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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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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568

      (二)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8)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日本九州,南达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后盆地。它平行琉球岛弧展布约1200 lm,东西宽约100--120 lim,海槽主体水深大于1000 m,最大水深约2719m。(9)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位于此,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10)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11)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13)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PS:

      注意中方的主张和日本方面主张的特点与差别,然后就估摸的出中国人在搞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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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中日东海谅解的形势背景

      http://www.chinatimes.cc/shendu/HXLL/2008-06-21/20080621214525.html

      分歧之所在

      由于现代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建立,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权益主张发生严重对立。在海域划界问题上,日本根据“等距离相关情况原则”,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中国则依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由于划界原则和方法不同,导致两国对东海海域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范围的认定出现迥异:日本坚持横跨“中间线”两侧为东海争议区;中国则主张“中间线”至冲绳海槽的广大海域为权利主张重叠区。在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认为东海西湖凹陷带上的油气田群(自南向北有“春晓”、“天外天”、“断桥”、“龙井”等油气田)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以东中方一侧的大陆架上,可以单独开采;而日本则持“矿床一体化”的观点,认为由一方单独开采位于争议区内的资源,不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中日两国对于东海海域内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仅存在领土主权争端,而且对该群岛所享有的海洋权益主张也不相同。日本拒不承认钓鱼岛存在主权争端,主张该岛享有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坚持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认为该岛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不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磋商举步维艰

      上世纪60年代末,东海海域发现石油资源后,这一海域的油气争夺战便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先是1970年11月,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签署协议,决定搁置划界争议先行资源开发。但这一构想遭中国大陆反对而落空。1974年1月,日韩两国就东海北部大陆架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共同开发协定,根据该协定划出的两个共同开发区块与中国主张的大陆架权利发生了重叠。为应对中国的抗议,1978年8月,日本提出了与中国共同开发东海的主张。1979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但日方坚称钓鱼岛(日称“尖阁诸岛”)是其固有领土而拒绝在其周边海域进行。自1980年10月至 1991年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进行过多次磋商,但均无果而终。1992年初日本因不满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标明钓鱼岛而中断谈判东海共同开发问题。

      2004年10月,以中方单独开发“春晓”油气田为契机,中日重启东海问题磋商。争论的焦点依然是如何确定争议区范围,所不同的是,新的海洋法重新界定了大陆架概念并引入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特别是一些新的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为日本以“距离”为标准界定东海大陆架和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提供了法理支持。至2007年11月,双方事务部就东海问题共进行了11轮次的正式磋商谈判。

      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目前,全世界已有20多个大陆架共同开发的国家实践,这些共同开发均是有关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内,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合作。从国际海洋法理角度上讲,这种争议海域内的共同开发,属于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它既不妨碍有关各方最后协议的达成,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更不能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条款中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达成划界协议之前,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定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此外,该公约的第56条还规定,“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行事”。这些规定显然是对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与共同开发前后的相互关系提供的法律依据。那么,具体到中日就东海问题所达成的共识,也是以不损害双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双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为重要前提的。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自然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当然,中日两国达成的谅解是在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上迈出的第一步,仅仅是解决东海划界争端问题中的一个“过渡性安排”。今后,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艰苦谈判,不断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复杂的东海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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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附个人观点)

      【内容提要】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三国在此海域的海洋权利主张存在大范围重叠。而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日韩两国签署的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严重侵犯着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主权权利。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愈演愈烈的今天,日韩大陆架协定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其对东海划界的消极、负面影响也更加明显。

      http://iaps.cass.cn/xueshuwz/showcontent.asp?id=940

      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日本参加了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没有签署《大陆架公约》,原因并非是反对大陆架本身,而是不同意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作为大陆架资源[⑤]。此外,出于海上航行自由以及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和远洋渔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唯一一个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⑥]。同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划界时,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属于“等距离”集团[⑦]。

        韩国尽管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其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认了中间线的普遍性后,韩国坚持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在日韩大陆架协议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PS:从日韩谈判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有关划界对大陆架占优一方有利直接点说延伸到中日争端日本和中国是否共大陆架牵涉日本在具体争端里划界的问题。

      另与大陆架主张不同的是,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由拉美国家提出,其目的本身是保护海权弱国的有关权益。(极端的主张还有主张4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不过对于南美沿海的地理特征还是适用的)作为传统海权大国的美国、英国包括日本一开始都是反对的,相关效力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才起作用。

      很多人,在考虑中日东海之争的时候很少注意到这个争端还牵涉到南韩的相关争端。实际点说,任何简单明了的海洋边界划分主张都不可能对中国适用,这里更不要说把中日韩三国都卷进去的东海问题争端了。

