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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12左传中的卜筮 一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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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第七篇 周易筮法新考 三、

        东周筮法之实徵

        《左传》、《国语》所记之筮事,可作东周筮法之实徵,兹分类述之:

        一、六爻皆不变者:

        (1)《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车败。诘之。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其卦遇《蛊》 (011001),曰:“千乘三去,三去之馀,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待?’三败及韩。……壬戌,战于韩原。……秦获晋侯以归。”(《僖十五年传》(p 0351)(05150401))(《僖十五年传》(p 0353)(05150402))(《僖十五年传》(p 0354)(05150403))(《僖十五年传》(p 0355)(05150404))(《僖十五年传》(p 0356)(05150405))

        (2)《左传成公十六年》:“楚晨压晋军而陈。……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请分良以击其左右,而三军萃于王卒,必大败之。’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 (100000),曰:‘南国 (左足右戚),射其元王,中厥目。’国 (左足右戚)王伤,不败何待?‘”(《成十六年传》(p 0884)(08160506))

        上两条盖六爻皆七八者,不变之卦也。其遇《蛊》为 (011001=八七七八八七),其遇《复》为 (100000=七八八八八八)。此变卦法中一之类也。但其繇辞不见于《周易》,盖据别种筮书,其繇辞当为卦辞,其卦名与《周易》同,可为《周易》筮法之旁证。

        (3)《国语晋语》:“十月,惠公卒。十二月,秦伯納公子。……董因迎公于河。公問焉,曰:‘吾其濟乎?’對曰:‘……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謂天地配,“亨,小往大來”。今及之矣,何不濟之有?’”

        上一条乃一爻或两爻为九六,而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不相值者,其宜变之爻,不值“九”、“六”而值“八”,故云“得《泰》之八”。所云“亨,小往大來”,《泰》卦卦辞也。是以“本卦”卦辞占之。此变卦法中二之(2)或三之(2)之类也。

        二、一爻变者:

        (1)《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之将叛也,……枚筮之,遇《坤》 (000000)之《比》 (000010)(《坤》五爻变),曰:‘黄裳元吉。’(《坤》六五爻辞)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彊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能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昭十二年传》(p 1336)(10121003))

        (2)《左传哀公九年》:“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適火。……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 (111000)之《需》 (111010)(《泰》五爻变),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泰》六五云:“帝乙归妹以祉元吉。”),我安得吉?”乃止。”(《哀九年传》(p 1652)(12090601))

        (3)《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 (111101)之《睽》 (110101)(《大有》三爻变),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大有》九三云“公用亨于天子”)之卦。战克而王饗,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晋侯辞秦师而下。”(《僖二十五年传》(p 0431)(05250201))(《僖二十五年传》(p 0431)(05250202))(《僖二十五年传》(p 0432)(05250203))

        (4)《左传庄公二十二年》:“陈厉公……生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 (000011)之《否》 (000111)(《观》四爻变),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观》六四爻辞)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此其身,在其子孙。光,远而自他有耀者也;《坤》,土也;《巽》,风也;《乾》,天也;风为天于土上,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也,于是乎居土上,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犹有观焉,故曰其在后乎;风行而著于土,故曰其在异国乎。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后也,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及陈之初亡也,陈桓子始大于齐,其后亡也,成子得政。”(《庄二十二年传》(p 0222)(03220105))(《庄二十二年传》(p 0224)(03220106))

        (5)《左传昭公五年》:“初,穆子之生也,庄叔以《周易》筮之,遇《明夷》 (101000)之《谦》 (001000)(《明夷》初爻变),以示卜楚丘。曰:‘是将行而归为子祀,以谗人入,其名曰牛,卒以馁死。《明夷》,日也。日之数十,故有十时,亦当十位。自王已下,其二为公,其三为卿。日上其中,食日为二,旦日为三。《明夷》之《谦》,明而未融,其当旦乎!故曰为子祀;日之《谦》,当鸟,故曰“明夷于飞”;明而未融,故曰“垂其翼”;象日之动,故曰“君子于行”;当三在旦,故曰“三日不食”。《离》,火也;《艮》,山也。《离》为火,火焚山,山败。于人为言。败言为谗,故曰“有攸往,主人有言”。(《明夷》初九爻辞云:“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言必谗也;纯离为牛,世乱谗胜,胜将適离,故曰其名曰牛;谦不足,飞不翔,垂不峻,翼不广,故曰其为子后乎!吾子,亚卿也,抑少不终。’”(《昭五年传》(p 1263)(10050106))

