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但是75对于衡量如何判决本案无关。
原因很简单:原因不会发生在结果之前。
你说说看,两个原因是什么?
是乱杀人泄愤,死刑很正常。
非要插进去才算?插进去还不高兴,非要射精才算?
不然的话,你老婆就是没有受害?
两位没有从轻情节吗?
单纯的恐惧或者愤怒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么?据我的法律知识范围,不算。
把“追逐”(或者无论什么各人自己心中认定的发生)当做“强奸”的事实放在网上流传,进而组织了针对维族人的无差别暴力,致伤致死还不让医治,不能不说韶关的一些人对事态的扩大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他们一时的意气用事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于是有了一个多月后乌市发生的惨剧,他们会心不安吗?
1。绝不是因为韶关事件引发的七五事件,这是世维会制造企图蒙蔽世人的无耻谎言!
2。网上传出“强奸”的消息远早于直接引发殴斗的“追逐”,后者是当场被人直接目睹的,才是导火索。网上谣言对于外地网民的情绪影响可能不小,但对于当地人本厂员工嘛……至于“组织了”三个字更根本说不上,这个罪名在本朝,还是不要乱加的好。
这个词本身的定义就是发生了性行为,如果没有发生性器官接触,只能叫做未遂。
回到强奸未遂上来看。
路边看到美女,心里想算不算强奸未遂?
路边看到美女,跺脚吹口哨搭讪算不算强奸未遂?
路边看到美女,朝她追过去算不算强奸未遂?
如果这些都可以算是,男人都应该在监狱里呆着了。
如果连身体接触都没有,强奸未遂,猥亵显然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想认定猥亵,起码要有个身体接触吧,如果要认定强奸未遂,起码要有个解除衣物的情节吧,要认定强奸,起码要一方的性器官接触到吧。
现在不说决定性的证人证言证物,连这种发生过的事实都没有的情况,为了满足广大不明真相群众的感情需要,空口白牙要判人强奸入罪,这个能说得过去?
先入为主是一种很可怕的习惯,加上群众的盲从心理会演变成巨大的灾难。
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当年美国内战后南方的私刑,模式基本都一样,先是传言说某某黑鬼强奸了白人妇女,然后警察介入调查,然后又有传言说警察要搞两少一宽,阿错了,是没有证据要放人,于是愤怒群众冲入警察局,将罪犯拖出去拉倒广场上吊死。
整个过程没有谁关心事实如何,只要是吊死了个黑鬼,自己情绪满足了就好。
是不是感觉到很眼熟?
事情发展有先后,韶关事件先有“追逐案”后有杀人案,现在杀人案倒先有了结果,而最先引起网络多种传言的“追逐案”依旧模棱两可,这就不怪楼里的筒子好奇了
在天安门前五十六根大柱子上都描绘了青年男女欢快追逐的景象,可能意味着要求五十六个民族坚持这项基本国策五十六年不动摇?
PS:让我们立刻开始欢快的追逐吧,忘我的!
无中生有啊。
一次耍流氓行为引发大规模流血事件,不惩处还得了?
白克立都说了是挑逗戏弄,这不是流氓行为是什么?
你要认为维族人很无辜,根本没有耍流氓,嘿嘿,那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
无中生有啊。
一次耍流氓行为引发大规模流血事件,不惩处还得了?
白克立都说了是挑逗戏弄,这不是流氓行为是什么?
你要认为维族人很无辜,根本没有耍流氓,嘿嘿,那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
1997年,在改革开放18年之后,刑法终于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
您比真相党更牛的地方在于,真相党只是要真相,您直接就要让人坐牢了。