      在这里我引用中国学者的研究做一个注脚:

      http://www.hongen.com/proedu/flss/ssty/ty032504.htm

      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公告发表后不久,南美、中美、波斯湾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提出单方面要求,把它们的权力扩展到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从1949年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和多次修改终于通过了关于海洋法的条款草案,共73条。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对大陆架规定为;“(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二百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公约,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采用两个标准:200米等深线或可开发深度。对这两个标准,作者认为,“200米等深线早已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速度。可开发条款,理论上含糊不清,实践中只能有利于超级大国及其他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因而也早已为人们所唾弃。”(《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作者认为公约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公约没有赋予沿海国家任何主权权利,只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1982年4月30日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也进行了规定。它的规定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岛屿的大陆架,“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作者认为这一定义较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定义“既考虑到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确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又照顾到大陆架狭窄的国家的利益,大陆架不足200海里者,可延伸到200海里”。(第20页)依作者的观点,这些规定对我国来讲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因为我国的冲绳海槽没有大陆基。“我们主张对《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提出修改意见:(1)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不超过大陆边的外缘;(2)在不妨碍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下,可扩展到200海里”。(第22页)

        

        通过对各国实践的分析指出,“由于石油资源不断发现,海洋技术迅速发展,从50年代起,各国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纷至沓来,由单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陆架争端层出不穷,有关国家缔结的划分大陆架协定,以及阐述各国对大陆架原则立场的国际宣告,愈来愈多”。(第24页)作者重点剖析了70至80年代比较重要的大陆架争端和案例,包括:北海大陆架案、希腊和土耳其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冰鸟和(挪威)扬马延岛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分界线问题,等等。作者特别强调,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南当局1973年9月宣布将南沙群岛中的南威、太平等10多个岛屿划入越南版图是非法、无效的。

        

        还着重论述了我国东海的大陆架问题。他指出,我国东海的大陆架海底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石油资源,被认为是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1974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南朝鲜的“共同开发区”。对此,我国外交部多次发表声明,指出‘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同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订的所谓日本某些人士辩说 “日韩大陆架协定,避开了日中两国间主权重叠的地”,“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我国和中国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在日本方面设置的”等等,对此作者进行了有力的考察和论证,证明这些说法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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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韩国设立“离於岛日” 变礁为岛争中国领海

      韩联社25日报道说,韩国济州道议会农渔畜与知识产业委员会当日通过条例案,将1月18日定为"离於岛(中国称苏岩礁)日"。苏岩礁是一水下暗礁,1880年至1890年其位置被明确标注在清朝北洋水师的海路图中。韩国从2000年起投巨资在其上建人工建筑,以跟中国争领海。

      http://news.163.com/08/0627/07/4FE94JDG0001121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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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韩国1995年开始计划,到2003年工程竣工,中国政府在做什么

        1995:现场海洋调查(水深测量,潮位、海潮流观测)

           1996:现场海洋调查(海浪),二维空间水中模型实验,设计及计算作业条件

           1997:现场海洋调查(海浪),精密海底地形探查,建筑物概念设计、测量

           1998:海底地基探测及资料分析,建筑物开始设计,科学基地运营方案

           1999:选定和购买观测装备,决定建筑位置,三维空间水中模型实验

           2000:各种工程方案、工事课题制作完成,交由现代重工业施工,决定负责部门

           2001:详细设计所谓“科学基地“,为提高安全性,进行风动和水力实验,购买观测装备

           2002:建筑物开工建设,远距观测、通讯系统制作安装,10月下层建筑完工,科学基地临时运营

           2003:5月上层建筑完工。各项设备按装完毕,开始试运营,6月11日人工岛竣工典礼

        这么漫长的8年时间, 中国政府和军队为什么没有制止这件事情? 有没有人应该为不作为负责?

      • 家园 老早就占领了,中国的生存环境真是恶劣,东西南北都不安宁
      • 家园 小鬼子受益了,二鬼子也要有东西才肯走啊
    • 家园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下)2.

      其实话说到这里,想说的相关概念最要紧就都说完了。那么各位看到这里,就想说下面该说点明明白白的东西了吧。且慢,我这里要说一说中日两国各自的主张体现出的复杂性。不如此,一些话说开了也是看的明白心里糊涂。

      先说日本的主张,日本的主张简单明了,一开始底牌就在那里:简单中间线。也就是不管什么分界实际分界就是相对海域有关权益重叠之处按照海域具体宽度中间线划。而中国的主张在哪里呢?中国的主张实际可以归纳为两点:1.遵循公平原则解决争端;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那么怎么看中国的遵循公平原则来解决争端呢?这里就要从中国的海疆划界的特点来看了。

      中国海岸线长,地况地形复杂不说历史遗留问题也多。其海洋权益争端,复杂程度几乎是世界独一无二的。这里不仅有图门江出海口飞地这样的问题,还有共大陆架的与朝、韩海洋权益划界问题,还有牵涉到钓鱼岛等诸岛的中日争端,还有和菲律宾以及南沙、西沙、东沙诸岛有关主权之争论。而且中间还夹杂着台湾问题。这里还仅仅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纠葛,不包括其他国家之间有关协定侵害中国有关权益的问题。例如,日韩有关大陆架划分的协定就商定了划分中国东海大陆架有关事宜,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不承认该协定的效力。(韩国政府本身也在该协定的涉及独岛的相关内容上单方面违反有关协定,不过就不是本文话题所及了)实际点说,中国为什么要主张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有关海洋权益争端,这个是由中国海洋权益所涉话题的复杂性决定的。比如,很多人说中国政府在本次东海协定中出卖了国家主权,其理由就是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效力而主张的350海里有关大陆架权益。

