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现有法律对即便完全依法处理问题的警方,也存在极大困扰,因此修改法律,或也能够获得警方检方的支持。
无论你是过于自信,喝多了还是飚车。因为限速是有法律依据和效力的,超速无论是否自信都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明知违法的状态下发生的肇事,是很容易界定的。
杭州不是个太大的城市,朋友出了事,他们又都是有车的主,一会儿就能赶到,这不是做不到的事。我想,作为有车族的河友,如果同一城市的朋友出了事,一会儿就能赶到现场,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说,这一点,不能说没有可能;但是即便有这个质疑,目前也只能说处于质疑(大白话可以用“臆测”)的阶段。因为尚无任何证据可以表明这群朋友和他其时是在飙车。
再言之,连国内目前一贯“无风三尺浪”的媒体,都未曾敢于在这一块挖“飙车”证据【事实上,哪怕是完全负面的报道,国内的媒体们也不能在“飙车”的事实上提供出什么证据来】,这块就看客的感受而言,又怎能确信?
第二点:首先,中国不是判例法。
其次,即便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找到任何主观动机。再且,除非胡某是有主观动机报复个人(谋杀罪)或者没有选择性的报复路人——这点目前依然没有找到任何动机——否则中国对于“主观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有完善的行为范畴的,胡某的这个行为根本无法列入其中。依我之见,唯一有可能的也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的量刑上限也只是7年。远不能与您所提供的两个案例(福冈以及1997案例)相提并论;更不能满足目前大量网友的胃口。
而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然要以有飙车行为的明确认定之后才能确立。
我写个下面这个帖子。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83482
超速,有危险、危害。同时有无意超速的可能;
飚车,要用竞赛的动作,不仅是超速。在闹市,人流车流密集,危险、危害大大增加;同时,飚车都是有意为之的吧?
这个可以有普遍共识吧?
严惩,大家都无异议。当前法律难以达到严惩的目的,会有两难境地。不严惩不行,如仅以民愤极大就硬是严惩,恐有法治不严谨之虑。
2.1.1具有人身攻击意味,污言秽语、涉嫌挑拨
:-)
杭州:全市面积16596平方千米,其中市辖区3068平方千米。2008年末全市常住人口达796.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677.64万人。资料来源:百度)
望天。。。
只要不发生拥堵的话,即便是在北京。从成府路一下子开到西直门或者复兴门,甚至国贸,又需要多久?
这一点,连报社的八卦记者都不敢通过提供证据来说明他们是飙车,单纯靠报道的这一句二手信息“撞人后,一会儿后数辆同类同伙车呼啸而至”,就说“案发时飚车事实明确”也太草率了。
一手的、职业的记者尚不敢这样说,二手信息就这样判断,起码不能作为可信的证据吧。
伸张正义与惩治邪恶。。。偶是来捣乱的,飘过。。。
“超速无论是否自信都是违法行为”这点从大面上来说,是没有错的。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简单地说“一视同仁”,那么在量刑上,是把所有的超速都提高到“酒后驾驶”或者“飙车”的范畴;还是把所有的“酒后驾驶”“飙车”拉下到“超速”的范畴呢?
其实都不可接受吧?
我想大多数河友都会有判断,因为“自信”引发的超速驾驶,依然有司法上进一步细分的必要。而不能“一视同仁”。
“一视同仁”应该是对行为主体(人)的一视同仁;而不能是对这些行为的一视同仁。
否则:所有的超速的人都要被逮起来,这个社会和交通就没法管了。如果管不过来,既然“飙车”和“酒后驾驶”与一般超速一视同仁,那么有条件的人更是“飙车”或者“酒后驾驶”无商量了。
所以,貌似是行了严法,但是因为社会的管理能力不足,反而能起了大乱。
因此,“因量取刑”归根到底还是更笨拙、但也更合理的方案。“飙车”是从理论上,有可能可以单独挑出来的一种行为,并在法律上完善之。但是这需要大量的工作,并不是靠简单的感性判断就能立论的。
俺自己也绕糊涂了。毫无办法,只好用最朴素的道理为自己辩护:
一命赔一命!
飙车本来就不是一个严肃的词,你怎么说都对。
这个案子有2个事实要注意,一个是杭州交警是有渎职行为的,在该男子有严重超速行为的情况下,未吊销其驾照。
另一个事实是该男子在限速50km的地方跑80-120km,且在人行横道不减速。
即便按照交通肇事,也应从重量刑。
于是,言必称“飚车”,结果就真的成了“飚车”。
某种意义上说,胡某“飚车”,是媒体和路人甲乙丙丁联手制造出来的。
先是现场采访,路人纷纷提供证言:
1、轰轰轰声音很响的;
2、速度很快的;
3、以前这条路上经常有人“飚车”
、、、、、诸如此类。
其实细究起来,从法律上讲,没一条是站得住脚的:
比如“轰轰轰声音很响的、、”,正好前几天我路过一处,听见轰轰轰的响动,因着杭州的事情,特意驻足观看,一部跑车状(因为有涂装,可能还加装了整流板)的小汽车,正以差不多比一档起步略快些的速度滑行。
比如“速度很快的、、、”,速度很快或许可以证明存在超速嫌疑,但“速度很快”是否就=“飚车”?
比如“以前这条路上经常有人“飚车””,这只能证明这条路上曾经存在有人高速行车,但不能证明以前“飚车”的就是胡某,即便可以证明胡某以前在这条路上高速行车,也只能加大胡某此次的嫌疑,却不能证明其这次也在“飚车”、、、、
但路人按照自己的理解,指陈胡某“飚车”,媒体照录,一经传播,于是胡某在尚未被证实的情况下,就真的成了“飚车”,网络上也围绕着“飚车”这个伪命题(至少尚未得到证实)展开了纷纷云云,其中不乏“飚车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
说到底,还在于国内尚无对“飚车”明确在法律上加以定义。
说个题外话,前面看见似乎有说“飚车”应是以竞速为目的,相互追逐、、、
我对“飚车”到有另外的理解--竞速为目的,相互追逐固然可算是飚车;若有人心情大好或大坏,也将车开到极快,貌似也可算是“飚车”了。
去过杭州很多次了,感觉杭州确实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