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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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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就用深圳市公安局的背书行不行?

          但是熟视无睹,不引起义愤,不感觉问题的严重,因而不采取积极办法去支持好人,惩治坏人,发扬好事,消灭坏事,这样一方面的官僚主义

          请问网络门户网站的表现是不是属于 义愤,问题的严重?

          哦,那些都是FQ,特务,不上街的,不冲击公安局的不算。

          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处理啥啊,你不是还说了;

          但是这并不够,更没有像通常情况那样、还林谦详一个清白

          林嘉详遭遇了网络时代的“刀笔吏” 任何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只有死路一条……刀笔吏威武!!

          • 家园 “猥亵”指控不成立

            充其量就是个酒后失德言行不尊,说破了天情节能有多严重、性质能有多严重?

            红军长征的时候,陈赓见到女同志用油布把自己围起来蹲在一边(人家在小便)、就跑过去把人家的油布掀开,吓得女同志惊叫连连、他自己哈哈大笑一溜烟跑了——按照现在的定义,这足够指控为“性骚扰”了……

            • 家园 陈赓这个家伙胡搞是有名的

              太祖(延安时期?)请一帮好汉吃饭(包括陈赓),只见一个好菜端上来,陈赓一看是自己喜欢的,就往菜盘子里吐口水,把这盘菜给霸占了,害得太祖请炊事员再烧一盘。

              • 家园 陈赓有人肉生化武器的嫌疑

                太祖(延安时期?)请一帮好汉吃饭(包括陈赓),只见一个好菜端上来,陈赓一看是自己喜欢的,就往菜盘子里吐口水,把这盘菜给霸占了,害得太祖请炊事员再烧一盘。

                按照这个情况,陈赓有企图通过唾液传播病菌,毒害革命领袖的嫌疑。

                至少是蔑视革命领袖,企图以一种按照“正常的社会经验”看来非常恶心的方式,对领袖实施侮辱,我觉得应该对陈赓以“反革命罪”或者“反革命未遂”的罪名,实施专政。

              • 家园 用今年的尚方宝剑,穿越时空去斩了他

                温家宝还摸小女孩屁股呢,还亲小女孩呢。

                猥亵?温家宝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

                监护人不在场?

                这我哪知道啊,我又不是神仙。

                我醉酒?

                所以脑充血嘛,下面就不可能充血。

                小女孩吓跑了?

                胡说,我谢谢她,她高兴地跑着玩呢。

              • 家园 陈赓经常有“无厘头”举动

                抗战期间在太行山,他经常戏弄文工团的小团员、把一些小姑娘惹得哭哭啼啼的,还有一个小团员(男孩子),他一见着就要人家叫他爸爸……按照某些人用来对付林嘉祥的手段,陈赓的这些无厘头行为,不知道有多少可以无限上纲、用来证明其道德品质恶劣:-)如果再结合他和蒋介石的特殊关系,咔咔,真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

                • 家园 现在通行的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实行。

                  拿他去衡量七八十年前的事情,合适吗?

                  莫若你拿现在的婚姻法去套套太祖在延安时期的行为?我想,重婚罪一定是逃不了的。

                  • 家园 咔咔,问题是当时类似问题也是会被处理的

                    那时候不是用刑法、而是用党内纪律来制裁,最严重的情况下,同样是会枪毙人的:-)谁要真猥亵小姑娘、或者对女同志毛手毛脚,一旦被认定事实成立,照样会被制裁。为什么陈赓的“无厘头”得到了容忍?因为党内执行纪律的人没有采用今天网络上热衷于道德审判的某些人的那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无限上纲,字字诛心”的搞法……

                  • 家园 周星星 用 明朝 的 尚方宝剑 斩 清朝 的官

                    他是要用 清朝 的 尚方宝剑,穿越时空 去斩 明朝 的官。

            • 家园 钉起来,别丢了

              “猥亵”指控不成立 (Alarm;字262

              充其量就是个酒后失德言行不尊,说破了天情节能有多严重、性质能有多严重?

              红军长征的时候,陈赓见到女同志用油布把自己围起来蹲在一边(人家在小便)、就跑过去把人家的油布掀开,吓得女同志惊叫连连、他自己哈哈大笑一溜烟跑了——按照现在的定义,这足够指控为“性骚扰”了……

    • 家园 姑且说

      证据事实:高官右手摸了11岁的女孩,左手也摸了11岁的女孩,并且用力较大。这个事实,高官是认了的,看官们也是认了的。http://www.ccthere.com/thread/1882225

      不知贴主是否做过这方面的调查,“用力较大”是否通常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手段。往刑法上靠,我怎么看着更像是故意伤害呢?我觉得你这么言之凿凿地把“大家都认了的”“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说这个,你在后面用加粗红色标明
      在公共场所当众

      我想请问,你是如何理解“当众”这个词的,如果这个猥亵行为是“当众”发生的,还用得着大家在这里争吗?

