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证据事实:高官右手摸了11岁的女孩,左手也摸了11岁的女孩,并且用力较大。这个事实,高官是认了的,看官们也是认了的。
实施条件:在高官去上厕所的途中,11岁女孩为其进行了指路行为。在此行为过程中,高官有没有必要,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并且用力较大?
司法实践---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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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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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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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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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上有么? "必要"与否是罪否的要件么?
如果不是,那提它是不是只是您自己的看法和推测?
如果只是您自己的推测,能不能不要掺杂在讲"法律"的部分里,免得让人觉得它也是法律的一部分.
现在怎么随便谁出来都是引一堆法条.东拉西扯,凡是看起来沾点边的就用,在您这就更离谱了,法律上有个东西叫做"请求权竞合",简单说就是一件事用一个规则判断,您哗哗哗搞了N部法律,想来个重复计算罪责累加刑期不成?
我虽然觉得深圳市公安局的发布会开的颠三倒四,要点说的模糊不清,甚至还有缺少,但是也不至于就差成这样啊?
应该学学杨佳,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找个机会把林畜生骟掉,搞到现在到好,被人说成碰瓷的了, 这帮帮林畜生狡辩的, 肯定都是和林畜生在厕所里碰瓷碰出来
举例,我和你在酒店相遇,我上厕所,请你指路,我有没有必要从身后把双手放在你的肩上?
这跟官字两张口有什么关系?
我是问你,如果你在我背后把手放我肩上,是不是一定构成猥亵罪?
是,还是不是,这个问题这么难回答么?
首先,如果是要定罪,就没民法什么事.
其次,无论你想对林xx做什么,你都不能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它没有规定后果,也就是说,它不是一部司法化的法律.
还不冲突呢.
我还在第一个帖子里特意举了彭宇的例子。
法官的判断很重要。
如果你在北美,那些个电视秀,Judge XXX很多吧。
普通法系里,刑事案件是由陪审团裁决的,法官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还法官的判断很重要,再重要能重要过陪审团?
如果你说我国,基层法院的判决无释法性意义,彭宇案只能说明他判的不合适,还能说明啥,在我国两审+再审的体制里,一审法官了不起当个新闻人物,决定不了最后判决的.
最后,那个判断不叫"常理分析",那叫"自由心证"
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并由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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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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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检嘛,不属于猥亵儿童,当然不予立案。即使立了案,也可以不移送至检察院,更不可能由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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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得那么悲情,一点也不像主贴里豪情万状了
啧啧,先适用刑法,再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幸亏你不是真干这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