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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在美国正当防卫后吃官司的可能性大吗,这个问题非常复杂 -- 独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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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在美国正当防卫后吃官司的可能性大吗,这个问题非常复杂

    牵涉到枪支是否合法获得,持有,携带和使用等等的法律规定,

    各州甚至各个郡县有不同的法律。我不是律师,只能按我的了解泛泛地谈一谈,欢迎行家补充斧正。

    美国联邦宪法只说了人民有拥有枪支的权利, 但没有定义什么是“拥有”, 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怎样使用。 美国的体制是联邦制, 意思说大家(各州)都是一个邦(国),以平等地位加入共和国这个联盟,谁也不凌驾于谁, 包括联邦政府。 这是白纸黑字写在联邦宪法里的,并于紧接其后通过的第十修正案里强调了的。西西河的鼎盛时期, 曾经有一位叫“唵啊吽的”河友写过一个体味《美国宪法读书笔记》的系列, 对这段历史和其中的许多故事做过有益有趣的分析记录。 挖一下河泥应该能够找到。 在此对离开的河友们远去的背影表示深深的缅怀。

    既然宪法规定了哪些权力是属于州的,只要不和联邦法冲突, 那当然联邦就管不着了。 枪支法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例子, 各个州都有不同立法。 联邦的关于枪支的宪法条款, 其核心表述在宪法第二修正案,拥枪派和禁枪派据此打了一百多年官司了,有过许多奠基性的判决, 但联邦法院的态度总的来说是放任各州自己管理。

    民权运动以后, 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 双方态度越发分歧。在州一级的层面上,形成了“红州”对峙“蓝州”的基本格局。了解美国政治的都知道, 美国“民”“共”两派各有其形象代言者, 共和党是大象,党派颜色是红色。 民主党是驴子, 颜色为蓝色。 所谓“红州”、“蓝州”,即以其州议会的多数党来划分。

    一般来说, 共和党主政的州, 即“红州”,是拥枪派的天下, 对枪支的管理趋于宽泛, “蓝州”则相反。宽泛与否的具体表现, 在于对枪支的拥有、携带、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原则不同。

    首先说一下购买。 一般来说,“红州”对居民购买枪支没有什么特别规定,手续也简便得多。 大约在2003年以前, 联邦没有对枪支的买卖手续有硬性规定, 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合法获得枪支-购买或赠送。后来出台法律规定:枪支的转手--管私人转让或枪店购枪--都必须通过持有“联邦武器经营许可证”的经纪人进行。这个是联邦法律, 所以“红州”“蓝州都一样”。 但是许多的“蓝州”进一步规定购满枪支的人要通过额外的手续, 比如最严格的加州, 规定购买枪支的人要先通过一个地枪支安全使用和储藏的考试,然后 才可以购买。 买的时候还要填写长长的表格,在经过枪店里指定被授权的员工实时联网,在州和联邦的数据库里确认购买人符合各项资格, 比如:没有犯罪史, 没有家暴记录,没有精神疾病记录等。然后付了钱, 当天还不能取枪。 枪支必须在店里保管10天以上,过来10天的“平静期”, 才可以取。这些规定“红州”基本没有,但是“蓝州”都会有其中的一些相似规定。顺便说一下:绿卡持有者在枪支法下与公民同权。

    以上是“拥枪”方面的一些法律, 接下来是“持枪”方面。 这里的“持枪”指的是非私人领地的持枪。但是在此之前先讲一下关于家中持枪/用枪的法律:不管在“红州”还是“蓝州”, 枪支的合法拥有者可以对闯入家门的犯罪者进行击杀, 区别在于许多“红州”没有规定合法开枪的理由, 也就是可以随时开枪, 甚至不需要进行警告。而有些“蓝州”有一些特别规定: 比如有没有现行口头警告,有没有受到严重威胁, 等等。 可以自己搜一下castle doctrine这一词条。