        (6)《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武子筮之,遇《困》 (010110)之《大过》 (011110)(《困》三爻变)。史皆曰‘吉’。示陈文子,文子曰:‘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娶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棃,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困》六三爻辞)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棃,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崔子曰:‘嫠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襄二十五年传》(p 1095)(09250201))

        (7)《左传僖公十五年》:“初,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 (110100)之《睽》 (110101)(《归妹》上爻变)。史苏占之,曰:‘不吉。其繇(zhòu)曰:“士刲羊,亦无 (上亡下皿)也;女承筐,亦无贶也。(《归妹》上六云:“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左传》所引与今本《周易》稍异)西邻责言,不可偿也;《归妹》之《睽》,犹无相也。《震》之《离》,亦《离》之《震》,为雷,为火,为嬴败姬。车说其輹,火焚其旗,不利行师,败于宗丘。《归妹》:“睽孤,寇张之弧。”(《睽》上九云:“睽孤见豕负塗,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姪其从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及惠公在秦,曰:‘先君若从史苏之占,吾不及此夫!’韩简侍,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先君之败德,及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僖十五年传》(p 0363)(05150409))

        上七条皆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者,而(7)条兼以“之卦”变爻爻辞占之,此在《左》、《国》中少见之例也。

        (8)《左传昭公七年》:“卫襄公夫人姜氏无子,嬖人婤姶生孟絷。孔成子梦康叔谓己:‘立元!余使羁之孙圉与史苟相之。’史朝亦梦康叔谓己:‘余将命而子苟与孔烝鉏之曾孙圉相元。’史朝见成子,告之梦,梦协。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婤姶生子,名之曰元。孟絷之足不良,能行。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卫国,主其社稷。’遇《屯》 (100010)。又曰:‘余尚立絷,尚克嘉之。’遇《屯》 (100010)之《比》 (000010)(《屯》初爻变),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屯》卦辞)成子曰:‘非长之谓乎?’对曰:‘康叔名之,可谓长矣。孟非人也,将不列于宗,不可谓长。且其繇曰“利建侯”(《屯》初九爻辞),嗣吉何建,建非嗣也。二卦皆云。(谓《屯》、《比》皆云“元亨”。今本《周易比》爻辞云:“吉,原筮元,永贞无咎。”元下脱亨字。)子其建之!康叔命之,二卦告之,筮袭于梦,武王所用也。弗从何为?弱足者居。侯主社稷,临祭祀,奉民人,事鬼神,从会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不亦可乎?’故孔成子立灵公。”(《昭七年传》(p 1297)(10071501))

        上一条以“本卦”卦辞、“本卦”变爻爻辞、“之卦”卦辞合占之,此亦《左》、《国》中少见之例也。

        (9)《左传闵公二年》:“成季之将生也,桓公使卜楚丘之父卜之……又筮之,遇《大有》 (111101)之《乾》 (111111)(《大有》五爻变),曰:‘同复于父,敬如君所。’及生,有文在其手曰友,遂以命之。”(《闵二年传》(p 0263)(04020401))

        右一条“同复于父,敬如君所”,非《大有》六五爻辞也,乃言本卦之卦象也。盖《大有》上卦之《离》变为《乾》。《乾》为父为君。《离》变《乾》,有复于父处,往于君所之象。如,往也。所,处也。此未引卦辞爻辞,只以卦象占之也。

        (10)《左传闵公元年》:“初,毕万筮仕于晋,遇《屯》 (100010)之《比》 (000010)(《屯》初爻变)。辛廖占之曰:‘吉。《屯》固《比》入,吉孰大焉!其必蕃昌。《震》为土;车从马,足居之,兄长之,母覆之,众归之。六体不易,合而能固,安而能殺,公侯之卦也。公侯之子孙,必复其始。’”(《闵元年传》((p 0259)(04010604))

        上一条未引卦辞爻辞,只以卦名及卦象占之。

        上十条皆以《周易》筮之者也,皆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相值者也。其卦如有一爻为“九”、“六”,则“变卦法”中二之(1)之类也;如有两爻为“九”、“六”,则“变卦法”中三之(1)之类也;如有三爻为“九”、“六”,则“变卦法”中四之(1)之类也;如有四爻为“九”、“六”,则“变卦法”中五之(1)之类也;如有五爻为“九”、“六”,则“变卦法”中六之(1)之类也。当其筮时,盖不出五类。

