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原来“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有林高官的恐吓言论,这个是深圳市公安局背书的。
不讲法,讲什么?橡皮图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问题,走过场,走一遍,我就不吵吵。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周星星 用 明朝 的 尚方宝剑 斩 清朝 的官 阳明 字54 2008-11-12 10:35:50
🙂钉起来,别丢了 1 阳明 字342 2008-11-11 17:55:23
🙂姑且说 6 飞马萧 字1150 2008-11-11 04:46:04
🙂嘿嘿,就三讲一下
🙂我再来陪你走过场,没问题。 4 飞马萧 字2398 2008-11-11 22:52:20
🙂谢谢捧场 阳明 字1780 2008-11-11 23:10:36
🙂知道自己是法盲,还在掰扯法条,你真的在浪费西西河资源 6 飞马萧 字1001 2008-11-11 23:52:02
🙂谢谢捧场 阳明 字1426 2008-11-12 06: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