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3: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获悉,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看来已经开始尝试63条了。
这样的话,“盗窃罪”,且“盗窃金融机构”基本无疑
中国多少事情不是“形左实右”的?所谓在商言商,我谈的是实务。你要硬拿法理来出头,咱们的辩论根本没有基础。
又何来“恶意出错”呢?
无论从证据还是逻辑,都足以认定许霆的恶意,又拿什么来证明本案中银行的“恶意”呢?
当然,如果你能证明银行是故意设置了故障来钓鱼的。
都是那种一言不合,语气就硬起来的。
当然,看得出,并没有很大的敌意。
还是“讨论”吧
就是那回取款机被雷劈,突然吐几千万日元出来那次。虽说恰巧出口也一起坏掉,客人最后为了出去不得不做一回拾金不昧的红领巾……如果那扇门没坏呢,客人拿着钱跑路了呢
我想知道你们公司对这样的预期有什么计划?是告他无期还是自认倒霉?或者是别的?
可能是你平时受气比较多吧,才有这么个想法
这件事定为盗窃应该是没问题,谁叫许二次回头呢,如果只有第一次,还有定为不当得利的余地。
但刑期明显过重,法院重审肯定会维持盗窃罪,改变刑期。但这案子影响太大,怎么改拿不准,只好请示。
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就有责任做出答复。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最高院可以受权(受人大委托)做出解释。
在金额上没有什么变通余地,因为有明确的规定,即使人大做出修改,也只能按案发时的规定办。
只有ATM机上能有所变通,ATM机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在现行法律颁布时还不普及,可以算是新生事物,而且盗窃ATM机的危害性明显没有盗窃银行金库大,全搬走了大概也只有十数万元。
我看最高院最后做出的解释会把ATM机作为金融机构附属物的一个特例来办,刑期可以减档。再把ATM机本身出毛病与直接撬窃ATM机分成两个档,可以合理合法地把许的刑期减到五年以下。
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明显的合法不合理,遇到这种情况必然会对现行法律做出修改或细化。
这倒可以往盗窃金融机构上靠而不会引起大的争议
我也只能简单说明一些。
法庭裁量权至少包括1)确定双方提供的材料能否在案件中作为法庭证据;2)依据法庭证据对案件进行判定;3)量刑。
在中国,这三个法庭裁量权的具体职能是集于法官一身的。
在英美等国家,如果案件需要有陪审团参与,那么判案的法庭裁量权在陪审团而不在法官,法官只有两个职能。但在英美等国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陪审团参与审理。由于有陪审团参与的成本很高,案件尽可能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上先审理。
虽然从情理上讲判无期是不合适的。
但法律就是法律。法理无情。既然事儿闹到了法庭上,就得讲法理儿,而不是讲情理。
如果认为现有的法律滞后了,可以改,但也只能应用到以后发生的案件上。
这个案件的判决合法理。感情上不能接受,但还得接受。美国戈尔和布什竞选之争最后有最高法院裁决。虽然很多人认为不合情理,但还得接受。因为法律提供了最终和最权威的裁判。
我对这个问题的最初认识,不是从那一个案件,而是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故事里《人间指南》编辑部受骗上当,骗子逍遥法外发外,编辑部却被《大众生活》g告侵权。法庭判定编辑部侵权,需赔偿损失。判决结果不合情理。但骗子却道出了事件的实质:合法理儿,法庭上理儿就是这么讲的。不服也得服。
“如果认为现有的法律滞后了,可以改,但也只能应用到以后发生的案件上。”按照这个道理,当初FLG闹起来的时候,没有对应的法律,应该放人家一马?可实际上,也是先修改的法律后惩办的FLG那伙人。
如果新旧法律(或规定或制度)不容易衔接,在一定条件下“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我倒没意见,可许霆案这个案子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非在类似许霆案这种事情上非得强调“法律滞后了,可以改,但也只能应用到以后发生的案件上。”,我认为这不是“法理无情”,而是死板。
2008年02月29日03: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锦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力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讯 (锦法 记者 袁钲钲 李豫龙)市民马某使用自动提款机取款后,不慎将信用卡遗忘在提款机内。张力镜发现后,从卡内提取3000元现金,并将马某银行卡的密码更改。随后,他来到另一台提款机将马某账户内4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妻子的账户中。昨日,锦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力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http://news.sina.com.cn/s/l/2008-02-29/033915043143.shtml
这种死板地感觉实际就是法理无情。
从我最初从电视剧知道法律会发生这种情况,到前几年我真正能够接受,用了十几年才掰过这个弯儿。
你所提到的
正是尼伯龙根·蜗藤在他贴子指出的rule by law现象。
我问过一个美国的律师,她从没有听说过rule by law这个词,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有的词。在google上也查不到,所以可能是尼伯龙根·蜗藤首创。
rule by law非常精确的说明了对法治的错误概念。举个例子,为了管理我的孩子,我可以随时制定一些规定,也可以随时修改规定。典型的“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如晚上九点以前必须上床睡觉、不准剩饭。这些规定对孩子是法律,但对父母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父母超越了对孩子的法律。
可在法治领域里,法治的根本原则是rule of law,也就是没有人能超越法律。所以rule by law是和法治的根本原则完全对立的。
承认法律的死板、法理无情。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对许霆案,如果对量刑感觉不合情理,就改法。那很显然有什么人或机构高于法律。如果认为这是合理的,那法治还有什么意义?还有什么权力要求法治?
从他人的"钱袋"里拿走了4万,为什么不是盗窃,只是诈骗?
对比许某案件,怎么算盗窃而不是诈骗呢?
高人们哪,请代表最高法院解释法条啊......
http://baike.baidu.com/view/4155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