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关于南开砸别克事件的官方文件与一点评论 -- wage
糟蹋了正义这个褒义词。
口头威胁,无证穿行,“唆使”人打学生都不对。而且如果行为属实是可以警告,拘留至判刑(如果伤人行为后果严重)。毁坏他人财务是不是也不对?尤其还波及无辜(事主的女儿)。
还是那句:“不要老叫嚷着法治,真被法治了就哭着喊着国情了。”
另:一件事的对错跟是不是在中国生活过没关系吧。
“这位要说了:你咋不寻求法律途径呢?合着您没在中国生活过啊! ”
现在中国是维权过滥:为十几块的DVD就上法院。整个浪费法治资源。还有那个孕妇事件,颇有几个律师要帮死者家属找医院讨公道。要我说,这几个律师的资格很可疑,学过法没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家属签字为准。真要是医院把人救了,是不是该告医院违规救人。这个跑题了。纯属解题发挥。
后果的情况办理。
再说了 什么叫浪费司法资源 老百姓屈死也不喊冤大概是最节约资源了
是不是浪费 谁说了算
什么标准
当年沸沸扬扬的宝马案件是怎么突然消失得
网络舆论就是麻秆打狼
唬住了也就唬住了
唬不住的话就显出麻秆的原型来了
第一病在处理问题堵而不疏,要么逼学校和学生低头,要么在“按规定不必装红绿灯”的地段装红绿灯,逼司机低头。
第二病在发生状况不调查研究搞清原因,对交通和道路状况重新规划管理,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敷衍了事。
这事儿的直接主管,该大嘴巴子扇他。
也不是学生们异想天开,同样的情况,杭州商学院就是两个校区中间穿了一条马路,建了天桥
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不给浙大建一个,估计是政府考虑到不过是教师生活区和校区的连接,同时路比较窄,双车道而已,建天桥不合算。
但是现在想想,早建了天桥,早没这么多事儿了,何苦闹来闹去的,一个小型步行天桥也不见得花多少钱。
一、“公权力私用”问题。
这个说法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权谋私,而且对情节有具体要求。以别克车进入校园这个情节来说,要证明这一点:首先要坐实车主和“公权力”的执掌者之间的关系——坐实了么?没有。其次要分析清楚到底谋了多大个“私利”,假定你推定的情节成立(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放行了一台车)——请注意,这只是假定,没有证据;相反倒是南开学生自己说了,校内私车管理很不得力,保安平常拦都拦不住——这算谋了多大个“私利”?如果这都可以上纲上线到这个高度,那么这个吓死人的罪名是不是门槛也太低了?如果门槛真的这么低,那么看来这个罪名和“管理不力”比较起来,也不算太恶劣喽?
二、警察调解的意见问题。
这个是来自学生的说法,我很纳闷你对别的情节都那么采信学生的说法,干嘛这个情节你就要区别对待呢?我也不套用别人送给我的“春秋笔法”的大帽子了——其实“春秋笔法”还要绕个弯,你连弯都不绕,直接否定:-)——能否解释一下……
三、“殴打”和“推搡”的界定问题。
这个不困难,学生的说辞是“(车主的哥哥赶来后)态度非常嚣张,竟敢动手推学生,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请注意,学生自己说了是“推”、“肢体冲突”,而且没有描述后果;那么,从社会常识,这算“殴打”还是“推搡”应该比较清楚了吧?而学生方面呢?有两个情节:一个是“(学生要去划车,车主和她的女儿去阻止)一个男同学把车主的女儿‘弄翻在地’,车主的女儿耍泼、坐在地上哭闹”——还是请用社会常识分析,这算什么?也许不能坐实是“殴打”,因为情节描述得很含糊,但是肯定不是“推搡”这么简单了吧?第二个就是开始砸车的时候“有四个警察拦住学生不让砸,挨了打,其中有一个头上流血”,这个算不算殴打,还有疑问么?而且,头都打破了、起码也是个轻伤的等级了吧?
