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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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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为了前后一致

                                                                                                        最后一句,可能性别忘了

                                                                                                        所以你没有得到法庭的允许,你不能发表评论。

                                                                                                        所以你没有得到法庭的允许,你可能不能发表评论。

                                                                                                        • 家园 可能性取决于做出评论基于的信息。

                                                                                                          由于此案法庭明确不公开审理,公众掌握的只能是双方有意或无意泄露出的部分的信息(特别是有意的释放以偏概全的信息),所做的评论也只能基于不全面的信息。与法庭的判决内容相比,公众(基于不全面的信息)的评论很有可能有不实的,如果公开评论会有可能构成诽谤。

                                                                                                          作为公众,评论集中于双方律师使用的策略、得失和从此案得出的经验教训是比较稳妥的。

                                                                                                        • 家园 在夕曦前面的回复中,明确的表述不少

                                                                                                          你现在用你自己曲解的最高检最高法规定评论、批评一个按正常法律程序判决的案子,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的。实际上,你在网上的行为用另一个更加严厉的词更合适:私刑

                                                                                                          链接出处

                                                                                                          在这个帖子里,夕曦的意思就是公民没有解读法律的权利(注意,这里是解读法律,而不是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

                                                                                                          只要不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人,他的想法就不可能与最高检最高法的人的想法完全一致,因此,每个人都存在对最高检最高法的曲解,而用曲解的法律去评论,是不允许的,所以,每个人都不可以评论案件

                                                                                                          总的来说,夕曦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公民解读法律的权利(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与司法部门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利,因此他给人们评论案件附加了严重的束缚,他的观点被采纳将严重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进而阻挡中国法制的进程(因为中国法制要进步,需要人们充分的阐发自己对法律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辩论,然后产生越来越多的共识)

                                                                                                          • 家园 我就猜你又有新的东西挤出来

                                                                                                            呵呵,你应该把所有支持你的论点的材料一次都展示出来,大家都省时间。我也很忙,写文章又慢,不是逻辑好玩的话,我也不陪你。

                                                                                                            还是回到这个话题吧:

                                                                                                            从上下文看,夕曦的观点根本不是你所说的:”公民没有解读法律的权利“

                                                                                                            以下是我的逻辑链:

                                                                                                            首先,我要假设所有人都认同这个观点:

                                                                                                            ”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解读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这个假设是错误的,下面就不用看了。

                                                                                                            接下来的一个推论是:任何公民,试图让自己对法律的解读,带有法律效力的话,就是违法的。

                                                                                                            这个推论也没有疑义吧?

                                                                                                            再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怎么样才能让公民自己对法律的解读,达到具有有法律效力的同样结果呢?就有直接,跟间接两种方法。还是举例说明吧,就虎子一案吧,

                                                                                                            先说直接的,教主认为杨女是骗钱的,于是直接跑到她家,把她抓到自己家的地牢里,关了两年再放出来,然后振振有词地告诉大家,他是按刑法第xx条,杨女意图骗yyy这么多钱,所以要把她抓起来。(这个是个例子而已,教主不要以为我在举报你。)

                                                                                                            间接的呢,就是通过影响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的执行结果,与自己对法律解读的结果一样。在这个案例里面,教主可以通过行贿的方法,也可以通过媒体上施加舆论压力的办法,等等,来改变判案的结果。(这个是个例子而已,教主不要以为我在举报你。)

                                                                                                            回到夕曦的观点,他所批评的,其实就是教主的言论,在影响”一个按正常法律程序判决的案子“。

                                                                                                            从逻辑上讲,他的批评没有错,因为教主言论确实在媒体(虽然是小众媒体)上发表了,确实有支持者(虽然也许人数不多)。

                                                                                                            从事实上讲,我不认同他的观点,因为教主的影响力不够大,舆论压力近于零(但是不是零),如果教主的真实身份,是当地检察院的院长,那么夕曦的逻辑,以及事实就完全正确了。

                                                                                                            你要是不同意这个逻辑,那么也请你把你的逻辑链象上次那样摆出来。呵呵。

                                                                                                    • 家园 教主么

                                                                                                      就是信仰,信仰不存在假设。难道你们是要怀疑上帝么?

