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 oiler2
实际上此案在开庭前就引起了本地媒体和网友的关注,不过当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派出所所长“弄丢”笔录以及撒谎提供并非本人拍摄的照片上,对于案件的判罚关注倒不是很多,大部分人都认为彭不会败诉。判决结果一出,一片哗然,网友,媒体,对法官的如此推理表现出强烈的质疑:“以后还有人做好事吗?”
设想一下,假如你在路上正常行走,旁边一老人忽然摔倒,你该怎么做?
1 扶老人起来
是你把老人撞倒的,不然你扶他干什么?
2 赶紧离开
是你把老人撞倒的,不然你跑什么?
总之,老人不要上街最好?
或者,汽车碰瓷之外,会不会再出现行人碰瓷呢?
本来没抓到惹祸的人,就只能是认倒霉的事情么。
法院判决要是还考虑这些,那这个法院还是关门了吧。
恐怕究竟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清楚,甚至当事人都不一定清楚。
不过判决书让人看了觉得没道理,是更可怕的事情。
法官水平怎么这样?如果法官是依法办事,那么就要问,中国的法律怎么这样?
这一段你也是认为非常重要的,在判决书上没有这么说,
庭审录像也没有全部公布对吗?
那么是在公开可信媒体上陈这么说过吗?
这和判决书中描述完全矛盾
另外二百元的事,在拍片结果出来前,也就只有急诊挂号费、拍片费,200是够的,其他还有吗?
到这时都不需要押金吧?
还是当时已经决定住院了,先住院再等结果,会这样吗?
判决书中说的是给付
给付原因只要把彭想成恶人,在出结果前还是打算负责,得知赔偿非常高后要悔帐,这么看也是合理的
派出所原始笔录既然丢失,我也趋向于不予采信
关于为什么怀疑
如果我来判,到目前为止,会让彭掏20%
总觉得这个案子应该和楼上掉下来一块玻璃,砸了过路人,结果全楼人平均赔偿的案子相类似,
不过区别在于此案是否有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显然没法排除该因素。被告律师在这里是否能着重突破一下?
车行方向、车门位置、倒地位置、倒地姿态等,充分还原一下当时场景,也有文章可做;
医院中关于双方交谈内容的知情者,也能提供一定的线索
大约在89年或者90年,天津的案子。
可怜死的那个孩子刚考上重点高中。
找到哪个地方掉下来的了,案子反复了好几次,但也是在在全责和没有责任之间摇摆。最后不清楚结果。
这种没有责任或者不一定有责任也要承担损失的做法,让人不理解。感觉这样的做法挺可怕的。
其他国家民事诉讼也如此么?
呵呵,没说您“专家”,因为这个词现在似乎贬义的成分更多。
不得不承认,有时法律和情理是矛盾的。
做好事也要记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帮助别人前要先找好证人和证据,唉,防人之心不可无呀,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这个案子,如果(我是说如果)有陪审团回如何呢?
总得有所表示呀
难道其他地方是政府买单或者有对应的基金会,
不至于考虑那么周到吧?
让没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是不对的,但是受伤害的也应该得到补偿。(被打劫了找不着打劫的人不也就自己认了?)
不清楚其他地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而他的正义需要通过这种非常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来伸张,你却要为这样的现象击节叫好。
美国的法律制度当然说不上完善,去年有一篇很热门的网文,叫“我的妻子把我送进了监狱”,让我们能约略看到一点其中的弊端。但是比较两个制度的优劣不能用这种极端的例子,而要总体地看他们公正公平的程度和对社会稳定的贡献。而根据我的观察,我个人认为美国的司法制度似乎更有效率一些。
如果确实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那么所有可能有侵权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花盆砸着人了,可怎么也查不出是谁,那么这栋楼,或者这个单元的所有住户都要赔钱给受害人。
这样确实对没有责任的人不太公平,不过总有些事情是没有办法做到绝对公平的,这时候只能选择一个综合利益更大的方案解决问题。
这个就脱离事实了
当然现在的报道也存在问题,就是认定了没有撞人
如果有人被偷钱包了
抓不到贼
岂不是要车上所有人平摊?
