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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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baidu.com/view/415523.htm
我觉得您这样用挑衅的语气不好。
多谢给的资料.
这个法条,没有考虑别人错误付款,银行错误结算,卡被错误地给予授权等等数据结算错误或他人人为错误发生后,持卡人一些特定行为是否犯罪或诈骗犯罪.法条也没有考虑利用信用卡帐户转移隐匿其他非法所得时(例如洗钱)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至于利用信用卡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例如赌博结算或卖淫付帐等情形,是否与本法条相关也需要考虑吧?
说个蹩脚的比喻,大部分律师都是法律工程师,而非法律科学家,或曰法律思想家,所以和您思考的角度不一样,从现行刑法看不完备的地方很多,如受贿罪,收十万就要判十年以上(97年的规定,据说为了从严打击腐败),但目前收200万的被判十五年以内的很多,这个就没有显示惩罚的梯度。
希望大家不要带着气讨论。
本来写在这里的,后来看还是另跟在那边比较妥当。
许案中的ATM的职能和柜台小妹是一样的。多吐出钱就相当于小妹发春,看小许帅就数错了钱给他一样。许本身被动收钱实在难算“盗窃”;但是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恶意“占有”的行为和事实是无法抵赖的。
麻烦你让ATM机发一次春让我看看
许霆在第一次多取钱的行为是不是盗窃行为?
第一次取钱和其后多次取钱的行为除了主观上有不同
客观上有不同吗?
盗窃罪的定义是非法的秘密获取
取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
ATM出错造成的交易是合法还是非法?
应该有不少人和我一样是有很多疑问的
贪图小便宜或贪图大便宜是很多人都有的
不解释清楚,哪能知道有些便宜能占有些不能
再发表高见
如果是借记卡,那就是盗窃了,盗窃的是储户的钱。用信用卡则是诈骗,骗的是银行的钱,骗银行把钱付给不该付的人。
就是宁波那个,现在还没有判下来呢.估计要算恶意透支.
此案既然是机器出错,囫囵按照"正确结算等同于透支"来处理比较合适.
某自己开的帖子有述,就是"结算错误才是偷,结算正确只等于透支".如果偷,结算正确后仍然会有现金缺口.
的确不是犯罪。但是发现这个问题后重复取就有问题了。
第一次,自己只想取自己的钱,不料主动给了那么多,实属意外,多给的钱法律上应归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发现这个漏洞后,主动利用这个漏洞取得提款机中并不属于自己的钱就跟把手伸进别人的口袋里偷钱是完全一种性质了。
多年前我在《读书》上就已经看过比较这两个的文章。这个词应该不是法律用词,可能是政治用词。
而且没有第二次,那不应视为犯罪。
但问题是,接下来利用机器的这种故障取钱就不对了。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没有透支功能(即便有,超过了额度也一样),就是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取用,够严重了,法律上,就叫“盗窃”了。
请考虑任何财务系统,发生盗窃后一定有帐目无法平衡,即便结算正确也无法平衡.
因此,能平账的特别是机器错账再平回的,按透支比较合理.多次超限取款便视为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