      还有,我很不明白,你举民法通则条文是什么意思。又举“拐骗罪”是什么意思?难不成你认为小姑娘的父母有过错或高官林某想拐骗小姑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我也很不明白,你觉得是哪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这方面的问题?有证据吗?

      说到底,我一点都不明白你举法条是为了什么,但是我知道你还有一个法条没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家园 嘿嘿,就三讲一下

        不知贴主是否做过这方面的调查,“用力较大”是否通常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手段。往刑法上靠,我怎么看着更像是故意伤害呢?我觉得你这么言之凿凿地把“大家都认了的”“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原来“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我想请问,你是如何理解“当众”这个词的,如果这个猥亵行为是“当众”发生的,还用得着大家在这里争吗?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还有,我很不明白,你举民法通则条文是什么意思。又举“拐骗罪”是什么意思?难不成你认为小姑娘的父母有过错或高官林某想拐骗小姑娘?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这个我也很不明白,你觉得是哪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这方面的问题?有证据吗?

        有林高官的恐吓言论,这个是深圳市公安局背书的。

        说到底,我一点都不明白你举法条是为了什么,但是我知道你还有一个法条没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不讲法,讲什么?橡皮图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问题,走过场,走一遍,我就不吵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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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再来陪你走过场,没问题。

          原来“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猥亵,你不是在坏人名声?证据,你得找清楚,论证得严谨些。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法条既然规定了“在公众场所当众”,你怎么把当众的人忽视了,难不成你以为公众场所的空气也是“众”?墙壁、设备也是“众”?既然你知道还没有证人公布,那怎么就那么肯定地把个“当众”拎出来?不就是想把刑期提到5年以上吗?我还建议你与其挖空心思在“猥亵”上下功夫,还不如寻个故意杀人的罪名,那样会让姓林的死得更快点。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人家还没提民诉呢,你就迫不及待地找监护人过错了,你要表明自己很公正?

          拐骗嫌疑?哈哈,我还是建议你把所有涉及伤害、诈骗的罪名一股脑都捎上,别把眼睛盯在有关对儿童的特殊犯罪上,普通犯罪的对象一样可以是儿童。

          有林高官的恐吓言论,这个是深圳市公安局背书的。

          那你是要行政诉讼高官还是公安局?高官看来是不能行政诉讼的,他可不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公安局嘛,以这条诉讼人家,法院给不给立案啊。

          不讲法,讲什么?橡皮图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你这也是讲法?认字就是小说家。

          啧啧啧,我提供给你的新法条是给你做补充呢,你就这么没理解力?

          • 家园 谢谢捧场

            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猥亵,你不是在坏人名声?证据,你得找清楚,论证得严谨些。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阳明:抠摸、搂抱

            法条既然规定了“在公众场所当众”,你怎么把当众的人忽视了,难不成你以为公众场所的空气也是“众”?墙壁、设备也是“众”?既然你知道还没有证人公布,那怎么就那么肯定地把个“当众”拎出来?不就是想把刑期提到5年以上吗?我还建议你与其挖空心思在“猥亵”上下功夫,还不如寻个故意杀人的罪名,那样会让姓林的死得更快点。

            深圳警方公布:硬盘坏了,没有录像。要我给你链结吗?

            人家还没提民诉呢,你就迫不及待地找监护人过错了,你要表明自己很公正?

            拐骗嫌疑?哈哈,我还是建议你把所有涉及伤害、诈骗的罪名一股脑都捎上,别把眼睛盯在有关对儿童的特殊犯罪上,普通犯罪的对象一样可以是儿童。

            当然可以,林高官当时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可以适用范围很广。

            那你是要行政诉讼高官还是公安局?高官看来是不能行政诉讼的,他可不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公安局嘛,以这条诉讼人家,法院给不给立案啊。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陈父/陈MM的保护伞。

            你这也是讲法?认字就是小说家。

            啧啧啧,我提供给你的新法条是给你做补充呢,你就这么没理解力?

            我理解力低下,我认,如何?

            你的观点是不是林高官这事走不了刑法,但可以走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不认可,坚持要走刑法,行不行?

            • 家园 知道自己是法盲,还在掰扯法条,你真的在浪费西西河资源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请问,你的“用力摸”是属于这些行为的,又为什么是猥亵而不是故意伤害?你到底掰扯清楚没?

              深圳警方公布:硬盘坏了,没有录像。要我给你链结吗?

              即便是没有录象,那你可以举证人啊,谁说只有录像才能证明“当众”呢?

              当然可以,林高官当时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可以适用范围很广。

              什么是当然可以?你这个法盲定的?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http://www.ccthere.com/thread/1882225/2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原来你根本不思考,也不懂法,只是在胡扯,这样很有意思吗?

              这是陈父/陈MM的保护伞。

              这是所有人的保护伞,所有的法律也是保护伞。

              我理解力低下,我认,如何?

              你的观点是不是林高官这事走不了刑法,但可以走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不认可,坚持要走刑法,行不行?

              有自知之明总是好事。

              那可不是我的观点,而是你喜欢列法条,我看你还漏了一点,提醒你一下。你的理解力的确不好。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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