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的确诛心
违法、犯法无理,这是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下,是在法律能够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这才是我的论点。而现在法律的公正性情况如何,我想你也应该很清楚。至于公务员有原罪,我不知道您是如何看出我有这种观点的,请指出。
2、现行的法律有哪部是不公平的?如有,请举证并说明不公平的法律在所有颁布执行法律中的比例。
3、“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方针、是政策、是目标,而不是“不违法、不犯法”的前提。违法、犯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这又回到第2点。
4、法律的执行中存在不公正,是否就可以以此为据不遵守法律。如果可以不遵守法律,那么社会该遵守的是什么呢?
5、 公务员有原罪来自“吃肉的”与“老百姓”。
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并由法院审判。
行为不检嘛,不属于猥亵儿童,当然不予立案。即使立了案,也可以不移送至检察院,更不可能由法院审判。
其实我们谈的不是一个问题,我说的是执行,你说的是法律。如果执行有误,法律本身就是一纸空文;如果执行上无法保证公正,那再要求别人遵守法律都是空话。
共产主义之所以搞不成,不在于共产主义本身有什么不好,因为有一个人开始偷懒却依然享受成功,其他人看见了,自然有样学样,大家一起偷懒,于是乎共产主义破产。
天天要求民众懂法、守法、尊重法。可有一个人开始利用特权利用金钱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其他人自然有样学样,大家一起钻空子,于是乎遵纪守法成了一个笑话,正如主动开发票的餐馆成了同行眼中的笑话一般。
这个时候你去怪谁?是谁破坏了共产主义?是谁破坏了法律?这个时候你去教育谁守法?去教育哪个餐馆主动开发票?
你说的执行,有多少是不公的,有哪些不公,是哪个环节不公,是否大部分案子都不公?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或是行政的?我们可以拿来分析一下的。你这么大而统之的说不公,我只能认为现在关在监狱里的全部都是被冤枉的。你觉得,现实吗?
既然法律执行如此不公,那我们干嘛要守法呢?我们明天都上街抢钱去,专抢公务员特别是富得流油的,被逮住了就请全国老百姓支持我们,打劫有钱公务员是正确的。
写文章是很容易的,批评是很容易的,惟独论证是很难的。
还请指明吃肉的是哪个帖。对了,主动开发票的餐馆不到处都是吗?难不成我们生活在平行空间的中国?餐馆本身当然不愿意开发票的,为什么呢?因为商人的天性,那为什么又主动开呢?因为有法管着。不过呢,我们现在每次都会核对,因为商人的天性不一定诚信。
原来“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有林高官的恐吓言论,这个是深圳市公安局背书的。
不讲法,讲什么?橡皮图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问题,走过场,走一遍,我就不吵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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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执行,有多少是不公的,有哪些不公,是哪个环节不公,是否大部分案子都不公?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或是行政的?”这几个问题真的难住我了,我完全无法回答,我不是上帝。也许你能论证绝大多数执行都是公正的,我拭目以待。
这个问题论证到这个阶段,已经超出我能力范围了,我承认水平不足以继续和您讨论。那我只能认为,人民群众都是在一小撮人的煽动下表现出了毫无理由、莫名其妙的仇视心理。说实话我真的很佩服那一小撮煽动者。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这件事,应当唤起我们各级领导机关的注意。我党在“三反”中基本上解决了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和专区四级许多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和浪费两个问题,也基本上解决了许多领导者和被领导的机关人员相脱离的这一部分官僚主义的问题;
但对于不了解人民群众的痛苦,不了解离开自己工作机关稍为远一点的下情,不了解县区乡三级干部中存在着许多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或者虽然对于这些坏人坏事有一些了解,但是熟视无睹,不引起义愤,不感觉问题的严重,因而不采取积极办法去支持好人,惩治坏人,发扬好事,消灭坏事,这样一方面的官僚主义,则在许多地区、许多方面和许多部门,还是基本上没有解决。
即如处理人民来信一事,据报,有的省人民政府就积压了七万多件没有处理,省以下各级党政组织积压了多少人民来信,则我们还不知道,可以想象是不少的。这些人民来信大都是有问题要求我们给他们解决的,其中许多是控告干部无法无天的罪行而应当迅速处理的。
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个大问题,就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一个大问题。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
就我们党政组织的领导任务和领导方法来说,这是交代工作任务与交代政策界限、交代工作作风没有联系在一起的问题,即没有和工作任务一道,同时将政策界限和工作作风反复地指示给中下级干部的问题。这是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县区乡三级干部没有审查,或者审查工作做得不好的问题。
这是对县区乡三级尚未开展整党工作,尚未在整党中开展反命令主义和清除违法乱纪分子的斗争的问题。
这是在我们专区以上的高级机关工作人员中至今还存在着不了解和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痛苦,不了解和不关心基层组织情况这样一种官僚主义尚未向它开展斗争和加以肃清的问题。
如果我们的领导任务有所加强,我们的领导方法有所改进,则危害群众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就可以逐步减少,就可以使我们的许多党政组织较早地远离国民党作风。而混在我们党政组织中的许多坏人就可以早日清除,目前存在的许多坏事就可以早日消灭。
因此,请你们在一九五三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他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
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
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但在开展反坏人坏事的广泛斗争达到了一个适当阶段的时候,就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我们相信,各地这种典型的好人好事是一定不少的。
我很想听你分析分析,到底本次“猥亵门”当中,林嘉祥有啥行为和上述三种情况沾边?
请问网络门户网站的表现是不是属于 义愤,问题的严重?
哦,那些都是FQ,特务,不上街的,不冲击公安局的不算。
处理啥啊,你不是还说了;
地方官要护,谁也没办法。
班长要是发话了,谁敢不听?
法官也得要饭碗啊。你说是不是。。
不管厕所门口的那段录像是否真的存在,当时的情景如果发生在另外一个场合,就冲姓林的那几句话,如果小姑娘的父母不是那么有涵养,估计姓林的早被揍扁了,如果姓林的是一个普通人,估计这顿扁也就是哑巴亏了。
这里不是法庭,也不是中国足协,哪一方也拿不出比网络上公布的更多的证据,对姓林的这次的处理看来也就到此为止了。
深圳警方在没有更直接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定罪,这于公于私都没什么可说的。但是我们是不是从常理考虑一下,以小女孩当时的反应,和姓林的色厉内荏的言辞来看,但凡有正常社会经验的人都能想到姓林的当时想对小姑娘做什么,他是猥亵未遂!国法奈何不了他,但自视道德标准和个人修养高于普通老百姓的党总该有进一步的处罚吧?
充其量就是个酒后失德言行不尊,说破了天情节能有多严重、性质能有多严重?
红军长征的时候,陈赓见到女同志用油布把自己围起来蹲在一边(人家在小便)、就跑过去把人家的油布掀开,吓得女同志惊叫连连、他自己哈哈大笑一溜烟跑了——按照现在的定义,这足够指控为“性骚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