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OK,我觉得你对小朋友实施了猥亵。足够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了。
虽然在你来说,你可能是将之错认为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只是想问问她是否迷路。
你想辩白吗?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对吗?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对吗?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对吗?
什么?你说你没有醉酒?--错了,没有醉酒恰恰证明你更有可能实施猥亵了,因为醉酒的人认错人的可能性更大,没见过有醉酒的人抱着电线杆子叫honey的么? 而你既然没有醉酒,说明你意识清醒,有充足的判断能力,怎么可能认错人?
条件都满足了,OK,你--猥亵
在现在的社会,马路上任何人看见这种情况,都应该报警。
警察来了以后,首先是拘押,录口供,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过去无犯罪记录,许可下,你可以找人担保你出来,继续工作,但需要随叫随到。
警察其次寻找监护人,追究监护人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当发现有14周岁以下的儿童,无监护人,你需要报警。而不是背后双手按头颈(掐或者摸)。
补充:
也不是让这个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为你自己找厕所带路,将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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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我看按照你这样随意扩大案件门槛,公安局和检察院得忙死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指控你猥亵儿童,警察进行调查问询或许是必要的,但是,警察通过调查,在没有更多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不予立案。
请你注意,调查和立案完全是两回事情。
更何况,现在我不是在你和说侦察程序,而是根据你开出的条件,在问你--
我现在就是指控你意图猥亵儿童了,你怎么给自己辩白
这些条件可都是你自己开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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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欲为目的,是无法证实的。而抠摸、搂抱,这里都挨不上。
就拿这个例子好了:
有人在马路上用手机报警:我看到在XX路,有壮汉掐了,按了小女孩,小女孩在哭,无其他监护人在场。
110接到报警,用集群对讲机呼叫,离XX路最近的巡逻警员受警。赶到现场5-10分钟。
壮汉没有逃离现场,警员要求其双手抱头蹲下。壮汉照做,警察没有呼叫支援,从背后接近壮汉,上手铐。
对报警路人做口供,留下通信地址。
将壮汉和小女孩接回警局,录口供,立案,将案件文本移交检察院。
经过警局电脑查档,壮汉无犯罪记录,有正当职业,当时的解释正常。警察允许保释,壮汉打电话,找夫人/朋友作保,付了保金5000元(例),回家,继续工作,但保持随叫随到。
警察寻找女孩监护人,责问监护责任,决定是否接受监护人的解释,或警告取消监护权。
检察院的检控官接到文本案件,随即按次序检查案件,决定是否公诉。
很忙嘛?
会忙死嘛?
如果“你”指的是旁观者
当“你”指控我猥亵儿童,并报警。
首先“我”不会和你辩白,“我”沉默,“我”等警察出警。
警察到达现场,要求“我”抱头上手铐,“我”照作。警察随即会对“我”当场录口供。
“我”实话实说。
警察也会对“你”录口供。
警察押“我”回警局,立案,将案件文本移交检察院。
经过警局电脑查档,“我”无犯罪记录,有正当职业,当时的解释正常。警察允许保释,“我”打电话,找夫人/朋友作保,付了保金5000元(例),回家,继续工作,但保持随叫随到。
检察院的检控官接到文本案件,随即按次序检查案件,决定是否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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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指的是检控官
“你”决定对“我”提起公诉。“我”应诉,“我”请律师,在法院为自己辩护,律师/“我”会找各种理由,为“我”开脱罪行。
法官判定,“我”由于无端有了 双手 背后 掐/摸 小女孩的行为,有目击证人,判定“我”猥亵儿童罪名成立。
“我”不认罪,上诉,二审法官判定“我”无罪。
检控官不服,上诉,终审法官调用高院司法解释,最终判案。(或直接二审终审,省了这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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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 掐 算不算 抠摸?
是不是因为摸是要轻轻的?
双手从背后按住双肩 算不算 搂抱?
是不是 搂抱 得抱住了胸?
以性欲为目的,是无法证实的,那么就看间接后果。
而且儿童的精神纯正权又算个啥权?
我很抬杠嘛?
林高官在当时的场合下,有必要诱导14周岁以下的 儿童为其带路找厕所嘛?有必要从背后双手按肩(掐)嘛?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有必要身体接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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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小插曲:
正文:
laska:我不是说了吗?我关注的不是你何时辩白,而是你如何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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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都是视若无物的,因为你们都是立场决定论调,而不是用常识来解释客观事物的,你们的帖子我以后永远不回,我的帖子你们最好也永远别搭理
但是我们看到不入眼的还是要说的。
至于所谓“立场决定论调”,貌似这是我和alarm一向反对的。
我就记得我曾经清楚的说过,我判断一件事情,首先就不会把当事人的社会身份作为首要的考量因素。
而常识么,但愿你能够驳倒我指出的那些常识。
我不是检控官,而是一贯旁观者,正好你的行为都让我拍了下来而已。
而且我在警方介入调查之前就配发字幕,把你放到了网络上。
我大概会配发如下字幕--
混暗的街灯,阴沉的小路,
看哪,一个无人照看的小姑娘孤独地走在路边。这时候有一个男人出现了。
看哪,这个男人发现了这个无人照看的小女孩,他步履稳健,体态轻盈。
看哪,这个男人环顾了一下四周,发现周围无人,于是,他向那个小姑娘走去了。
看哪看哪,这个男人向小女孩伸出了手--碰到了,碰到了,这个男人粗大的手掌碰到了小女孩的肩膀,他碰了不是一下,二是两下。
两下,两下啊~~~
小女孩回头了,回头了。当小女孩看见这个陌生的男人,突然哭起来了,像受到了惊吓的小兔子。。。
那个男人还试图去伸手抓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嘴里还嘟嘟囔囔,似乎很不甘心的样子。。。
观众朋友们,在一个无人的环境里,一个孤独的小女孩,一个神智清醒的成年男人,居然把手伸了出去,居然与小女孩发生了身体接触。
这是彻头彻尾的猥亵啊。幸好小女孩机灵,逃脱了魔掌,否则,后果如何,我真的不敢想象了。。。
对了,已经有正义的网友告诉我,这个男人的名字好像叫做“阳明”,希望广大正义的网友一定要把他搜出来,搜出这个“禽兽”,绞死他,用口水淹死他,让他永世不得翻身。
---好了,解说字幕配好了。
你去为自己辩白吧。
期待你为自己作出圆满的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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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上,你就可以听到“我”的辩白。
“我”不会让深圳市公安局开新闻发布会为“我”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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