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醉酒,无监护人环境,对11岁女童身体接触,并使其惊恐,就足够公安机关立案,并移交检察院了。
我只知道WG是非常符合你说的,人民群众都是在一小撮人的煽动下表现出了毫无理由、莫名其妙的仇视心理。我当然也很佩服煽动者的总师,不过可惜WG终归没能成为人民之福.
第一点,关于laska的话和老毛的话的区别
第二点
我要说--是的,这都是可能的,不过,可能性是不大的......”
“我认为,以上都只说明对世界的认识会有各种可能,但是,我认为,还有有另外一种可能。。。”
这些文字是11月11号才加上去的,Laska用来回诛心11月10号文章的质疑说明对方11月10号误解自己。
提出中医看相海事缉私的人当然要负主要责任,但到处散布这种言论的人在后面加上未必不是一种可能的人就很无辜么?
太祖(延安时期?)请一帮好汉吃饭(包括陈赓),只见一个好菜端上来,陈赓一看是自己喜欢的,就往菜盘子里吐口水,把这盘菜给霸占了,害得太祖请炊事员再烧一盘。
虽然不是专家,我感觉“掐脖子”无论如何不能算在猥亵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猥亵”是肯定没有发生的,现在争论的焦点其实是林某是否计划实施猥亵(把孩子拖到厕所),这个现有证据似乎很难判断。
抗战期间在太行山,他经常戏弄文工团的小团员、把一些小姑娘惹得哭哭啼啼的,还有一个小团员(男孩子),他一见着就要人家叫他爸爸……按照某些人用来对付林嘉祥的手段,陈赓的这些无厘头行为,不知道有多少可以无限上纲、用来证明其道德品质恶劣:-)如果再结合他和蒋介石的特殊关系,咔咔,真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
温家宝还摸小女孩屁股呢,还亲小女孩呢。
猥亵?温家宝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
监护人不在场?
这我哪知道啊,我又不是神仙。
我醉酒?
所以脑充血嘛,下面就不可能充血。
小女孩吓跑了?
胡说,我谢谢她,她高兴地跑着玩呢。
真的不算?不足够公安机关立案,并移交检察院?
到检察院走过场,走一下,都不愿意?检察院可以不公诉的。深圳市公安局就这么跳出来,不立案了?
那么再来看看这个算不算?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设想。
从小姑娘的家人一边来说,听说女儿遭人欺侮,不及细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林某的角度来说,如果所谓的“猥亵”本就子虚乌有,忽然被一群陌生人围住指责,说其“猥亵”,当有口难辩,或者对方根本不听解释的话,如果不会火大,那也就基本上不是男人了--我一直认为自己属于脾气比较好的,遇到事情也能尽量冷静,但面对这么大的罪名,我担不起,我无法保证自己最后一定不会暴跳如雷。
考察当事双方的身份背景是没有意义的,并不因为林是政府官员,就必定要承担所谓的“原罪”,如果角色互换一下呢?
--如果小姑娘的父母是高官,而林只是一个普通的顾客,是不是就要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了?
“正常的社会经验”不能乱套,“经验法则”也不能乱用。你所谓的“正常的社会经验”,至多只是你自己的经验,而且你必须扪心自问,你的“正常的社会经验”中,其中有多少是受到了最初录像视频配发的“解说字幕”的单向引导,有多少是受到了当事双方社会身份的影响。。。。
同样根据“正常的社会经验”,我可以说:
1、在中国人的传统中,成年人对于性征不明显的儿童,其行为动作是没有相对于成年人之间的严格禁忌的,往往会以摸一下脸蛋,捏捏手臂,刮鼻子,甚至拍屁股来表示欣赏或亲近;
2、成年人由于身材体重的原因,会使儿童感受到一定的压迫感;
3、醉酒之人由于意识相对于常人的模糊,会难以适当地控制自己的力量;
4、成年人皮肤粗糙,而儿童皮肤娇嫩,两者的接触可能会使儿童产生疼痛感,而录像表明,当时的小姑娘穿的恰恰是无领汗衫,肩膀皮肤裸露
5、儿童由于心智不成熟,往往会由于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心理的急剧变化,并产生误判;
6、正常人在遭遇难以辩白的“不白之冤”的时候,都可能会急躁和愤怒,甚至会情绪失控;
。。。。。。。。。。
这些都是“正常的社会经验”,这些“正常的社会经验”足以挑战你所提出的“正常的社会经验”了。
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断言“猥亵”,还是“猥亵未遂”,都是不负责任的。
显然伤害都比猥亵靠谱
你看到有个小朋友一个人在马路上走,你走过去拍拍小朋友的肩膀,小朋友一看吓一跳,哇地枯起来。
OK,我觉得你对小朋友实施了猥亵。足够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了。
虽然在你来说,你可能是将之错认为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只是想问问她是否迷路。
你想辩白吗?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对吗?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对吗?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对吗?
什么?你说你没有醉酒?--错了,没有醉酒恰恰证明你更有可能实施猥亵了,因为醉酒的人认错人的可能性更大,没见过有醉酒的人抱着电线杆子叫honey的么? 而你既然没有醉酒,说明你意识清醒,有充足的判断能力,怎么可能认错人?
条件都满足了,OK,你--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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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都得有几个要件,具体是哪些要件我不清楚,但肯定不是身体接触、女孩惊恐就能定的。无监护人更是挑刺,不可能将孩子24小时放在眼皮底下啊。
按照这个情况,陈赓有企图通过唾液传播病菌,毒害革命领袖的嫌疑。
至少是蔑视革命领袖,企图以一种按照“正常的社会经验”看来非常恶心的方式,对领袖实施侮辱,我觉得应该对陈赓以“反革命罪”或者“反革命未遂”的罪名,实施专政。
只是可能。猥亵行为并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