        三、三爻变者:

        (1)《国语晋语》:“公子親筮之,曰:‘尚有晉國!’得貞《屯》( (100010))悔《豫》( (000100))(《屯》初、四、五爻皆变),皆八也。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也。’司空季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不有晉國,以輔王室,安能建侯?我命筮曰:“尚有晉國!”筮告我曰:“利建侯。”得國之務也,吉孰大焉!《震》,車也;《坎》,水也;《坤》,土也;《屯》,厚也;《豫》,樂也。車班外內,順以訓之,泉原以資之,土厚而樂其實,不有晉國,何以當之!《震》,雷也,車也;《坎》,勞也,水也,眾也。主雷與車而尚水與眾。車有震,武也;眾而順,文也;文武具,厚之至也,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屯》卦辞)主震雷,長也,故曰“元”;眾而順,嘉也,故曰“亨”;內有震雷,故曰“利貞”;車上水下,必伯。小事不濟,壅也,故曰“勿用有攸往”,一夫之行也;眾順而有武威,故曰“利建侯”。《坤》,母也;《震》,長男也;母老子彊,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師”(《豫》卦辞),居樂出威之謂也。是二者,得國之卦也。’”

        上一条初、四、五爻皆变者也。当其筮时,盖得 (011001=九八八六九八)《屯》卦,其营数为四十八。自五十五减四十八,余七,依法数之,至上爻而七尽,故上爻为宜变之爻。而上爻为“八”,乃不变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六爻辞占之矣,遂变《屯》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 (000100)《豫》卦,《屯》卦上爻之“八”,亦为《豫》卦上爻之“八”,故曰“得貞《屯》悔《豫》,皆八也”。贞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两卦卦辞合占之。此变卦法中四之(2)之类也。非以余所言之变卦法,则此文“得貞《屯》悔《豫》皆八也”终莫能解,可见余所言之变卦法非臆撰也。

        (2)《国语周语》:“單襄公曰:‘……成公之歸也,吾聞晉之筮之也,遇《乾》 (111111)之《否》 (000111)(《乾》初、二、三爻皆变),曰:“配而不終,君三出焉。”一既往矣,後之不知,其次必此。’

        上一条初、二、三爻皆变者也。当其筮时,盖得 (111111=九九九七七七)《乾》卦,其营数为四十八。自五十五减四十八,余七,依法数之,至上爻而七尽,故上爻为宜变之爻。而上爻为“七”,乃不变之爻,是得《乾》之七也。不得以《乾》之上九爻辞占之矣,遂变《乾》之“九”皆为“六”,则得 (000111)《否》卦,宜以《乾》、《否》两卦卦辞合占之,《国语》略而未言也。此亦变卦法中四之(2)之类也。

        四、五爻变者:

        (1)《左传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 (001001)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 (100110)(《艮》初、三、四、五、上爻皆变)。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随》卦辞)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幹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襄九年传》(p 0964)(09090301))

        上一条初、三、四、五、上爻皆变者也。当其筮时,盖得 (001001=六八九六六九)《艮》卦,其营数为四十四。自五十五减四十四,余十一,依法数之,至二爻而十一尽,故二爻为宜变之爻。而二爻为“八”,乃不变之爻,故曰“遇《艮》之八”。不得以《艮》之六二爻辞占之矣,遂变《艮》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 (100110)《随》卦,故曰“是谓《艮》之《随》”。引《随》之卦辞曰“元亨,利贞,无咎”,是以“之卦”卦辞占之也。此变卦法中六之(2)之类也。非以余所言之变卦法,则此文“遇《艮》之八是谓《艮》之《随》”,终莫能解,亦可见余所言之变卦法非臆撰也。

