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 -- wydygo
纸上谈兵而已,您亲自参加一次行动,哪怕只看看记录片,就知道在中国很多事只是理论上可行罢了.
骑兵不是抗日时期的时期么?
我这么坚持是因为我周围确实有过的相当好的。这不是理想不理想的问题。
对那些却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当然要及时解救,越快越好;但对那些本来过的不错的,真的谈得上“解救”吗,即便这种婚姻是由罪恶造成的?
我们究竟要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在采取行动之前要不要先了解清楚情况?(不仅仅某人是被贩卖来的这么简单的情况)。
这种生意本身违法,买主也是有法律责任的。这种处理已经免除了买方的法律责任,这还不够优惠?如果钻牛角尖,先把新郎抓起来劳教半年,一点不重吧。
您举的都是恶性的例子。
我说的是我看到的情况。
但是您还是在为您的论点找同类证据而已。
我承认,这样的事确实有,还不少。
但是,还是有别样的情况,也不好。
我只是主张具提问题具体分析,工作避免简单化。
不把“另一方当事人男方”抓进去已经是最大的宽容了。
另一方当事人男方至少犯了两条罪:
2、强奸妇女罪。
还有一条:
非法拘禁罪。
那个地方买媳妇的男方势力肯定到不了,那么牛的人海臭美媳妇吗?
非要像赵括说的要跑到一千里之外问她,然后再放人家走?
或者在解救行动开始之前就把该妇女的情况模的比较清楚,对她的意愿有一个大致的判断,这是否更好?
战争期间,党与军是不打无准备的仗的,讲究知己知彼,为什么现在这种作风不再坚持了?
问题在于,好的你能问到,水深火热的你要是去找当事人根本问不到。
好的看上去就多了,实际比例,大概老天知道了。
确实有坐牢的新郎。
严格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而且也可以打击买卖妇女的行为。
但是,法律也好,政府也罢,最终的目的是要增进而不是减少人民的幸福。这种婚姻固然是以非法、以罪恶开始的,但并非每一个这样的婚姻都是不幸的。
对不幸的当然要解救,越早越好。对那些还算幸福的,也需要解救吗?
我可没说一定是千里之外,我说的是原籍。如果妇女是被迫的,不愿意回去,回原籍当然是最多的情况。况且原籍被拐卖走了,丢了个人,既然被解救出来了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带回原籍没什么不妥吧。
老兄还是在考虑两厢情愿了的情况。上大学的时候我去图书馆最爱看的期刊一个是体育的,一个是法律的。这个具体是有过统计的,具体数据记不得了,大约10%左右。如果法律处理中确定一条原则实施,当然要优先照顾90%。而且即使是两厢情愿,对原籍总之是丢了个人,不带回去见一面原籍的亲戚朋友怎么能安心。
向牺牲的警察致敬!!
凡是水深火热的,一般一眼就能看出来:铁链、锁头等。问她一句,走还是留,只要她不说留,赶快带她走。不会耽误太多时间吧?
人是好人,有点迂腐。警力总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无限地为某一特定案件付出过大精力。如果这么做了,就有顾此失彼无法照顾其他案件的可能,这对整个社会是另外一种不公平。现在的做法简单明了,既能保证效率也没什么不合情合理的地方。如果妇女自己愿意,回去即可,不会有人另外找麻烦。挨个去仔细钻研,理论上当然没什么不好的,实际上的人力物力投入怎么保证。
但是,矛盾有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
严格讲男方是有罪的,尤其是那些让被拐卖妇女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但我那句指的是表面看起来比较正常的人家,虽然他们严格地讲也是罪犯。
这句话我收回。
我的本意是想化解矛盾,不是指那些尖锐不可解的恶势力,而是那些过得还好的人家,对它们严格执法其实除了又威慑他人的作用之外,意义真地不是很大。
但却是表达不当。
四川、贵州、云南居多。
另外,您说得是数据本事就是分开的,为什么在执行时非要一概而论呢?
优先照顾与实事求是,那个更好?前者更迅速,后者的伤害更小。
不用铁链也基本跑不掉,人生地不熟,身上又没钱,口音也不对。
不知豫蒙兄知不知道当年上海某研究生88年被拐卖到山东某地的事?
她“老公"叫宫长恩,查查也许还能查到。
你还是没有下到很难找老婆的那些地方去过阿。要不,请王员外讲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