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杭州车祸的一些感想(分析有误,已更正) -- 柳寒江
对国内的这个个罪没仔细考察,是我的疏忽。
115条项下的确是明确了过失仍可构成本罪。那么在法律上定罪问题就不大了,只要证据充足就可以了。
上文第三点后关于定罪的分析错了,更正如下。
如果按照115条定过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只需要证据指向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即可,控方举证责任减轻很多。除非辩方能够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没有过失仍然会发生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定罪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民愤程度,最高上限7年,如果突破这个界限,就是不合法理了。
我把这段话附到原文第三项下,加红作为提示。 还要谢谢你这么热心指出错误。我有几年没接触国内具体法律了,凭记忆分析的,的确是危害巨大。这也给我一个教训:)
第一关于本案主观方面的问题,我分析有误,主贴已经专门加红贴出。请看。
第二关于间接故意的证明,需要间接故意的罪名必须证明的确对死亡漠不关心,而不是持否定态度,如果是持否定的态度,即主观上非常不愿意发生并且阻止这种情况发生的,就是过失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提前刹车或者躲避在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分析说是主观不存在故意。
事件发生以来看到的最到位的说法,案件的走向基本如此.
还要看民事赔偿部分.
花上表示敬意.
还望柳寒江兄在河里多多发表对于国内国外法律有关的看法和意见, 给我们河友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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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审判的平衡,估计这次我们讨论的杭州飙车案被告人不会被诉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最接近的罪名,应该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寒江兄可否介绍下,国外对这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情况?我们可以对比下,最大限度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
中国的案子是合议庭讨论的,我们可以自己试试合议一下。
我的起诉意见是,按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被告人驾驶为娱乐改装的汽车在市内人多的道路上,以危险速度行驶,应当预见到很可能撞人,却依然高速行驶,显然对行人的伤亡持放任心态,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的规定,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其提起公诉。
班门弄斧,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