      因中国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就合作开发展开协商,很多人就认定中国就此单方面放弃了大陆架主张原则。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中国从来没有主张什么大陆架原则。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我后面说的到底是什么内容。其实,我们中国只是在主张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效力而来的大陆架权益。而这个大陆架权益,需在没有沿海相向国家提出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大陆架情况进行确定。具体说就是,大陆架不足领海基线之外200海里的以200海里为界,超过200海里最大范围以350海里为界。(具体视大陆架而定而非当然的350海里)而这200海里到350海里的有关区域其权益只为大陆架主权权利,其海面与海床上覆水域相关归于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有关部分。而沿海相对国,在有争议地区必须根据公平原则来最终解决。简单点说,我们所说的中国东海大陆架边界在冲绳海槽说的是大陆架的自然边界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边界。因为,在有关争议海域中国的东海大陆架和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重叠了。而中国自己却是从来没有主张过什么大陆架原则的,准确的说中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有关争议都主张的是公平原则。

      这里,很多人难免嗤之以鼻。要问,为什么中国不能理直气壮的主张大陆架原则。这里还是回到中国海洋权益的复杂上来。在东海问题我们自然是大陆架原则可以主张最大权益,可对于大陆架优势我们不占优的南海诸岛问题上中国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有,我国和他国共大陆架的海洋权益我们又如何主张我们的海洋权益最大化。要知道,根据大陆架公约,大陆架有关相向国产生争议应遵循中间线原则划界。日本,也正是因为于此要在冲绳海槽问题上争中国一个共东海大陆架的说法。而且,东海大陆架有宽有窄,整条冲绳海槽也有深有浅。不说旁的,即使在冲绳海槽最深段日方认同此点为大陆架边界的观点。那么,其他浅海槽有关地带是否可以作为某段海槽地理的沿展性认定。实际上,在冲绳海槽的中日争议里,本质就是冲绳海槽是否可以作为大陆架边界的认定。而这个判定,还只是地理上的大陆架判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判定。说实话在本次东海协议中,中国不仅没有承认什么中间线。甚至一如既往坚持在东海大陆架自然边界上的固有主张。也就是说,日本主张的中间线的基础我们都没有明确表示认同或者不认同。而且,简单主张大陆架边界原则的话,还会遇到一个海洋有关权益边界单边界还是双边界的问题。既在争议地区如何根据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来具体解决划界的问题。以及,两者在争议之中产生冲突时何者享有有限权利的问题。而这些,本身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大漏洞,或者说刻意回避与妥协的问题。会使问题更趋复杂化。

      看到这里,是不是大家都有种一眩晕的感觉。心里说,你说半天到底说些什么呀?我们实际主张的公平原则,到底要怎么分才是一个公平法。而且,要和日本中间线主张那样简单明了的摆出来让大家觉得公平。说了半天,中国的主张到底是什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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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下)1.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张空话(下)1.

      昨天和老师核实了自己的一个想法:就是本次东海协议没有解决中日之间在东海争端的任何实际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这里我先重复一开始的话,专属经济区是附属于领土主权的一种权利,其本身只有主权权利而不是主权甚至都不是领土主权的

      核心部分。而很多人一直以为的中国的主张大陆架划界而且,中日两国都签约并在本国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具载的是: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而《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更明确了大陆架划界的相关原则: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

      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这里我们先从条约分析海洋公约法中最大的一个妥协或者说缺陷:没有解决沿海争议国究竟按什么原则来解决划界争端。前面也说了,中国和日本分属专属经济区划界主张的两大阵营。中国主张是公平原则,而日本主张的是简单分界线原则。而且,在国际法有关划界争端中一直都有,单边界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争议地区为同一边界)和双边界划分的争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争议地区为不同边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从中日两国所各自主张的相关权益来看,其主张的基础都可以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找到法理基础。但是,对于中日两国解决争端最大的问题本身就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并没有给出解决中国和日本两国之间有关海洋划界争端的任何有效办法,而这里就要牵涉到中日两国划界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了,这里暂且按下。

      然后我们从缔约国角度分析(这里不仅要大骂美国流氓,美国是现在世界上唯一的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缔约而没有在国会通过后生效的国家。这就意味着,该公约没有因美国没有签字而缔约失败[毕竟这个是美国的孩子],而且因为该公约没有在美国国会批准生效也就意味着该公约相关责任与义务美国政府遵守与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其事)。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缔约国责任,尽管条约规定了相关的强制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事先声明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那条约的相关约束力就不能有效。比如: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里就免除了中国这样的责任与义务: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5592

      这里插一个话题是,中日两国本身都不想从国际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两国争端,相关的理由我写在了这里,大家看完之后继续展开:

      补充:为什么中日都不愿意上国际法庭打官司(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9575

      补充:为什么中日都不愿意上国际法庭打官司(下)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1643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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