        综观《左传》、《国语》所记之筮事,则东周之筮法,大略可知矣。要而言之,筮法有六端:一曰成卦,即得“本卦”也;二曰变卦,即得“之卦”也;三曰观筮辞,即观其卦辞爻辞也;四曰观卦象,即观其贞悔之象,如《左传》所云“《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是也;五曰观卦名,如《国语》所云“《屯》厚也,《豫》樂也”是也;六曰观人事,如《左传》所记南蒯遇《坤》之“黄裳元吉”而不吉,穆姜遇《随》之“元亨,利贞,无咎”而有咎是也。其后四端,参错复杂,不可格以一规。盖卜筮之道,事托鬼神,理涉虚幻,或休或咎,往往随筮人等之引申附会而无成轨。如《国语》所记重耳筮得貞《屯》悔《豫》皆八,筮史皆以为不吉,司空季子独以为吉;《左传》所记崔武子筮《困》之《大过》,史皆以为吉,陈成子独以为不吉;可证休咎之断亦因人所见而异。故余此文以述成卦法、变卦法为主;于观筮辞一端,详其通例而略其特例;于观卦象、观卦名、观人事三端,则暂阙而不论焉。

        吾人居今之世,不复迷信鬼神,亦不欲以上古之巫术惑世欺人,然则考究古代筮法有何益哉?曰:因其有助于吾人研读古书耳。盖非略通古代筮法,则研读《周易古经》、《周易大传》及《左传》、《国语》,有时不易明悉其义蕴,此可确言者也。今举例说明之。

        《周易》古经之爻题,以“初”、“二”、“三”、“四”、“五”、“上”表示六爻之位次,此易解者;以“九”表示爻之阳性,以“六”表示爻之阴性,则非易解者矣。吾人初观之,仅知“九”为奇数,故以表示阳性;“六”为偶数,故以表示阴性。然而试问奇数有“一”、“三”、“五”、“七”、“九”,《周易》何以只用“九”字?偶数有“二”、“四”、“六”、“八”、“十”,《周易》何以只用“六”字?即不能答也。吾人略通筮法,则知是爻之所以用“九”者,乃筮时所得之爻为九揲蓍草(一揲四策,一策意同今语所谓一根),乃可变之阳爻也;阴爻所以用“六”者,乃筮时所得之爻为六揲蓍草,乃可变之阴爻也。其例一。

        《周易大传》载有属于筮法之言,如非略通古代筮法,当即无从理解,观前文所述则知之,不重论。今欲阐明此义,再举前文所已提及之几句以为例。《繫辞传上》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朞之日(一年三百六十日)。”《周易乾》卦六爻皆“九”,据筮法,每爻皆九揲蓍草,每揲四策。以六与九与四相乘,正得二百一十六策;《周易坤》卦六爻皆“六”,据筮法,每爻皆六揲蓍草,每揲四策。以六与六与四相乘,正得一百四十四策。两数相加,正得三百六十策。其算式如下:

        6爻×9揲×4策 = 216策 …………《乾》卦策数

        6爻×6揲×4策 = 144策 …………《坤》卦策数

        216策+144策 = 360策 ………… 两卦总策数

        《繫辞传上》又云:“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周易》古经上下两篇共六十四卦,每卦六爻,共三百八十四爻。阳爻为“九”者与阴爻为“六”者各居其半,即各为一百九十二爻。据筮法,阳爻为“九”者九揲蓍草,每揲四策;以一九二与九与四相乘,得六千九百一十二策;阴爻为“六”者六揲蓍草,每揲四策,以一九二与六与四相乘,得四千六百零八策。两数相加,正得一万一千五百二十策。其算式如下:

        64卦×6爻 = 384爻 ………… 全书爻数

        384爻÷2 = 192爻 ………… 全书阳爻阴爻皆此数

        192爻×9揲×4策 = 6912策 ………… 全书阳爻策数

        192爻×6揲×4策 = 4608策 ………… 全书阴爻策数

        6912策 + 4608策 = 11520策 ………… 全书总策数

        以上所述,如非略通古代筮法,即难于理解。其例二。

        至于《左传》、《国语》所记筮事,有遇某卦者,有遇某卦之某卦者,有遇卦之八者,如非略通古代筮法,更不能洞晓。复案前文,可证吾言不诬,不须申说矣。

        《周易古经今注》 高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首》 ( p 112 )

      • 家园 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第七篇 周易筮法新考 二、

        变卦法

        《易繫辞传上》所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此言果何所为而发哉?由“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可知“九”与“七”为阳,“八”与“六”为阴,吾人已明其故矣。又云:“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者,其故安在?夫天数五个奇,一、三、五、七、九,其和二十五;地数五个偶,二、四、六、八、十,其和三十。两和之总五十五,此简单之数,五尺童子皆能计之,何待烦言!如此数与筮法无关,则此言岂非无用哉?又云“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此又何所指哉?余详求其故,始知此五十五之数,为变卦而言。所云“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者,为五十五之数所以定卦之变化也。请述其法:

        每卦六爻,每爻或“九”或“八”或“七”或“六”,是谓四营,即不出于此四种营数也。每爻各有一种营数,六数之和,可称之曰“卦之营数”。如六爻皆“六”,其营数为三十六,此营数之最小者;如六爻皆“九”,其营数为五十四,此营数之最大者;如六爻“九”、“八”、“七”、“六”参差错综,其营数不出三十六与五十四之间,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比营数之最大者多一。古人之设此数,盖有微意矣。余以为欲定变卦,当以卦之营数与爻之序数凑足天地之数,其法于五十五内减去卦之营数,以其余数自初爻上数,数至上爻,再自上爻下数,数至初爻,更至初爻上数,如此折回数之,至余数尽时乃止,所止之爻即宜变之爻也。兹制一详表如次:

        求宜变之爻方法表

        天地之数 营数 余数__ 初_ 二_ 三_ 四_ 五_ 上_ ___宜变之爻

        __55 - 54 = _1 _____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

        __55 - 53 = _2 _____1 __2 ___________________二

        __55 - 52 = _3 _____1 __2 __3 _______________三

        __55 - 51 = _4 _____1 __2 __3 __4 ___________四

        __55 - 50 = _5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_____五

        __55 - 49 = _6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上

        __55 - 48 = _7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_______上

        __55 - 47 = _8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__7 _______五

        __55 - 46 = _9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__8 __7 ______四

        __55 - 45 = 10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__9 __8 __7 ______三

        __55 - 44 = 11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__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二

        __55 - 43 = 12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初

        __55 - 42 = 13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

        __55 - 41 = 14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14 _____________________二

        __55 - 40 = 15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14 _15 _________________三

        __55 - 39 = 16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14 _15 _16 _____________四

        __55 - 38 = 17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14 _15 _16 _17 _________五

        __55 - 37 = 18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14 _15 _16 _17 _18 _____上

        __55 - 36 = 19 _____1 __2 __3 __4 __5 __6

        _________________12 _11 _10 __9 __8 __7

        _________________13 _14 _15 _16 _17 _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 _______上

        筮时所得之卦,谓之“本卦”,所变之卦,谓之“之卦”。四营之别,“九”、“六”为可变之爻,“七”、“八”为不变之爻,故“本卦”六爻皆“七”、“八”,是为不变之卦。不变之卦,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也。“本卦”六爻皆“九”、“六”,是为全变之卦,全变之卦,《乾》卦以“用九”爻辞占之,《坤》卦以“用六”爻辞占之,他卦以“之卦”卦辞占之,亦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也。此两者外,均须求其宜变之爻。宜变之爻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其余各爻之或“九”或“七”或“六”或“八”皆不计也。宜变之爻为“七”、“八”则不变,其占法比较复杂。此其大要也,今分别述之。

        一、六爻皆七八:

        是为不变之卦,不需求其宜变之爻,以“本卦”卦辞占之。如筮得 (011000=八七七八八八)《升》卦,六爻全不变,即以《升》卦卦辞占之。

        二、一爻为九六:

        (1)如此爻适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 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例如筮得 (011010=八七七八九八)《井》卦。其营数为四十七。自五十五减四十七,余八。依法数之,至五爻而八尽,故五爻为宜变之爻。五爻适为“九”,乃变为“六”而成 (011000)《升》卦,是为“遇《井》之《升》”。主要以《井》卦九五爻辞占之。

        (2)如此爻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例如筮得 (110101=七七八七八九)《睽》卦。其营数为四十六。自五十五减四十六,余九。依法数之,至四爻而九尽,故四爻为宜变之爻。四爻为“七”,不变,是为“遇《睽》之七”。主要以《睽》卦卦辞占之。

        又一爻为“九”、“六”,亦可能不须求其宜变之爻,其为“九”即变为“六”,其为“六”即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三、两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例如筮得 (011111=六七七七九七)《姤》卦。其营数为四十三。自五十五减四十三,余十二。依法数之,至初爻而十二尽,故初爻为宜变之爻。初爻为“六”,乃变为“九”而成 (111111)《乾》卦,是为“遇《姤》之《乾》”,以《姤》卦初六爻辞占之。

