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许多人这样争辩过,但是都给出了进入他人"私有"区域的前提条件,都属于额外附加的限制条件.包括那个用别人插在ATM上的卡直接提款的案件(其实应按信用卡诈骗判).
实际表明,盗窃都有一个"入侵"的过程,然后才可能非法取得.而这许某案件,恰巧不是入侵,而是特殊条件下的不公正的"正常交易".
例如说,如果你是睡在宾馆里,甚至在火车站或者大街上,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有人叫了你一声,但是你没有醒,他再拿你的东西不是盗窃了?
在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个人清晰的私有空间有限但仍存在.所以一定会有侵入.
如您所说,刑法270里规定的代为保管和获取遗忘物构成的不当得利要以侵害财产罪起诉,可是,这次的情况,既不是典型的代为保管,也不是典型的获取遗忘物啊?
至于盗窃就更搞笑了,俺看国内讨论来讨论去,最后使用的是一个我不知道是学界的假说还是真实的法律解释,大意是说一个精神病当事人(或其它什么情况导致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看店,有个人来买个东西,给10块,当事人给他100块,这人吃着甜头了,就反复去买,最后的结论是这人构成盗窃,然后推而广之,把ATM机也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推理至此,简直就是那个万能兜的非法经营罪了,要是刑法能这么随意宽泛解释,那就真没啥讨论的意义了.
我始终认为,刑法应该有一块真空,不像现在,只要数额一大,几乎什么都跟刑法扯得上边.当然,这是另一回事.
回到LZ的看法上,虽然我觉得他的推理过程可商榷,但是我支持他的结论,就是,这件事不应该由刑法介入,而应该由民法来调整.
“合法行为”并不能因为增加了“主观恶意”就变成“非法行为”,行为应该严格按照它的具体形式来判定,引入主观判断就太随意了。在这个例子里你认为他的意识很好判定,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意识是不那么好判定的。如果按这种原则,那样的话在判案时就会偏重于研究人主观意志而轻于研究行为的合法性,在判案时会失去客观性。
关于拣到钱包,如果钱包里有身份证的话那是不是就是盗窃?即使没有,也应该知道这不是自己的钱,正确的做法是交给有关机构处理,如果没这么做,是不是盗窃?
用借记卡在ATM机上取钱取的就是自己的钱,或者说我有理由认为取出的是自己的钱,这里面是银行出了过错,不是我的过错。
我自己开始在解释许案时也有用这个比喻,但仔细想atm机和患精神病病的人还是不一样的,银行作为法人和自然人也是有很大不同的,刑法上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是和民法上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单位犯罪在刑法上都是要明文且单列的。
楼上 【讨论】概念好象有问题 夕曦兄这贴已经把不当得利和盗窃的区别说清楚了,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有特定含义的,不可望文生义,否则一切财产罪都可以认为是不当得利了。
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提民事诉讼,但目前我知道的很少有法人受害人提,因为赢了也无法执行,许个人没有什么财产的,据说atm机厂商也赔过,可以说银行另行选择了救济途径,这样银行也不能要求许赔了。
不过法院判决书还是要写上追缴赃款xx元。
这个是时候如果不知道ATM的工作状态就和一说一切是合法的。
但是在知道ATM是非正常工作状态后就是非法。
举例来说,你去取钱,你拿钱的时候发现由于某种意外银行里的所有人都昏迷了,你进去把银行台面上不属于你的钱拿走了同理。
主观上明确地要占这个便宜,然后重复购买行为,累计获得不当的利益达上百万
--我认为,这也不能算犯罪,甚至这种不当获得的利,也仍然部分合理地属于不当获利人。
而且,这种所谓“不当”的称谓,也很值得推敲。
至少,我不认为许案可以无争议地认定为犯罪。其次,我对其行为的“不当”性,持极大的怀疑和保留态度。
商家的促销活动现在千奇百怪,我个人认为完全有理由银行也可能在atm上有选择地搞一些噱头活动:在参与活动的atm上,每取一元即可获得一百元现钞,这未见得是不可能的事情。还有银行只要开户,就自动在帐户里赋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存款呢,客户甚至一分钱都不用存进去,即可当场取出银行奖励给他的这部分资金。类似的促销例子举不胜举。。。
商店促销会有相关的信息公布出来,顾客没看到那是顾客的信息不畅或者眼神不好。
银行可没有这类促销,当然让你能找到当时银行这类促销的证据就可以另当别论,可惜你是不可能找到的。
我就不解释了反驳了。。。你再好好看看,然后捋捋自己思路,想想你刚写的文字,应该就能明白多一些了。
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你在银行中提取的钱,只能是你自己的钱。多出来的钱,不是你的,也不是银行的,而是其他储户的。
而普通商场,在商品没有售出之前,其所有权是属于商场的,所以商场可以对其任意处置:白送给你都可以。
但是银行不行,因为它无权处置其他储户的钱,更不可能把其他储户的钱拿来促销。
所以说许是盗窃,并不是说许盗窃的是银行的钱。而是盗窃了其他储户存在该银行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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