                                                                                                      你们这些坏人

                                                                                        • 家园 宪法不能解释宪法这个概念是对的。在很多国家里只能由

                                                                                          最高法院释宪。宪法以下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可由不同级别的法庭解释。除此以外,不能由个人解释法律。个人解释法律并采取行动是违法的行为。

                                                                                          • 家园 人大代表或者议员不能就宪法进行评论甚至进行修宪吗?

                                                                                            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对宪法进行评论--解释,并且修宪是吗?

                                                                                            • 家园 修宪这问题太大了

                                                                                              1/5以上的人大代表才可以提起,2/3的人大代表通过才可以修改。或者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可以提起,比如人大常委会。也许有其他机构有权限提起宪法修改,那也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级别的。但一定要在人大上,2/3的人大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BTW,不明白怎么这个案子歪楼能歪到宪法问题上了。

                                                                                              • 家园 这个我要负点责任

                                                                                                从这里开始:懒厨:我来横插一句

                                                                                                简单说一下来龙去脉吧:

                                                                                                我批评教主冤枉夕曦的意思是:”你的意思不就是认为只有法庭认可的言论才可以发表,包括在互联网上发表吗?“。

                                                                                                我的意思是,从上下文看,根本推不出这个结论。

                                                                                                而教主认为,由于”最终的解释权在宪法,在宪法所依据的哲学当中,更在于人民当中“,人民有权对案件进行解释,不让解释的话,而教主硬要发表意见的话,夕曦的含义就是说他"诽谤"

                                                                                                然后,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之下,对宪法又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于是就谈到了修宪。

                                                                                                后来,我想了想,教主也许是认为他代表了人民,而且有权对该案进行”解释“,如果不行的话,就应该修宪,让他行!

                                                                                                不好意思,这个楼就变成比萨斜塔了。

                                                                                              • 家园 讨论到宪法问题上是因为我与夕先生对于法律的解释(解读)权

                                                                                                发生争议。

                                                                                                如果按照他的看法,只有法庭才有解释权,那么公民评论杨女就很容易陷入诽谤的泥塘。

                                                                                                而我的看法是公民与法庭一样都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区别在于前者对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在广泛而充分的讨论以后形成的社会共识,通过合法政治程序形成为法律法规条文,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后者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而如果不能放开来讨论杨女,那么这起案件就变成葫芦案,真相到底是啥,就谁也说不清了。

                                                                                            • 家园 有关宪法,你的问题涉及了三个概念:评论、解释、修改

                                                                                              这三个概念有明确的区分。

                                                                                              对宪法的评论,这是任何人都有权力进行的。

                                                                                              对宪法的解释,不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力。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宪法为依据,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是普通法。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等均为普通法律。宪法属于母法,而普通法律属于子法。

                                                                                              从以上的关系看,宪法不用于判决具体的案件,而是通过子法来进行。那么宪法的解释也限于各种子法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是否与宪法符合或抵触。

                                                                                              对法律来说,立法、司法和释法三个独立的功能。中国的宪法解释和西方国家的法律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宪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的权力。除此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宪法修改。这样全国人大集宪法的立法(包括修宪)和释法于一身,这是有潜在的问题的。

                                                                                              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和宪法解释也有不同,常常被混淆。法律解释的定义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从广义上讲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是一次普通法律的解释过程。这里“一定的解释主体”就是法庭,针对具体案件,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相关的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具体应用。所以(普通)法律(对具体案件)解释,是法庭的权力,不是普通人的权力。法律解释的结果(判决结果)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普通人的尊重。

                                                                                              对李某某案的判决结果,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但判决结果必须得到尊重。

                                                                                              • 家园 你仔细想想尊重的到底是什么。

                                                                                                我觉得你说的是要尊重法律的形式正义和流程正义,类似数学归纳法。

                                                                                                但你额外的推论不对——法律解释的结果(判决结果)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普通人的尊重——因为存在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本身要求的就是推翻判决结果.

                                                                                                仅仅是看似矛盾而已。事实上n0虚假,你假设n=k,推出n=k+1就属于虚假证明。

                                                                                                你仔细想想尊重的到底是什么。尊重的是检测前提条件(形式正义)和逻辑推理(流程正义)本身,产生的结果是一个顺理成章,较为可靠的东西,但却是附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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