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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杨佳案未平,警察击毙报警者案又翻出来了. -- 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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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杨佳案未平,警察击毙报警者案又翻出来了.

    江西鄱阳公安局副局长下令击毙报警者被停职

    外链出处

    死者父亲陈伟民表示,公安部的鉴定结论确认了枪口距其儿子30厘米。而且尸检的报告显示:陈振翊体表未见明显注射针孔,特别是双手背部等全身多处损伤系因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

    陈伟民表示,事发后其儿子住的鄱阳宾馆4楼的摄像头也被鄱阳警方拆离。

    江西鄱阳报警者被击毙续:警方称死者吸毒后袭警

    外链出处

    公安部对陈振翊血液、尿液及被枪击时穿着的上衣等物证鉴定的公安部(2008)第957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陈振翊的血液、尿液中均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份;公安部(2008)第959号物证鉴定报告结论为:陈振翊被枪击时枪口距其上衣入口约30CM;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2008)第08084号法医鉴定结论为:陈振翊死前出现的精神症状与其吸食新型毒品“K”粉(含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还将博源百货公司二楼监控设施的硬盘送往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2008)第2号鉴定结论:鄱阳县博源公司二楼的监控设施中被送检的硬盘中没有2008年2月29日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没有被删除的痕迹。

    • 家园 昨天在网易上看到的,今天这个消息已经被拿下

      这年头,网上的所谓新闻能信个百分之30已经很不错了,各大网站只关心消息是不是有噱头,能不能增加点击率,才不管消息来源的可靠性。

      • 家园 能说明什么呢?新浪,搜狐,中华网的都还在呀.

        反正书记说了要办成铁案,那就拭目以待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外链出处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 家园 我看你老兄已经默认了最初的报道是事实

          所以你观点都是建之于上的...

          而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最初的报道可能失实...

          如果他真拿刀冲向警察,警告无效后击毙,谁也不能说什么。

          从第一篇报道看,如果那帮警察良心大大的坏了真要黑了他,办法多了,何必在对方已经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击毙还当着那么多目击证人,这年头谁比谁傻呀

      • 家园 我等着看热闹

        这个事情,搞不好又会像哈尔滨事件那样,出现戏剧性的大转折——先是某些“妓者”煽风点火、民意沸腾,然后警方和检察院被逼到墙角、拿出过硬的证据来,风头逆转……昨天,消息还只来自四川的某家地方小报,今天,通过网络的传播、把越来越多的报纸扯了进去,很多新闻人开始热热闹闹地评论起来,不知道最后会牵连进去多少人?反正是越来越好玩了。

    • 家园 看看这篇比较完整的报道

      鄱阳报警者被警察击毙事件追踪:死者吸毒后袭警

      鄱阳报警者被警察击毙事件追踪:死者吸毒后袭警

      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情,如此多的相关环节和目击证人,有尸检报告在那里摆着——如果有人想翻案,办得到么

      • 家园 这也是篇完整报道。

        外链出处

        目击群众:小伙子死得很冤

          博源百货对面一位女店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月29号被民警打死在博源百货二楼的小伙子死得很冤。当时,小伙子手上拿着二把小刀子,身穿内衣,手脚伤痕累累,光着脚在电梯上跑上跑下,没有杀人的痕象,只是拿着刀挥舞。当时,有个女顾客抱着一个婴儿从他身边路过,小伙子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动机。

          据该店主反映,当时,有3个民警手持2米多长的竹杆对着该小伙子,之后,就听到一声枪响。接着,小伙子的尸体被民警抬上了警车走,现场也被清理。事发时,在场的公安民警至少也有十几个,并先后来了四部警车。

          该店主还告诉记者,当时有个买蛋糕的顾客告诉她,听说被打死的小伙子是南昌的,家里条件蛮好,出事前有人敲诈他。

          博源百货二楼一位店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心有余悸地说,当时小伙子拿刀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小伙子双腿都是血向店里的一位老板娘求助:“阿姨,请帮我报警吧!”因民警都在现场,老板娘说:“公安都在这里,还报什么警?”可小伙子说:“他们是假警察!”这时,老板娘叫他快走,小伙子说:“我脚有伤,走不动。”这时,有人说他是疯子,民警就开枪把他打死了。“我们也是有小孩的人,这小伙子真是死太冤了!你们记者能为他主持公道?”采访时,几位店主对记者的正义感表示怀疑。

          据鄱阳县华俊家私广场内的一位卖蔬菜的老板反映,2月29日上午,一位急着逃命的小伙子从菜场二楼的过道跳到厕所的平顶上,之后又从平顶上跳到他的菜摊旁要求为他报警,并从他的摊位上和一个肉摊子各拿走了一把刀子。当时,小伙子伤痕累累。后来,他听说这小伙子在博源百货被民警开枪打死了。

          记者在鄱阳宾馆暗访时了解到,陈振翊是2月29日晚上和一女子入住410房间的,之后,就没有见他们出来。对整个事件公安已作过调查,摄像资料也被警方取走。

        • 家园 这一段把我雷得皮焦肉嫩啊

          其三,本案中,鄱阳县公安局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对本案的调查。鄱阳县检察院是否应当回避?如果鄱阳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是该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又分管鄱阳县的公、检、法、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第2项、第3项之规定,鄱阳县检察院也应回避对本案的调查。因此,陈振翊的家属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呼吁上级司法机关尽快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案,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记者看来压根没弄明白检察院干嘛吃的……检察院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监督机关,这事情如果检察院都回避了、还监督个头?让检察院回避,叫哪门子的“维护司法公正”、算哪门子的合情合理合法?莫非就是因为公检法司上面都有一个党的机构、政法委员会?那么,如果这个案子调查下来要上法院,是不是法院也该“回避”?那么记者又准备把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置于何处,将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基层法院置于何处?——这个记者,不仅是法盲、还是政治盲,无知者无畏,这算是典型例子。

          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法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很明显,在回避问题上,这个“妓者”要么是根本不懂法,要么纯粹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把水搅浑……

        • 家园 很好很强大的记者的逻辑

          当时,有个女顾客抱着一个婴儿从他身边路过,小伙子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动机。

          记者以及路人又不是那个“小伙子”怎么知道他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动机?

          难道记者有特异功能,能够知道那个小伙子在想什么,所以记者判定“小伙子”只是在那里像当年的公孙大娘舞剑一样的在那里舞刀?

          这个记者真的是很强大

          而且这个记者在提到目击者的时候,都是使用某某店主,某某路人的称谓,为什么就不能说得清楚一点呢,就是为了以后方便赖账?

        • 家园 扭曲事实的记者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

          可惜现在的中国对于一些善于造谣的记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

          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国家舆论的混乱,特别的是造成了记者公信力的下降

          如果报道是刻意歪曲事实的话,那么该记者最轻的也应该被取消采访资格,还应该承担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南方报系集团的很多记者都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显然的发表造谣文章的报社作为企业法人也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被课以巨额罚金,这才是法制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 家园 扯淡,这是调查报告没有公布前某些“妓者”的大作

          其价值如何,一目了然……连杨佳都能被此类妓者描述成纯洁的小白兔,哼哼,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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