    这里特别回应一下楼上的问题:是不是开枪时应该先打非要害部位? 这虽然是个人判断问题, 但我这里以美国警察部门用枪规定里,为什么普遍使用的“shoot to kill”为例来分析一下。 “shoot to kill”的意思,可以翻译为“要么不开枪,开枪求必杀”。 为什么呢? 首先, 手枪的威力是有限的, 非要害部位中枪可能反而激发对方暴起攻击, 而千钧一发之际你未必有第二次机会, 特别是如果对方藏有武器的情况下。第二, 更重要的是, 如果对方有在法庭上指证你的机会, 你能不能保证他不会反咬一口?在法庭对质的时候,你能不能100%证明,自己在临机处断中没有任何法律上可被诟病的细节和破绽。你有没有信心对方在法庭上会100%实话实说,不讲不存在的故事,不肆意争取陪审团的同情。然后,再来理解警察的选择, 也考虑你自己的选择好了。

    在自己家开枪保护自己和家人, 和在非私人领域开枪, 是非常、非常不同的概念。这个我们下一节来讲。

    召唤土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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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二谈美国复杂的枪械法 - 关于携带 (续 一)

      先纳闷一下,为什么回个帖突然还要认证了?想改几个错别字、给标题加个序列号也改不了。 一觉醒来, 帖子倒是通过认证了, 该贴期限也过了。 那就这样吧, 大家凑活着看。

      先补充一下,关于有些同学担心用枪的法律问题, 我认为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正当法律权益, 然后要知道怎样正确地和警察打交道。前者需要通过不断学习, 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 掌握一个原则:美国警察保护的是法制, 不是任何一个个人, 也不是所谓的公俗正义之类的。所以美国的警察不是军民一家, 你和警察的关系在互动过程中是不断转化的, 有可能因为你的一个错误表达, 就立马从被害人变成嫌疑人。 但是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有一点是不变的, 那就是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和警察在法律上,是潜在的敌对关系。 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在法庭上对你不利。 所以一定要注意什么该说, 什么不该说, 如果不确定, 就保持沉默。 最重要的一点, 是明白任何时候不要受情绪左右,不要和警察争辩。 警察只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采取他认为应该采取的措施。 即使你是律师,你也不能解释法律,只有法官能解释法律。如果他错了, 你也只能在法庭上讨回公道。能告诉警察“你错了”的, 只能是法官, 不是你。但你要了解自己的权利, 能保护你的只有你自己。

      能决定是不是起诉, 是检察官的决定, 不是警察。警察只负责调查取证, 搜集证据。 你的责任是在事实的基础上, 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你可以不回答问题, 但是绝对不要说谎。警察现场没有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甚至对你表示同情, 只是工作方法而已, 不表示你无罪。 你有罪无罪,那只能是检察官或法官的决定, 不是警察的。再者,即使刑事上无罪, 也不表示对方家庭不能在刑事法庭上让你做出经济赔偿。 美国的刑事庭需要“无可辩驳的证据”才可将被告入罪, 而民事庭只要“一边倒的证据”就可判被告败诉。 有兴趣了解其中的差异的童鞋, 请自行搜“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和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区别。 比如前贴谈到的佛罗里达枪击案, 那个开枪射杀日本留学生的屋主, 虽然刑事上判正当防卫无罪销案。 但是据维基的介绍, 此人民事法庭败诉, 为筹赔款落得倾家荡产。虽然这种情况不罕见, 但我个人对此是怀疑的。 首先佛州是众多“红州”里有防卫免责法的州, 就是说, 如果刑事庭或检方判定当事人符合字为原则而免除刑事责任的话, 当事人自动获得此案的民事免疫。 再者, 即使民事败诉, 也不会流离失所,因为财产追溯法规定被追债者的居住房产是有豁免的,只能被作为欠债资产扣押“general lien”,但不能驱逐居住者。所以当事人为何会败诉民事起诉,甚至流离失所,恐怕另有隐情。

      -------------------------------口水的分界线-----------------------

      关于枪支的携带, 首先区分隐藏携带还是公开携带。在“几乎所有的州,长枪的公开携带是允许的,虽然有些州规定枪要上锁或是锁在后备箱里,同时必须要枪、弹分离, 比如加州和康乃狄克,以及其他少数几个州。但是相对来说,这一块比较统一简单, 这里略过不谈, 只谈手枪的携带。

