意寒星 字4931 2025-01-06 13: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