四、“听其言,观其行”的问题。
其实很简单,我只问一句:车主说了再多的狠话,哪一条兑现了?学生说了些什么狠话,南开的学生自己春秋笔法处理掉了,这也是次要的——我不觉得车主说的狠话算是个了不得的罪状,同样的道理对南开学生也成立——但是起码有两句狠话,学生一定喊出来了,那就是“打!”、“砸!”,这两句狠话,学生一定是兑现了的!如果你要说:“车主放了狠话,谁保得准他过后不会兑现?”,如果这也能作为一个罪状栽到车主一方头上,那么这个逻辑的荒谬性和“莫须有”也差不多了!
五、事件内幕的问题。
这件事情不复杂,情节其实挺简单的,就是个简单的交通纠纷(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群体性事件而已。现在流出来的信息都是学生单方面的说辞,即使如此已经对学生这样不利了,如果继续深挖、我只怕对学生更加不利……这个可能性完全存在哦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孕妇案能有讼棍争着出来代理,那位著名的帮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多年来却孤身战斗、还要经常面对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却赖帐(律师费)的尴尬局面,你说这算什么事?
你的任何推理也不能保证是事件的真实,所以应当被质疑。而事后也都没有大家可认可的真实过程版本,所以大家也只能通过大家认可的“事实过程”来争论。所以你推理的过程希望你也能接受别人的质疑。
第一,公权力不一定有多大,私自使用公权力也不一定要马上得到利益。例如,如果别克就因为和管理人员熟悉而被私自放行,你是否同意这个是“公权力私用”。当然,我不会让她坐定这个“罪名”。但是,“公权力私用”和“擅闯校园”别克车主是必坐其一。至于是哪一个,一定要细查。
第二,关于警察的调解,你觉得会有几个学生会知道细节?不要以为学生的说法就是事实,学生里难道就没有和你的想法相似的人?你的推理也是对学生的说法有取有舍,我就不能?而且我说过了
这样子关键的细节我谨慎一下还不可以,还非得采用你的说法?
第三,“殴打”和“推搡”的界定问题,你还是没有给我准确的定义啊。我记得有人说过日本法律里面只要是碰到对方身体就算使用“暴力”。如果有专业人士希望能说一下。您的定义在哪里?那有没有可能学生方力气大,所以没有被“推搡”倒,车主女儿却被“推搡”倒了呢?如果你号称站在法律这一边,请你使用法律的严谨的语言。
第四,我原来的回复不知道你可有细细看过?再贴一次吧。
而你的回复就更莫名其妙了。
这个是法律语言么?
第五,关于内幕问题。你说
哈哈,挺好的。你直接代替法官给判了。我就质疑一个:你怎么就知道,车主和她背后的人,没有跟到场警察“打过招呼”呢?看来你很了解内情的样子。
。。。。。。。。。。。。。。
Alarm 完全是凭自己的想象。
勤杂工喝醉了打路过的学生,就因为学生看了他一眼。你觉得路过的是校长他会上去动手吗?在该人反复大声说有种就来找我,我姓X(就是不说自己叫什么)的情况下,PS:当时我在现场
小贩的例子重点在于学生挨打后老师说活该,而不是学生和小贩发生冲突。用这两个例子说明现实中学生的地位。
你觉得我是噫想么?
中国社会有几种人是不能随便招惹的,大学生就是其中之一。原因如下:一、比较年轻、易冲动;二、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你搞不好要面对一群学生;三、这个身份比较容易博得同情,而且学校传统上喜欢护犊子。
浪费不浪费的确实没个标准。那阁下认为:为十几块的DVD就张罗着上法庭,不算浪费资源?为明明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是事上法庭出风头的,不叫做浪费资源。中国是成文法。在法庭上挑战法律条文,实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你说是不是浪费。
这跟屈死了不喊冤是两回事吧?
关键看你是不是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两者划上等号。
给“别克”方定为推搡,而给学生方定为“殴打”,却没有详细的细节描述提供给大家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