      手枪的所谓公开携带,大白话就是所有人能在第一时间看到你有枪,就像蛮荒时期的西部牛仔一样。我粗略查了一下,目前美国有31个州允许公开携带,也不需要任何特许证。为什么说“目前”呢, 因为这个东西一直在变,比如加州在2012年对这个没有立法,于是有的郡允许有的郡规定不可以,于是有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说政府没有保护第二修正案赋予人民的权利。 官司打到第九巡回法院, 2018年第九巡回法院判决加州政府败诉, 于是公开携带在加州合法。 但是州政府不服,继续上诉,并要求上诉期间暂停允许公开持枪。 第九巡回庭让步。 所以现在公开持枪又不允许了。这个案子好像到现在也还没判,不知道是不是过几天又能腰里挂着快慢机满街溜达了。前两天听闻最高法院拒绝审理加州的一个枪支上诉案, 不知道是不是此案。

      除了在德州这样的地方以外,一般公开携枪,总是会碰到点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在佛蒙得州,这个州允许任何守法公民携带枪支,隐藏的,公开的,都行, 而且不需要申请特许证。但是在枪支论坛上,好几个网友抱怨说在街上总有警察过来查问, 要查看是不是黑枪, 或查身份看看你是不是有前科之类的, 烦不胜烦。有的警察居然不知道自己的州允许公开携带,闹出大动静。想想也不奇怪,因为佛蒙得是个“蓝州”, 政府官员,包括警察, 思想也是偏蓝的。 奇怪的是像佛罗里达这样典型的“红州”,确是一刀切规定除执法人员外, 一律不准公开携带。 所以有些事真是说不准。

      跑个题:最近在油管上有个很火的频道, 叫“audit the audit”, 搜集了很多的美国警察执法现场的视频,配有画外音,对照法条依据,解读警察(不当)执法的谬误, 对普法很有价值。 通英文的河友可以去看看。

      美国的警察, 尤其在大城市,普遍执法水平还是比较高的。 因为警校教育的重头就是法律法条。 如果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 甚至知法犯法, 被人一状告到法庭, 不仅政府赔钱, 当事人更会受到纪律处置。 但是也挡不住有的警察就是靠小抄毕业的, 业务水平只能哈哈哈了。 所以, 要保护自己,就是要学习!还要有个好律师。我也见过法律知识还不如警察的律师, 希望那不会是你的律师。

      说了半天, 终于要说到隐藏携带了。 这是枪支管理法里最复杂, 最细致,也最多变的一块。 对违反者的刑罚也最重的部分。(突然想起“周X波”)。 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能力把它讲完而不贻笑大方。

      允我等先去喝口水。土鳖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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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三谈美国复杂的枪械法 - 隐藏携带 (续二)

        首先更正一下关于那个日本留学生枪杀案, 案子发生于1992年, 比较久远了。印象中一直把事发地记成佛罗里达州坦帕市, 楼上 AleaJactaEst兄提醒之后才发现记错了, 事实上事发地在路易斯安纳州的首府所在地Baton Rouge。这个小城我也去过,就在密西西比河的边上, 城容环境还算干净整齐, 印象中白人人口比例远较新奥尔良为高(上网查了一下,其实也高不了多少,大约5%左右, 黑人比例仍是超过半数)。 像路易斯安纳这样深深打上奴隶制烙印的南方传统蓄奴州来说,黑、白的分化仍是明显地无处不在的。据美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路易斯安纳州的黑白人口比例是白人大大占优(62.21% : 32.23), 但是在baton rouge 和新奥尔良这样的城市, 恰好是反过来(新 - 33.0% :60.2%,BR -38.73%:54.97%)。刘易斯安纳没有自动的民事豁免条例, 也就是说即使刑事法庭判决合法防卫免罪, 也不自动得到免于民事起诉的保护。

        --------------------------记忆的分割线-------------------------------

        回来说隐藏携枪。 顾名思义,就是把枪藏在身上别人看不见的地方。要注意的是, 把枪支藏在车里看不见但伸手可及的地方, 也属于隐藏持枪。 这里有一点很奇怪:如果枪支上锁而且不能触手可及(readily accessible), 则属于公开持枪。 但是有的州规定前储物箱(glove compartment)不行, 有的则规定可以,但要上锁, 有的规定不但要上锁, 而且还要枪、弹分离。 而不允许公开持枪的地区就是怎么也不行, 除非有隐藏持枪证(ccw permit)。 我为什么在这里说“地区”而不说“州”呢?因为有时候即使在同一个州里, 不同的郡就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纽约州, 在纽约市以外没有明确允许还是不允许公开携带, 但是纽约市法律是明确禁止的, 虽然它也是纽约州的一部分。加州也有相似情况,车里带着枪,哪天一个不小心跑个长途, 可能就惹麻烦。总的来说, 在“蓝州”拥枪用枪,要多仔细了解一些法律上的细节, 以免意想不到的麻烦。尤其像纽约和加州这种“蓝州”里的强藩, 总要弄出一套自行其是的规则出来,以示与众不同。