这么一想,这个职业也不坏阿,很有前途,可以以后到车上去丢钱包
导致的社会负面作用太大了。不值得。
这个原则只适用民事案件。
在本案中,法官声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人是彭宇撞倒的,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人不是彭宇撞到的。鉴此,依据法官根据“常情”的逻辑推断作出了“无过错责任”的裁决。貌似有理,但是在对证据的采信上,很有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得承认,由于即便是证人陈二春,也无法证明当时彭宇是否撞到了徐老太。可以说,直接证据,双方也只有徐老太和彭宇做为原告、被告的一面之词。此外,派出所所长出示的关于事发后第一手笔录材料的手机拍照,证明说彭宇曾经说自己下车时感觉“被人碰了一下”。但彭宇否认了自己曾有这种说法,并否认这份拍照笔录的正当性。
我们大致画一个图,双方证据是这样的——
徐老太 VS 彭宇 【对改事的直接描述】
派出所所长笔录拍照 VS 彭宇 【对笔录可靠性的描述】
可见,对于事实本身,我们所能收集的直接证据,都不足以支持任何一方的观点,正如审判结果里面所提到的,这一点,没有问题。但非常有问题的是庭审过程中已经证明了有两个重要的当事人撒谎(徐老太、派出所所长),同时有一份证据(笔录的拍照)的可信度很低,但法官的采信非常离奇。
法官的最后判决是“无过错责任”,即实质上采信了徐老太和所长的证词,认为“彭宇的确撞倒了徐老太”,只不过是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即,法官支持了徐老太“彭宇撞了我”的申诉,而推倒了彭宇“我没有撞徐老太”的应辩。
徐老太是一个撒谎者,这一点就对证人陈二春的态度而言,已经当堂得到证明。由于看到陈二春的出现对自己不利,徐老太一度声称陈二春并非当时出手相助自己的在场第二人。但这一点已经为陈二春的电话记录得到证明。那么,做为一个撒谎者,徐老太的证词就应该值得怀疑。做为徐老太本人的品行操守值得怀疑,她的证词也理应不能得到倾向性的采信。退一万步,做一个假设,徐老太既然能对在场者二之一的陈二春能够记错(纯粹生物意义上的记忆力缺陷),那么为什么就没有可能记错彭宇是撞他的人这一事实?或者,根据“社会常理”,徐老太既然有否认重要证人的表现,为什么不能得出她诬陷彭宇撞她的推论?这两个推理,都要比法官做的惊世骇俗的推理要合情理得多。
除了徐老太的一面之词之外,另外一个支持这个观点的证据,即派出所所长所提供的口录的手机拍照版本。但庭审前的电视台的采访已经证明了这个证据的直接提供者——派出所所长——也是一个撒谎者。即在电视台的摄影机面前,派出所所长一度坚持这张手机相片是自己亲自用自己的手机拍下来的,但根据相片本身的技术信息,已经证明了绝非如此。并且所长最终承认了自己撒谎——相片是笔录之后由徐老太的儿子拍摄并提供的(同时笔录离奇地因为派出所装修的原因而丢失)。原始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仅能提供一份拍照,且这份拍照是在无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的儿子制造的,再且当事人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的警察同行。这些因素已经足以说明这份证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出处上都是无法做为应该采信的证据的;它是由当事人的儿子制造,并由一个撒谎者(所长)提供的。在庭上,被告彭宇已经声明否认这份在程序上不合法的笔录的真实性。
但法官对证据的采信非常离奇。
结论是“无过错责任”。注意,重点在于“有无过错”,而不是“有无责任”,即不在于“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这个结论包含了法官相信“彭宇撞了徐老太”这一申诉。
既然法官宣称双方都无证据能够充分说明自己的观点,因此采用了所谓的逻辑推理来作出判决。那么,论证的重心就应该在于是否撞了人上,而不是是否有责任上。但就“是否撞了人”所做的所谓依据“社会常理”的推论,又在事实上偏信于两个撒谎者的证词,即撒谎者徐老太和撒谎者派出所所长。相关证物(笔录照片)居然就是当事人的儿子(警察)。这两重关系——两个撒谎者+一份肮脏的证物都已经在庭上得到了证实,法官已经明了。但法官的判决所依据的“常理”竟然是“只有撞人者才会留下来”“只有撞人者才会给钱”,即“当今中国社会不可能存在见义勇为”这一惊世骇俗的论断,而不是“污蔑者、撒谎者更倾向于在其他事情上也撒谎”“道德品行低下者的证词相比不可靠”这样显而易见的“社会常理”。
也就是说,法官所向我们展现的世界,是见义勇为荒谬,撒谎污蔑正常的畸形世界。换句话说,他们在精神世界上,法官只不过是年轻些的徐老太,只不过是换了一套制服的派出所所长罢了。
这个庭审怎能说得上不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