        (2)如两爻均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少于不变之爻也。例如筮得 (010110=八九八七九八)《困》卦。其营数为四十九。自五十五减四十九,余六。依法数之,至上爻而六尽,故上爻为宜变之爻。上爻为“八”,不变,是谓“遇《困》之八”。主要以《困》卦卦辞占之。

        四、三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 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2)如其三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三爻之“九”为“六”、“六” 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之卦”卦辞合占之。因其可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相等,是贞悔相争之卦,故以两卦辞占之也。《国语晋语》所记重耳“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即其例。详见后。

        五、四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2)如其四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四爻之“九”为“六”、“六” 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也。

        六、五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2)如其五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五爻之“九”为“六”、“六” 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也。《左传襄公九年》所记穆姜“筮遇《艮》之八是谓《艮》之《随》”,即其例。详见后。

        七、六爻皆九六

        是为全变之卦,不须求其宜变之爻,变六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遇《乾》之《坤》,主要以《乾》用九爻辞占之。遇《坤》之《乾》,主要以《坤》用六爻辞占之。遇他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全卦变也。例如筮得 (100100=九六六九六六)《震》卦。则变为 (100100)《巽》卦,是谓“遇《震》之《巽》”。主要以《巽》卦卦辞占之。

        要而言之,以天地之数与卦之营数为定变爻之主干。不变之卦,则以“本卦”卦辞占之;全变之卦,则以“之卦”卦辞占之(《乾》、《坤》例外)。此二者外,若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相值,则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若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不相值,可变之爻少于不变之爻,则以“本卦”卦辞占之;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则以“之卦”卦辞占之;可变之爻等于不变之爻,则以“本卦”、“之卦”卦辞合占之。此其大概也。此法在《左传》、《国语》中,或有徵,或无徵。有徵者,以其徵知之;无徵者,以其有徵者推知之;当无大谬也。

        《周易古经今注》 高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首》 ( p 104 )

      • 家园 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第七篇 周易筮法新考 一、

        成卦法

        《易繫辞传上》曰:“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此二十字原误竄入下文,今据《汉书律历志》引移正)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当朞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此筮法之大略也。

        筮人以椟盛蓍五十策,筮时仅用四十九策,即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也。以四十九策演之如下:

        一变,以四十九策演之如下:

        一演将四十九策任意分为两部分,即所谓“分而为二以象两”也。

        二演取此一部分挂其一策,即所谓“挂一以象三”也。

        三演将挂余之策,每四策为一组数之,即所谓“揲之以四以象四时”也。

        四演数至最后,或余一策,或余二策,或余三策,或余四策,取而夹之指间,即所谓“归奇于扐以象闰”也。

        五演取彼一部分,每四策为一组,数之,所谓“再揲之以四”也。

        六演数至最后,或余一策,或余二策,或余三策,或余四策,取而夹之指间,所谓“再归奇于扐”也。

        七演取指间所夹之策而挂之,所谓“再扐而后挂”者,包括五演、六演、七演而言也。

        上一变毕,其结果有两种:

        1. 余四十策。

        2. 余四十四策。

        二变,以一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下:

        八演如一演。

        九演如二演。

        十演如三演。

        十一演如四演。

        十二演如五演。

        十三演如六演。

        十四演如七演。

        上二变毕,其结果有三种:

        1. 余四十策。

        2. 余三十六策。

        3. 余三十二策。

        三变,以二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下:

        十五演如一演。

        十六演如二演。

        十七演如三演。

        十八演如四演。

        十九演如五演。

        二十演如六演。

        二十一演如七演。

        上三变毕,其结果有四种:

        1. 余三十六策,九揲之数,是为九,是为老阳,是为可变之阳爻。

        2. 余三十二策,八揲之数,是为八,是为少阴,是为不变之阴爻。

        3. 余二十八策,七揲之数,是为七,是为少阳,是为不变之阳爻。

        4. 余二十四策,六揲之数,是为六,是为老阴,是为可变之阴爻。

        至此初爻成。所云“三变而成爻”也。阳爻画“ (一横长画,记为1)”,如其为老阳,则记一“九”字于画旁;如其为少阳,则记一“七”字于画旁。阴爻画“ (一横长画中间取去一小段而成的两横短画,记为0)”,如其为老阴,则记一“六”字于画旁;如其为少阴,则记一“八”字于画旁。“九”、“七”奇数为阳,“八”、“六”偶数为阴,所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此佔其四。又“九”、“八”、“七”、“六”谓之四营。《易》以四营而成卦,又以四营而变卦,故曰“四营而成《易》”。《周易集解》引荀爽曰:“营者,谓七、八、九、六也。”是也。