        要避免麻烦的最一劳永逸的办法, 自然是申请一个隐藏持枪证了(ccw permit)。 但是这个申请的成功几率,纯粹要看你住在哪里,而且即使申请成功, 也远不是可以全美通用的。

        申请ccw,必须要向自己居住的郡县的警长办公室递交申请, 由警长审核后签发。有的州允许别州的居民申请本周的ccw,然后通过这个州的ccw被别州所承认的效力,在另一个州合法持枪。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一般通过专门的公司代办, 手续费比较高,使用起来有很多注意事项。

        “sheriff”一词谷歌大神的翻译是“警长”, 是郡县的最高级警察职务。虽然sheriff有很大的权力(甚至最高权力)决定是否批准ccw申请, 但是申请的审查程序要遵守州议会制定的章程。自然, “蓝州”的议会制定的章程主要目的自然是阻止大家取得ccw, 警长虽然有最终裁定权, 但是在一个“蓝州”当个民选官, 他自然是要多考虑选票。但是有的州虽是民主党的天下,却保不齐州里的某些郡的居民共和党占大多数,这些郡的ccw 申请就会容易些。反之亦然。一旦得到ccw, 那么整个州的郡都是承认的, 和这个州签署相互承认协议的州业承认。

        在1963年肯尼迪被刺后, 美国朝野掀起一波反枪支的浪潮。在左派群情汹涌下, 国会在1968年发布了一系列的禁枪法案。 在随后的近20年中, 各州逐渐收紧了ccw的审批。 一直到1968年, 在美国步枪协会的推动下, 国会再次做出修改,推出了《拥枪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的推出在当时也算是顺应民意, 于是各州又逐渐放松了ccw的审批态度。美国目前50个州级行政区(50州+首都特区),其中shall issue的州占42个, 包括17个州无须申请ccw。 may issue的占9个, 其中6个事实上是no issue。所谓shall issue;直译是“应该发放”, 意思是只要申请就通过(虽然有的州有一些限制条件),“may issue”直译为“可能发放”, 真是意思是“不发放,除非有特殊原因”。 “no issue”当然就是很直白的“不发放”了。夏威夷和纽约市等就是属于这一类的, 还有某些个别个郡县。加州事实上也因该归入此类, 但是西部人民毕竟有些彪悍血液。 加州首府沙加缅度郡的sheriff,前两年就因为不肯发放申请, 被选民群起攻之没能连任。 新上任的sheriff从善如流, 大大放水, 成立加州最容易申请ccw的地方。

        许多州会把别的州的ccw列入承认清单, 但这这种承认有时候是单方面的而不是双向的。 目前ccw被别州承认得最多的是大概是亚利桑那、弗吉尼亚等这些“红州”, 主要是些“红州”之间相互捧场。

        大多数时候, 有ccw意味你可以隐藏携枪, 也可以公开携枪, 但是有些州或是郡有特别规定,ccw只能隐藏携带, 要想公开携带还要申请公开携带的特别许可。

        由此,鉴于各地有各地的法律各家有各家的规定, 差别之间细若纤毫浩如繁星, 这么几百字的篇幅讲下来, 肯定是挂一漏万的。 各位如果越看越糊涂, 那么恭喜你, 你可以来最高法院做大法官了。 美国最高法院总不愿意与闻各州的枪支官司, 我估计就是大法官们心里实在没底: 这各路神仙各有法宝各具章法, 历史包袱沉重,实在也厘不清楚。 若是一个判决不对付, 捅了哪家山头的马蜂窝, 联邦里闹僵起来,是不好收拾的。所以干脆一脚踢回来:你们自己去搞定。

        最后夹带点私货:窃以为这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禁枪运动, 相当于痔疮痛拼命吃黄连素, 根本不挨着。 美国开国这么多年,以前从来没人去学校杀学生去戏院杀观众, 为什么现在层出不穷? 以前没枪吗? 以前枪比现在少吗?再说了, 世界上个人枪支持有率最高的又不是美国。 就说瑞士好了,人家连军队都没有, 人人都是战士, 人手一杆枪, 男女老少人人有枪。 没听说谁跑到学校电影院发疯了的。是人出了问题,回避矛盾避重就轻有什么用? 别说禁枪根本不可能, 就算全禁光了又怎样? 开始菜刀实名制吗?切!

