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区别在于我认为她的防卫过当,至于过当到什么程度还待更多的细节;你认为有可能不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不知理解错了没有。
没查法律条文,所以罪名用的不准,总之我认为从警方公布的情况看,死者的罪行要比强奸低一点。
的确如您所说,那三人是什么意图大家心里有数,邓姑娘在道义上是绝对无辜的。但这一切未必能在法律上严密证明。河友们现在的热烈争议,不妨看作为邓姑娘寻找可能存在的有利或不利证据,设想可能出现的有利或不利情况,无论找出的是哪一方面,其实都是站在她这一边的。
法律和普遍的期待值有差距,这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我想这个案子也好,杭州飚车案也好,无意中问了大家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法庭的决定和我们的期待不同,一定是警察或者法官在贪赃枉法吗?
如果确实是他们贪赃枉法,那倒也好办。但如果不是,我们该如何呢?
我不敢说此案中的警察们一定心怀叵测,也不敢说他们一定光明磊落,一切还是要留待证据说话。正如杭州案中的谭爸爸说的那样——
无论怎么判,我只希望看到充分的证据。
不过从判决上来说这个差距还是挺大的,正当防卫是没有责任的,防卫过当就要承担责任了——虽然根据对方的恶劣行径,很可能非常从轻地判。
就是说,我觉得邓姑娘有没有责任还是两说着的,南京兄认为责任总归是有的,但是大是小还不好说。
矫情一点抠字眼的话,南京兄说至少防卫过当,没有限制上限,也就是说,没有排除更重的责任。
而且你举的这个案子从引用的文章看明显是错案(不知记者说没说全),明显的错案是很容易翻案的。而这个案子如果被翻过来,是不能吸引媒体眼球的。
记得正当防卫里面很强调当时环境的急迫性,加上感觉以往直到现在,对于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是比较偏严的。
记得河里先前也聊过一人攻击半夜入室的窃贼致其死亡,然后好象也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了个缓刑什么的。那贼也是普通公民,并没特殊的权势。
感觉关键还是最初的立法者们和后来的司法者们,对正当防卫的审慎态度有关。
当然作为和邓玉娇一样的普通民众,也是觉得她蛮冤的,其实她才是遭了无妄之灾;而那鸟官,当真是抵死。
在网上被骂两句你又何必这么看不下去呢?"至少是防卫过当"的结论是从哪条法律得来的?
熟悉自己的工具,知道它杀不死人,而且随时都能抓出图片来,这种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恩,正宗老店修脚刀,好,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话不错啊!
盗窃不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恶性罪名,如果换了抢劫就不一样了。
记得前不久有一个案例,抢劫犯在马路上行抢,抢完了以后掉头就跑,结果被抢的人气不过,追上去把抢劫犯搞死了。
如果按照“环境的急迫性”来看的话,其实人家跑都跑开了,绝对不急迫,但最后还是判为正当防卫了,法官解释是因为逃窜这一动作仍属于抢劫的一部分,而抢劫属于严重危害安全的恶劣罪行。
邓姑娘这个案子最后判过当还是正当的两个关键分论点,一个是“对方到底是不是要强奸或者严重伤害邓姑娘的人身安全”,还有一个是“对方两个人都在实施伤害,还是一个伤害一个旁观”。
这两条其实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问题是能不能钉死。这个其实也要看庭辩律师的能力了。如果证明对方两人都在进行人身伤害,而且死者是意图强奸的话,那怎么捅狗官都不会过当的,除非邓姑娘跑出去现买了把刀回来捅。
钝器刺入人体的伤害威力绝不小于锐器。
我的意思是,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下出现,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是不一样的。
假设这三个人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隔着条大马路冲邓姑娘喊话说要QJ她,这是无法对姑娘造成伤害的,因为邓姑娘即使不睬他们,他们也不会真的上来QJ。但是如果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而且已经发生了围绕这个话题的争执和推搡,并伴有侮辱性的暴力动作,这就不能说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了。
还用了省略号,一幅意犹未尽,无比陶醉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