        二、三、四、五、上各爻皆依初爻之演法而得出。六爻俱得而卦成。每卦六爻,每爻三变,故十八变乃成一卦,即所谓“十有八变而成卦”也。

        《周易》筮法,以 “七”、“八”为不变之爻,以“九”、“六”为宜变之爻者何也?盖筮法以四营象四时,则以“七”象春,以“九”象夏,以“八”象秋,以“六”象冬也。春时阳气渐壮,故象春之“七”为少阳。夏时阳气渐老,故象夏之“九”为老阳。秋时阴气渐壮,故象秋之“八”为少阴。冬时阴气渐老,故象冬之“六”为老阴。由春而夏,乃由阳而阳,时序虽改而阳气未变,故“七”为不变之阳爻焉。由夏而秋,乃由阳而阴,时序既改,阳气亦变,故“九”为宜变之阳爻焉。由秋而冬,乃由阴而阴,时序虽改而阴气未变,故“八”为不变之阴爻焉。由冬而春,乃由阴而阳,时序既改,阴气亦变,故“六”为宜变之阴爻焉。

        《周易》筮法,以“七”象春,以“九”象夏,以“八”象秋,以“六”象冬者何也?盖《易》卦之基本观念,以奇数象阳,以偶数象阴,故一画之“ (1)”为阳爻,两画之“ (0)”为阴爻,所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正因天为阳,故以奇数象之,地为阴,故以偶数象之耳。四营之数,“七”、“九”为奇数,“八”、“六”为偶数。四时之序,春夏阳气当令,秋冬阴气当令,故筮法以“七”、“九”象春夏,“八”、“六”象秋冬也。由春而夏,其气温逐渐上升,植物逐渐滋长,故以“七”象春,以“九”象夏。由“七”而“九”,其数字正上升焉。由夏而秋,由秋而冬,其气温逐渐下降,植物逐渐衰落,故以“八”象秋,以“六”象冬。由“九”而“八”,由“八”而“六”,其数字正下降焉。再由冬而春,其气温又转而上升,植物又转而滋长,故以“六”象冬,以“七”象春。由“六”而“七”,其数亦正上升焉。由此可见,四营数字之长消循环,乃与四时气温之长消循环及植物生命之长消循环相配合,然则筮法之以“七”象春,以“九”象夏,“八”象秋,以“六”象冬,固非随意安排也。

        《周易古经今注》 高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首》 ( p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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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第一篇《周易琐语》四、

      《周易》古经的作者与时代

      据先秦载籍,殷代已有筮书。至于《周易》古经,则周代之筮书也。《易繫辞传下》曰:“《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又曰:“《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文王与纣之事邪?”可见何人作《周易》,晚周人不能确言,仅疑其作于殷、周之交而已。司马迁云:“西伯拘羑里,演《周易》。”(《史记太史公自序》)殆以《周易》卦爻辞为文王所作。班固云:“文王……重《易》六爻,作上下篇。”(《汉书艺文志》)说与迁同。其后马融、陆绩等尉文王作卦辞、周公作爻辞(孔颖达《周易正义序》引),此两说者先秦人未尝言之,恐不可信。