        说这么多, 只希望各同胞摒弃成见, 知道自己的权利, 用好自己的权利。 在一个社会生活要积极研究这个社会, 学习规则利用规则。要不然卒也不敢拱,马也不敢跳, 迟早只能是一盘死棋。

        砖抛完了, 家里缺玉, 大家来做贡献吧。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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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再谈美国复杂的枪械法 - 开枪有理?(补)

          发扬一下西西河的老传统:只有有稍后,就没有最后。

          ------------------------无赖的分界线-----------------------------

          关于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这个话题我本来是想绕过去的 -- 其一是我其实已经说过了:只有法官可以说了算。 二来这个问题重点根本不在于枪, 而在于理。 但是要我逐条逐件作案例分析, 大家实在高看我这个工科男了。不过我还是愿意泛泛地谈谈我的理解, 大家千万不要当做法律建议。

          虽然每个州对于在公共场合的正当防卫和防卫尺度有很不同的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一个人在自己家里遭遇危险, 而采取的任何防卫措施, 包括用枪, 态度都很正面和统一。所不同的是, 有的州把这个防卫权利延伸到工作地点。 这个应该是因前几年发生了多次前员工被解雇后,返回办公室寻仇枪杀曾经的上级和同事的事件之后, 产生的新的法律修改。

          至于在公共场所的正当防卫, 基本上分为两派 -- “duty to retreat”的州( 网络数据-目前有15个州属于此列), “stand your ground”的州(网络数据-目前有25个州属于此列 )。前者规定当事人在没有遭遇到燃眉之急的危险, 并有余裕可以安全撤退的情况下, 有义务脱离接触。 一般“蓝州”采取这种规定, 但在特定情况可以不遵守这个义务, 比如遭遇抢劫、性攻击、绑架等。 后者规定则完全相反 -- 当你遭到挑衅的时候, 没有任何退缩的义务, 并可以采用对等武力进行防卫。前提是,挑起事端的本身不是你。这最后一点比较微妙:比如在一个酒吧里, 你看到个美女在百无聊赖。 你端着酒杯过去搭讪, 冷不防边上一记老拳横飞过来, 却是人家男朋友来护花。 这个时候, 谁先挑起事端, 在法庭上是可以有不同解读的。 这个时候最有决定性的, 大概是人家美女的证词。她会回护谁, 大脑想不明白,可以用脚指头想想。

          这种例子是举不完的, 而且越说会越复杂。 但是我认为也还有化繁就简的办法。

          年轻的时候爱看武侠小说,金庸先生的小说陪伴自己渡过了无数青涩苦闷的岁月。前年金庸先生去世, 华语小说的世界从此少了一颗璀璨的巨星。 在此哀悼一下。 记得《笑傲江湖》里大家比武时, 有一招剑法, 叫“岱宗如何”。 说这套剑法只有一招,使这招剑法的人,要把对手身高体型, 所处方位, 周遭地形地势等等, 巨细靡遗地算一遍, 只要计算无误,则必能一招制敌。 所以此剑法只有一招, 因为无需第二招。

          美国的枪支法律真正是纷繁无比,要事无巨细计算无误, 那是以有涯度无涯 - 怠矣!但是我这招“岱宗如何”不需要巨细靡遗地算, 只要算好二个原则:尊重和敬畏 -- 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尊重别人的权利;敬畏生命, 敬畏法律。

