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车祸案事主获赔113万 -- 肥狐
就知道113w是多么离谱了.
死亡赔偿金如果按照2008年度杭州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20来计算 大致是49w.(2008年数据是24104). 丧葬费如果也按照这个标准,大致是1.2w元.
精神损失赔偿,第一,在之前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而标准不同,就我所知最高的是广东(2006年之前),是5w. 北京曾经是1w,现在不知道有没有些新变化.但是无论如何,没有30w这种可能. 由于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里,死亡赔偿金是以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出现的,但在2008年5月1日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作为收入赔偿金额,不再作为精神抚慰金出现.
谭父的律师混淆了这两种不同定义的赔偿.
而且,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不附加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这起案件,可以被确定支持的赔偿金额, 无论如何不会超过60w.
所以,那140w的开价是否是"挟众怒以全私利"? 113w的还价是否是希望得到不起诉对待,就要您自己判断了.
如果不起诉,谭家有异议,那么围观群众的抗议还有着力点;如果不起诉,谭家沉默,那么我们就算有再大“义愤”,好像还真没什么办法。
但问题是,现在事情闹这么大,我还真不相信检察机关会不起诉。而如果起诉了,难道谭家为会胡斌求情说,“我是受害人家属,可不可以不起诉肇事者”?他也没这个权利吧。只是有可能,起诉,然后少判几年,谭家无异议,那么我们就都被利用了。但这个时候,我们是更应该抗议谭家没骨气,还是更应该抗议公检法渎职?
我国现在没有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严格的分类,并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直至刑责.
有人一直在提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这起事故.但是就我个人的理解,这起事件还不到这个程度.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更可能的是走交通肇事罪.
如果适用这个罪名,对胡某来说,他案底清白,首次事故,无加重情节(如酒后,无照驾驶,危险改装(当然这个现在还没最后定论),逃逸),积极主动进行赔偿,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这些都是导致最后判处缓刑的有利条件.
总之,在这个案子上,判处缓刑绝非"渎职",倒是一定要判3年有期徒刑是过重了,多少肇事司机态度比胡某恶劣都没判那么重呢....
可以肯定的是,对于赔偿数额甚至于赔偿方式,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这件事,绝对会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绝非谭父律师和他自己说的那么轻飘飘的
不到十年的时间,从7万,20万,40万,到113万了。
似乎谭父母要了这个钱就等于把自己的儿子称斤卖了。似乎不把胡某判个抵命的重刑就是司法不公了。
久拖不决的事实。至于先刑后民已经慢慢在制度创新中,尝试刑民分离,不在乎哪个先解决了。
看之前我想多数应该是赞扬谭父,痛骂官僚还不如老百姓的。
结果看到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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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才看出来啊,潭爹 说 他不知道还有我们网友在 替他 侃价呢。太不是人了吧,抱着他那110万猫被窝里乐吧
持这种意见的在那些评论中不是少数。
前几天还是被同情的对象,现在已经是辜负儿子性命和网友义愤的罪人了。
还有这个:
这才是最彻底的瞧不起穷人。
好在,俺从来不把网络舆论等同于现实舆论。否则真有点寒生毛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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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上说说又不用成本,这种人多了去了。
没有刑事判决,怎么决定民事赔偿的分责比例? 何况,现行体制对生活有困难的当事人的救济已经有程序,有体系,有反馈了. 你所说的"新制度"我可看不出哪儿有优越性,先予执行只是审判程序里的一个小部件,要保障它,用不着动,也动不到刑民审判顺序的
所以他看问题看得透彻。他特别强调驾驶文明,就是因为这个职业背景——文明驾驶对于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恶性交通事故至关重要,比任何交通法规的左右都要大。
比如说,有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对方违法交通法规,你是减速、让他过去,还是一边骂娘、一边心存侥幸维持速度试图“绕”过去?如果选择后者,你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但是很可能会导致一次交通事故。
反正说话又不用负责任,张开口就说,就图个嘴巴快活呗。
而且就回帖来看,误会的远不止我一个。
二则,北溟客:去看了看评论
对照
莫谓吾言之不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