      《周易》古经,盖非作于一人,亦非著于一时也。其中有为筮事之记录。古代卜与筮皆有记录。盖当时有人将举一事,卜人为之卜,遇某种兆象,论断其休咎,及事既举,休咎有验,卜人(或史官)记录其所卜之事要,与其卜时之论断与其事之结果,此即卜事之记录也。同此,当时有人将举一事,筮人为之筮,遇某卦爻,论断其休咎,及事既举,休咎有验,筮人(或史官)记录其所筮之事要,与其筮时之论断与其事之结果,此即筮事之记录也。殷墟甲骨卜辞,即殷王朝之卜事记录(其中有殷王自卜之辞)。卜与筮性质相同,卜人既有卜事记录,则筮人亦有筮事记录明矣。此在古籍中亦有明证。《周礼占人》云:“凡卜簭既事,则繫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所谓“既事”者,谓卜毕筮毕之后也。所谓“繫币”者,杜子春《注》:“以帛书其占,繫之于龟也。”郑玄《注》:“谓既卜筮,史必书其命龟之事及兆于策,繫其礼神之币,而合藏焉。”两说不同。亨按:杜说较胜,唯尚未尽当。《说文》:“币,帛也。”繫币,谓繫其记录占事之帛于某处,如今人之用卡片,但卜非繫之于龟,筮非繫之于蓍也。所谓“比其命”者,命,谓命龟或命蓍也。卜人卜时,以所卜之事告于龟,谓之命龟;筮人筮时,以所筮之事告于蓍,谓之命蓍。卜人将命龟之辞,依其兆象,分别繫列;筮人将命蓍之辞,依其卦爻,分别繫列。此即所谓“比其命”也。由此可见,古代卜人有卜事记录,筮人有筮事记录矣。筮人将其筮事记录,选择其中之奇中或屡中者,分别移写于筮书六十四卦卦爻之下,以为来时之借鉴,逐渐积累,遂成《周易》卦爻辞之一部分矣。此在《周易》卦爻辞中有其内证。《比》云:“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元下疑脱亨字,说见《今注》)原筮二字,当是复筮之时所追题。其云“吉”者,复筮之辞也。其云“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者,原筮之辞也。据此,卦爻辞中有原筮所记者,有再筮、三筮多至四筮、五筮所记者,但未处处标明耳。以上足以证明《周易》古经中有为筮事之记录也。其中亦有撰人之创作,即有人取筮人之旧本加以订补,将其对于事物之观察,对于涉世之经验,对于哲理之见解,纂入书中。其表达方法,或用直叙,或用比喻,或用历史故事。其目的在显示休咎之迹象,指出是非之标准,明确取舍之途径。《周易》古经经过此人之订补,始成完书矣。例如《谦》卦之“谦谦”、“鸣谦”、“劳谦”、“撝谦”,《渐》卦之“鸿渐于干”、“鸿渐于磐”、“鸿渐于陆”、“鸿渐于木”、“鸿渐于陵”、“鸿渐于陆”(此陆字当作陂,说见《今注》)等等,其为撰人之创作笔墨,固甚明也。但此种创作笔墨中,亦或有出于筮人之手,而最后则经过撰人之订补焉。总之,《周易》古经,盖非作于一人,亦非著于一时也。

      《周易》古经,大抵成于周初。其中故事,最晚者在文、武之世。《随》上六云:“拘係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余谓从读为纵,维读为遗,纵遗,犹纵逸也。此文王被囚于羑里又被释放之事也。《晋》云:“康侯用锡马蕃庶,昼日三接。”康侯,即康叔,初封于康,后封于卫。此康叔封卫前之事也。《坤》六三云:“含章可贞。”《姤》九五云:“含章有陨自天。”余谓含章当读为 (左今右戈)商,此武王克商之事也。《明夷》六五云:“箕子之明夷利贞。”箕子亦殷末周初之人也。其中无武王以后事,可证此书成于周初矣。至于最后撰人为谁,则不可知。后儒谓文王作卦辞,周公作爻辞,与此书之内容无所觝触,其或文王、周公对于此书有订补之功欤?

      《周易》古经有传七种,即《彖》、《象》、《文言》、《繫辞》、《说卦》、《序卦》、《杂卦》。而《彖》、《象》、《繫辞》各分上下两篇,共得十篇,先儒称为《十翼》,谓《周易》古经之有传,犹鸟之有翼也。司马迁云:“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繫》、《象》、《说卦》、《文言》。”(《史记孔子世家》)班固云:“孔氏为之《彖》、《象》、《繫辞》、《文言》、《序卦》之属十篇。”(《汉书艺文志》后儒遂谓《十翼》皆孔子所作。按:孔子确曾读过《周易》。《论语述而篇》:“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释文》:“鲁读易为亦,今从古。”《史记孔子世家》载此文作易,不作亦,鲁读非是)《子路篇》:“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乃引《易恒》九三爻辞。皆其明证。至于以《十翼》为孔子所作,则非也。宋欧阳修始谓“《易传》非孔子之作,亦不出于一人之手”。(《易童子问》)清崔述说与欧阳氏同。(《洙泗考信录》)皆可信从,兹不详论。

      《周易古经今注》 高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首》 ( p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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