          前几年一个小朋友从国内到美国来玩, 在我家里住了几天。年轻人, 男人, 有几个不喜欢玩枪的。 他知道我有枪,非要看看。 我拗不过, 拿出枪来, 递给他, 告诉他:“枪里没有子弹”。 他听了,举起来枪来就对我瞄准, 被我一把夺下。他自然是一脸诧异:“你不是说没子弹吗?” 我知道他也是闹着玩, 和颜悦色的给他上一课:“枪是危险武器, 决不是玩具。 任何情况下,不能随意瞄准别人, 不管是谁。而且,我说没子弹,你检查过吗?万一我记错了呢”? 这个就是典型不懂对人对枪尊重的例子。其实枪里有没有子弹,我根本不会记错。美国有11(网络数据)个州对枪支储藏有规定(或官方建议), 有的是强制性的。如果因为储藏不当(比如枪支未上锁, 弹药未退膛, 罔顾安全随意放置等), 造成后果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美国各州发生多起不负责任的父母把上了膛的枪放在小孩子能摸得到的地方, 造成惨剧。所以我的枪如果不是放在保险箱里的时候, 一定是退膛上锁的。 我拿给他的时候刚刚开了锁。

          有的朋友说, 如果枪退了膛上了锁, 遇到紧急情况怎么办? 我的建议是买一个指纹或密码开启的枪匣, 这样就可以安全地带弹储存。

          其实, “法律无外乎人情”, 虽然刑事庭偏重于证据和理性, 民事庭更可能夹杂情绪和感情偏向。 但是, 只要你能够向法庭证明自己懂法守法,成熟慎重,是个懂尊重, 有敬畏的人, 有责任感的人, 陪审员(或检察官)是没有理由要去袒护罪犯而惩罚一个守法公民的, 就算一个半个crook能混过层层筛选, 进入陪审团。 但是陪审团有十二个人, 只要不是十二个人一致通过, 只要有一个人有异议, 案件就只能流审。 至于检察官对流审的刑事案是否再次提起指控(他有这个权利), 要看他认为有没有必要和赢得可能性有多大。 要知道, 作为检察官, 拿着国家的公帑去打有争议的官司,甚至打输了官司, 对他的职业生涯是有负面影响的。 至于民事官司, 如果陪审团不能有一致决定, 就只能年复一年拖下去, 最后还是要等到双方(或一方)吃不消,达成庭外和解。

          总之,知道自己的弱点,就想办法克服, 比如酒后不动枪, 携枪不喝酒。但是如果事找上你, 不要第一时间想到逃避。 “退一步海阔天空”是智慧,“狭路相逢勇者胜”是血性, 都是作为人身上的闪光点。

          通宝推:陈王奋起,踢细胞,桥上,澹泊敬诚,心有戚戚,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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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寫得很用心啊,還有那個大道至簡的總結,精闢!
          • 家园 上花并问个小白问题

            法律为啥对公开携带和隐藏携带有不同的许可,认为哪一种更危险吗?如果说认为隐藏更危险(要求不能随身带,必须放后车厢),那为啥东湖说公开的(裤子有印)会被举报?

            • 家园 法律是妥协的产物, 尤其是海洋法系

              重在可执行性和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

              公开携带还是隐藏携带, 那个“更安全”, 很大程度上要看是对什么人, 在什么环境和社会民众的接受度。

              如果一个州里从立法到司法到执法, 大家都认为公开携带更适合当前的形势, 大家有更高的接受度。 那就立个法, 允许大家这样做。 如果这个地方左派民意占上风, 大家看到枪支就有抵触害怕的情绪, 那就立个法来禁止公然携带。 但是完全禁止的话,是和宪法有抵触的。 所以一方面允许隐藏携带, 一方面规定要有许可证, 以实施一些层面上的政府管控。

              有的州保守派(或叫右派,指尊崇宪法原教旨主义,主张一切应该按联邦缔约精神来立法司法的一批人, 这批人多是拥枪派)当道, 这些(红)州一般民风彪悍, 马背文化比较盛行, 跨马横枪的牛仔复古风当道,当地的法律自然也是从善如流。 反之亦然, 自然也有很多(更多)的地方禁止公开持枪。但这实在是个很灰色的争议地带, 各地一直有这方面的诉讼,法律也一直在改。

              东湖兄说的情况, 我的理解, 是如果在不允许公开持枪的情况下(德州2015年前不允许公开持枪)。 某人故意(是不是故意没人知道)在衣服内现一个枪的造型出来, 就涉及刑事恐吓, 有人报警很正常。 如果真的是枪,那有没有隐藏持枪证, 也是警察监管的职权范围。

              稍微展开一点来说, 警察权力在美国是每个州的治权范围,而不是联邦。比如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检, 什么请款下可以拔枪、开枪, 是由州法律规定的。 自然它也要相应规定人民的持枪权, 予以匹配, 以最大程度平衡警察的执法效力和人民应有的权利。枪支可不可以放在车厢里, 要不要上锁, 要不要枪弹分离, 都是(部分)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 家园 还是不太懂

                从制定法律的角度,同一类行为会由不同等级的定义和控制。比如持刀是危险的,持超过20cm的管制刀具更危险。所以地铁等地方管理严的,任何刀都不能带。而走在大街上带水果刀没问题的,带大砍刀就有问题。

                有了这个危险程度的比较,那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就可以有控制的严一点或松一点的调整。

                但两种持枪方式好像没有这个”更“的关系。

                如果说公开持枪容易造成恐慌,比隐藏更危险(更应当收到控制),因此某些州允许隐藏(给发隐藏证),但不允许公开(不发公开证)。

                但也有说隐藏更危险(别人看不到而无法做出合理反应)。因此在家(包括或不包括车中)以外的地方,即使有持枪证,也不能隐藏携带,而必须让人看到携带(或看到有准备动作,比如必须放后备箱)

                如果说”谁比谁更危险(更应受到管制)“这个理解在各个州不同,那跨州旅行不是很麻烦。

                • 家园 看老兄的用词, 似乎是生活在国内

                  但我们谈美国社会的事, 应该局限于美国社会的的语境和文化内涵, 可能比较容易理解。

                  首先, 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各自独立、互相监督的体系下, 警察(执法机构)只有执法权。至于执法的过程当中,执法内容、执法手段,执法标准 -- 本身有没有违反法律, 是要法庭(司法系统)说了算的。

                  执法机构(比如郡警长)可以颁发行政令(executive order,总统的行政令也是同一性质), 行政令在没有受到司法挑战之前,就是事实上的法律, 因为执法单位,比如警察,出警的时候,执法的根据就是各项行政命令。在具体行政命令缺失的时候, 才是真正考验执法者的时候, 因为他/她必须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采取行动。

                  然后我们回过来看, 什么是所谓的“更危险”。 到底是公开带枪更危险还是别的什么更危险, 首先取决于立法机构怎样行文, 然后是行政机构根据对法律行文的理解做出指令, 然后是具体执法人怎样理解和执行这些指令。这其中每一步递进, 都有一定的震荡空间,但如果出错(违反法律本意),都是可以在法庭上被司法挑战的。 在不同的时期, 根据民情、舆情、社会结构的改变,都会有调整。

                  所以, 归根到底, 什么合法, 什么违法, 不根据你我(甚至警察)的逻辑推理(危险不危险、更危险等)。 是一个从立法到执法的程序递进, 融合了司法的反馈之后的具体执法标准。

                  这个标准从来也不会一成不变。

          • 家园 如果带枪环游美国

            那不违法简直不可能了?

            • 家园 若要带枪环游美国

              最靠谱的办法就是枪弹分离,枪上锁,放到不能立即摸到的地方。这样就妥了。

              哎呀,好像还是有坑: 某些地方还有变态规定:你只能说从靶场-家两天一线的途中。若是你中间绕道去学校接小孩就犯法了。

        • 家园 我想问问这么一个情况 -- 有补充

          我有合法持枪证,在大街上走着。

          三个黑人围着我要钱,我拔枪将他们击毙。

          黑人A手持匕首,胸口中枪,B赤手空拳,胸口中枪,C已经转身要跑,所以背后中枪。

          这三条命案,会不会以Murder或者Manslaughter起诉?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我想问的其实是防卫过当的界定问题 -- 补充帖

          像中国这样,大家都没有枪,正当防卫其实的确是可防可控。

          有了枪,变数就太多了。

          像那个日本少年的事情,枪手说日本人以一种奇怪的方式迅速靠近,自己感觉受到了威胁----你也没法证明他没有这种感觉。

          枪手还说日本人手里有相机,看起来像枪----你也没法证明他没有这种感觉。

          在什么情况下就可以拔枪,什么情况下就可以开枪?

        • 见前补充 453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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